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既存違建的規定是怎樣呢?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4


質詢日期:84年11月29日

質詢議員:林美倫

質詢對象:陳水扁市長

題目:拆除違建怎能濫用行政裁量權成為私人「政治籌碼」?陳市長應以身作則拆除自家非法佔用空地違建,樹立市府執法公信,避免成為人人唾棄的「獨裁市長」
說明:一、建管處於十一月廿八日強制拆除胡致中違建,引起各界強烈質疑本府執法之公正性。是否市長以其行政裁量權公報私仇,排除胡宅違建為分期分類暫緩拆除之列,而編入專案處理迅速拆除完成?市府此種選擇性執法作為豈不鼓勵特權、踐踏公信?

          一一,公平執法乃樹立公權力之始。本市任何違建處理案        件,亦應本此精神、大公無私。然陳市長競選中對打擊特權信誓日一旦之詞,似乎早已隨風而逝。如今再次顯示,市府處理違建案除了欺善怕惡、包庇權貴財閥外,更被市長利用成為「政治報復」的工具!讓本席懷疑目前市府比黃大洲時代更腐敗、更獨裁!

          二本席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亦應大公無私,市長今日有魄力拆除胡宅違建,就更應立即拆除自家非法佔用之空地違建,以身作則,樹立公信,避免成為令本市全體市民蒙羞的「獨裁市長」!

答覆單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一、本府為處理本市既存多年之違建,依照現行違建處政策,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暫緩拆除。並就市民及貴會反映,有關部分輕微,且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酌予從寬處理。

經考慮現有人力及實際需求狀況綜合各方意見,本府工務局建管處訂定「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對於八十三年以前既存違建及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暫緩查報,以符市民實際需求,避免遭受民怨。

二查台北地方法院胡院長住宅位於大安區金華街一二三號,其後側一樓經本府工務局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四三四八五號新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查報後,仍繼續搭建二樓,再經該局以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五四九一八號新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再予查報,違建面積分別為約二十九及三十平方公尺,合計違建面積已達五十九平方公尺,已超過本市違章建築取締措施對於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暫不處理之規定。且該址左右鄰宅均為一樓平房,經本府工務局會同都市發展局現場勘查,認為確有突兀情事,依據上述規定應予拆除。後經貴會於本(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協調會,結論亦業經本府工務局本(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函覆當事人及副知貴會仍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後續經違建戶代表胡方華女士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府與民有約陳述:該違建於航測圖上原即有二樓之顯影,請重新勘查後緩拆。查該案本府工務局自始並未否定是否為既有違建,而係未經申請核准建造執照,擅自拆除,並以鋼筋混凝土搭建,業已違反建築法有關之規定,亦不符本府現既存違建修繕規定,故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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