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 星期四

建管處現勘慈濟內湖基地 居民被擋在門外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31


建管處現勘慈濟內湖基地 居民被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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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013年1月3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蔡仕敏報導
建管處會勘慈濟內湖園區,居民無法參與日前遭民眾檢舉為違建的慈濟內湖園區,今天上午10點半進行會勘。會勘結論將在下午由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邱英哲副總工程司擔任發言人,發佈新聞稿。
今日慈濟內湖園區門禁森嚴,不僅鐵門拉上,門內還站立2位保全人員。居民在慈濟大門外從10點20分等到10點40分,一直都沒見到建管人員。後來從園區內走出負責會勘的建管處查報隊分隊長陳建銘。陳建銘說已經會勘完畢。居民發出抗議,指建管副處長陳煌城日前於記者會有所承諾,要讓居民一起會勘。陳建銘不理會居民抗議,只說他來處理公務,不知道要讓居民一起會勘。
關於居民提問,慈濟目前使用園區是否符合分區使用標準,陳建銘表示,使用分區的部分屬於都市計畫法的範疇,不屬於建管處管轄。
關於居民最關心的違建狀況,既成違建面積有多少?陳建銘說,還在計算。新違建有多少?陳建銘則回應,要回去比對1995年以來歷年空照圖才知道。
慈濟內湖園區南基地陳建銘本來只現勘北基地,居民當場反映南基地也有違建,他先是回答,公文上他的任務只要他現勘北基地,但經過拿出公文比對,公文的會勘事由寫著「為本市內湖區慈濟內湖園區內違建辦理現場會勘」,並沒有寫北基地,於是他又進去慈濟園區內交換意見之後,才一起和民眾走到南基地去做現勘。
居民問,這些建物有無合法使用執照,陳建銘說,會回去查資料。
居民問,這些違建,有無違反消防法規,陳建銘說,那要找消防主管機關來認定。
居民又問,慈濟說如果沒有變更保護區,他們無法自行改善違建環境、包括挖除15年前鋪的柏油路是違法的,「這是真的嗎」?陳建銘說,這部份不歸建管處管轄。
記者在現場看見幾位欲入內購買東西的信眾,以及二位要來慈濟園區做志工的國中生,都因為慈濟門禁森嚴而無法如願進入。只是,慈濟內湖湖園區規劃工作小組召集人蔡堆日前曾說過,慈濟的大門是24小時敞開的,這景況似乎和蔡堆所說的不一致。

下午3、4點就傳出慈濟拆新違建了....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31

對照著最近幾天的發展,出現這篇報導(當宗教遇上環保 蔡堆淚崩挺慈濟),很難不讓人想到這是一個刊物對慈濟的低頭啊(雙北擁地五萬坪 慈濟是台灣最大地王).....慈濟真的很威猛啊...

居民的公車廣告說,[證嚴法師請放過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發展出來的是,慈濟一邊哭,然後又一邊說居民違法。

而居民也很不爽合法廣告莫名其妙就消失,於是便積極證明[慈濟真的有違法]...好啦,結果是,建管處副處長出來證實,真的有違建,不過,既存違建是緩拆,新違建就即報即拆。居民心不死,繼續跟著現勘,證實了有違建,而且還把慈濟嚇得鐵門關緊緊,連信眾要買五穀粉、國中生要做志工都不能進去....慈濟是怎麼了呢?

接下來劇情更是緊湊...(鏘、鏘、鏘.....藏鏡人出來啦...)

下午3、4點就傳出慈濟已經找鐵門、鐵窗師傅去拆新違建了....

好啦...藏鏡人是我的最愛啦...當然要躲久一點,那有那麼快出來,鏘、鏘、鏘.....當然是那個大爛人,動不動都要別人救的無能之徒X州大儒俠登場啊...

明天再繼續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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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宗教遇上環保 蔡堆淚崩挺慈濟
日期:2013-01-30 作者:紀淑芳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爭議多時,反對開發的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日前在台北市三十輛公車刊登車廂廣告,訴求「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因為不忍證嚴法師受委屈,慈濟內湖園區規畫工作小組召集人、前交通部長蔡堆罕見地一改他向來的柔軟態度,措辭嚴厲的呼籲對方「停止造惡業」,並要求撤下廣告。講到激動處,他甚至低頭啜泣、哭紅雙眼,也讓外界看到這位慈濟人投入的一面。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爭議多時,反對開發的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日前在台北市三十輛公車刊登車廂廣告,訴求「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因為不忍證嚴法師受委屈,慈濟內湖園區規畫工作小組召集人、前交通部長蔡堆罕見地一改他向來的柔軟態度,措辭嚴厲的呼籲對方「停止造惡業」,並要求撤下廣告。講到激動處,他甚至低頭啜泣、哭紅雙眼,也讓外界看到這位慈濟人投入的一面。
 
蔡堆和慈濟結緣,始於一九九八年的桃園大園空難事件,當時他擔任民航局長,災難當前時,他看到身穿藍天白雲制服的慈濟菩薩,聞聲救苦不請自來,種下了他和慈濟的不解因緣,之後他陸續參加慈濟的環保資源回收、賑災募款等活動,一直到二○○八年五月卸下交通部長職務,蔡堆更逐漸成為全職的慈濟人,在八八水患的救災清掃、日本三一一地震賑災團,都可見到他投入的身影。也因為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歷經十餘年爭議未果,一二年開始,蔡堆主動「承擔」,協助檢討修正該案若干內容,也積極與各界溝通,卻意外成為火線上的人物。
 
從蔡部長到蔡師兄,慈濟讓蔡堆找到退休後的新志業,他笑稱自己是「被上人資源回收再利用」,每天行程安排得緊湊。他每天早上起床,先跑步五千公尺(這是持續二十年的習慣),七點整準時參加證嚴上人的志工早會開示;也因為他的專業背景,除了內湖園區外,他也積極參與協助大愛台及慈濟大學各項事務,特別的是,他並擔任慈濟大學慈懿會的「慈誠爸爸」(負責輔導十到十二個學生),每個月固定前往花蓮「家聚」,還會全台到處去做家庭訪問,了解孩子們的生活……,「點點滴滴,也是很忙」,他說,可是蔡堆自認現在是「法喜充滿」。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可能算得上是蔡堆所遇上難度不小的「修行」之一了。儘管他為了這個開發案,已經做過無數次簡報、到處拜會溝通,但是,當宗教團體遇上環保團體,無可諱言都牽涉到兩造雙方的基本信仰與價值,也讓這樁開發案處理起來,需要溝通協調的層面更廣,且十分棘手敏感。修行之路不好走,蔡堆想必「歡喜做、甘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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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擁地五萬坪 慈濟是台灣最大地王
日期:2013-01-02 作者:林洧楨 出處:財訊 第4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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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功德會重新啟動內湖保護區開發案,不料引起居民與環保團體反彈,慈濟所持的理由是沒有更適合土地可用!《財訊》調查發現,慈濟在雙北市持有的土地規模高達五萬坪,身價媲美台灣地王林堉璘、林榮三兄弟!
「難道慈濟在大台北已沒有其他土地可供使用,非要開發保護區土地才夠用?」這是內湖保護地開發的眾多爭議當中,另一個讓綠黨中執委潘翰聲、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李日進兩人同感疑惑的關鍵問題,對此,慈濟慈善基金會營建處主任林敏朝坦言,過去北市府審查委員也同樣質疑過,他解釋,「雙北市的大面積土地都各有用途,不僅挪不出空間,也都不如內湖適合。」
 
但這個土地捉襟見肘的理由,對比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抗議資料中斗大的「全台最大土地開發霸主」標題,讓人更加疑惑。
 
因此本刊深入調查慈濟在雙北市的靜思堂、靜思書軒、聯絡處、共修處、大愛感恩科技概念館、大愛媒體園區、慈濟醫院、以及部分得知的資源回收點後,結果意外發現,慈濟相關財團法人在雙北市的土地資產規模累計近五萬坪,據房仲業者推估市值約四百億元,這種身價水準,已能和本刊三七六期「地王傳奇」報導中,蓋出台灣第一豪宅「帝寶」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以及在台北擁地超過三萬坪的聯邦集團董事長林榮三的兩位超級富豪並列。
 
建商老董:慈濟資產上千億
 
如果計算全台據點,數字恐怕更驚人,更別說慈濟置產觸角早已伸至海外。同時顛覆大家想像的是,多數土地並非捐贈,依地籍謄本資料顯示,多為買賣取得,不難看出慈濟的土地資產與財力有多雄厚,難怪過去一位與佛、道教淵源極深的建設公司董事長敢斷言,「不用懷疑,慈濟資產絕對超過一千億元!」
 
這些資產中,台北市雖有部分屬持分土地,無法獨立開發,但合計慈濟仍有將近二.四萬坪的土地規模,超過九成集中在內湖與關渡兩園區,其餘土地雖都未達千坪,但也多在大安、中山、信義等精華地段,推估總市值高達二六○億元。
 
其中位於松隆路上的商辦大樓一樓是靜思書軒,除了有佛光山資產壓在上頭,看起來相當有趣之外,也是單價最值錢的一筆資產,推估每坪價值達八、九百萬元;而總價值最高的是占地廣大的內湖保護地,假設如同慈濟規畫,只開發三五%土地,變更為住宅使用,推估總市值約一百億元。

慈濟的新北市資產規模也不遑多讓,總土地面積超過二.五萬坪,推估市值一四○億元。其中最大的是擁有近一.二五萬坪的三重園區,每坪價值近六十萬元,市值約七十億元,目前除作資源回收外,也被慈濟安排作為內湖園區開發完成前的國內外志工教育訓練與培訓場地。其他在板橋、汐止、中和、蘆洲等地也各有超過千坪的土地,以中和中山路三段及蘆洲光明路兩地的土地單價最高,每坪有七十到八十萬元的水準。



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法規..100年修訂版)

臺北市 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類號:北市一三-一0-一00九
名  稱: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 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
              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
              。

第  三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
              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
              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
              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  四  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  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  老舊房屋:指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
                  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
              四  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
                  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
                  半者。
              五  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  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
                  已完成而尚未搬入使用者。
              七  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  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  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
                  以拍照建檔者。
              十  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
                  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
                  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  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
                    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  小尺寸之 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釐、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
                    五公釐、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釐之鋼材。

                  第二章  新違建之處理

第  五  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
              、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  六  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
              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
              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  七  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
              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
              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  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  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  八  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之設置,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  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
                  、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  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安全無虞。
              三  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
                  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

第  九  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
              窗,其突出外牆面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有效開口
              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
              有效開口而未上鎖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
              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  十  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鐵捲門、落地門
              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第 十一 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
              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
              者,應拍照列管。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應查報拆除。

第 十二 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
              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應查報拆
              除。
              行動電話無線電接收器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陽臺、欄杆及女兒牆(含一樓平臺及屋頂平臺)之修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
              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四 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
              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
              照列管。

第 十五 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
              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  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  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  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
                  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  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
                  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
              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六 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
              者,應拍照列管。

第 十七 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
              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
              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
              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 十八 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其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
              公尺以下,未定著於土地,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
              防火間隔(巷),而未影響公眾通行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守望相助崗亭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
              騎樓者或面積超過四平方公尺而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者,應檢具相關圖說
              及本府警察局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違反者應查報拆除。

第 十九 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
              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
              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
              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
              面積未超過○點三六平方公尺,且未占用巷道、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
              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設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
              查報拆除。

第 二十 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
              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
              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  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
                  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
                  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  使用權利之規定: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
              二  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總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
                          、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外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與屋頂突出物(含樓梯間、機械
                            房)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含地界線)
                            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  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其不符合者,應查報拆
              除:
              一  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
              二  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建築師或相關專
                  業技師簽證認定無礙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者。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
              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
              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
              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
              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
              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
              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  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
                        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
                        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
                        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
                        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
                        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
                        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
                        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
                        十九條屋頂避難平臺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五)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二層以上之
                        違建。
              二  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
                  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  妨礙公共交通:指占用道路、人行道、騎樓或經本府交通局、警察局、
                  消防局或工務局等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  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
                  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
              第一項大型違建之認定及處理,由都發局另定大型違建查報拆除計畫。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  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  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
              二  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做鐵捲門處得提
                  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三  增設屋頂綠化設施之行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
              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
              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老舊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老舊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  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
                  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  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
                  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
                  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  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
                  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  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屋頂突出物),其面積未超
                  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 條    違建經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
              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得由違
              建所有人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辦法補辦建築執照。

第三十一條    新違建除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拍照列管者外,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
              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
              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建築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  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  房屋稅籍證明。
              三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  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  門牌編釘證明。
              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  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
              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
              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  面積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三以下,且未超過三平方公尺。
              二  高度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一以下,未超過三十公分,且未超過各樓層之高
                  度者。
              三  其他各部分尺寸容許誤差為百分之二以下,且未超過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自由的報導...沒有居民自辦說明會的報導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30

沒有居民自辦說明會的報導..


以下是自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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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字型:  ∣發言列印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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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慈濟 環團批違法使用保護區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至市府遞交檢舉信,不滿慈濟違法使用保護區。 (記者陳慰慈攝)
慈濟反駁 建管處要查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市府不可包庇、慈濟別再違法!」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昨到北市府前遞交檢舉信給北市建管處,痛批慈濟違法使用保護區十五年,對此,慈濟基金會反駁表示,慈濟依法使用地上物及土地,迄今未在慈濟內湖園區基地上新建或增建任何建築。
慈濟基金會並重申,內湖基地自民國六十九年起地上物即已存在,七十年代做為「公車總站」以及「福祿貝爾幼稚園」並營運多年,慈濟於民國八十六年購入,至今未對地上建物進行新建、增建、改建。慈濟依法向市府申請土地變更,希望將已是破壞區的保護區,建設成為兼具環境保護與社會福利的園區。
北市建管處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慈濟內湖園區目前土地使用建物經查為民國八十三年前的既存違建,依法規定為暫緩處理、能續存的列管違建,只要慈濟沒有做違建拆除使用就不違反規定。不過因接到檢舉信,建管處將於兩週內至慈濟內湖園區勘查,並現場比照空照圖與舊資料,確認慈濟內湖園區是否有違法建蓋新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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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8字型:  ∣發言列印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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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廣告被撤 守護聯盟到慈濟抗議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將廣告布條拉至慈濟內湖園區前抗議。 (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昨在慈濟內湖園區大門前召開記者會,表達對公車廣告遭強撤的不滿,認為慈濟透過興訟、恐嚇公車和廣告業者,暴力壟斷言論自由,並擾亂自由市場的經濟秩序;慈濟否認施壓,發聲明稿感恩廣告代理商、公車業者的道德勇氣。
針對慈濟質疑聯盟買廣告背後有財團出資介入,聯盟理事長李日進強調,廿多萬元廣告費是向居民與朋友小額募款而來,「我也想知道慈濟所說的財團是哪家?請他們來金援支持。」未來聯盟將持續反對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除訴求慈濟依法走環評、引用適當條文變更、重辦公展,並呼籲市府不要繼續包庇這樁違法開發案。
慈濟︰未主動要求廣告下架
慈濟內湖園區規劃工作小組發言人蔡堆強調,慈濟從來不以興訟為前提,廣告下架也不是慈濟主動要求,對於居民一再質疑開發案違法,認為計畫興建的樓板面積高達九千五百坪,超過保護區開發的一千坪規定,他解釋,北市都委會審查委員都具有專業知識背景,合不合法解釋權都在市府,在開發案尚未審議前就扣「違法」的帽子,慈濟人無法接受。
蔡堆︰雙方已無對話空間
雖然蔡堆先前已表示不會參加聯盟二十六日在大湖國小舉辦的說明會,李日進昨仍希望蔡堆能列席,將居民質疑一一釐清,蔡堆說:「過去我一直很有誠意跟對方溝通,但此刻我認為雙方已無對話空間,我不可能再出席。」
另對於慈濟代表律師李永然引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指稱聯盟廣告涉及妨害證嚴法師與慈濟名譽,不但是公然侮辱更違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反駁,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範的主體是「事業」,意指行為是對於「商品」,引用公平交易法並不恰當,廣告內容是「呼籲、請求、期待」慈濟採取具體的行動,對此,李永然律師事務所僅說:「每位律師對法條主張不同。」不願再多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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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7字型:  ∣發言列印轉寄


慈濟廣告遭撤 環團:侵犯言論自由
慈濟:未對廣告商施壓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刊登的三十輛公車廣告「證嚴法師請放過慈濟內湖園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傳廣告商因遭到慈濟施壓,昨天凌晨將廣告強制撤下,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今天將在慈濟內湖園區前召開記者會,表達不滿慈濟侵犯言論自由訴求,慈濟內湖園區規劃工作小組發言人蔡堆回應,並無對廣告商施壓,如屬實請對方舉證。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氣憤大罵,「廣告是經過北市公共運輸處審核通過,慈濟說廣告違法,請問是哪裡違法?」認為慈濟向廣告商施壓已侵犯他們的言論自由。
李日進強調,雖廣告被下架而遭到噤聲,未來仍會秉持初衷,與聯盟成員繼續反對慈濟申請變更保護區,認為開發案應要讓所有社會大眾公評,請慈濟針對居民質疑來做回答不要閃避,對於慈濟將「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解讀為意指「慈濟在做違法的事」,他說「是慈濟心虛。」
客運業者表示,慈濟人十四日找來議員厲耿桂芳與大都會、首都、欣欣客運與大有巴士召開協調會,廣告商因壓力而撤下廣告,並將賠償委託者違約金,對此,蔡堆澄清並不知悉,認為慈濟信徒眾多,不清楚是否有人私下找議員幫忙協調,廣告遭撤應去找廣告商而不是將矛頭指向慈濟,對於慈濟內湖開發案在市府尚未審查前對方就說慈濟違法,還刊登廣告,將言論自由無限上綱,指著鼻子要慈濟承認違法,他實在無法接受。蔡堆說,如對方質疑慈濟開發保護區違法,歡迎在市府審議過程中提出討論,也認為今天舉辦的記者會挑錯地點,「他們應到市府表達主張,而不是慈濟大門。」
首都客運廣告代理商漁歌廣告回應,知道該廣告爭議大,因此簽約時特別附註但書,如引發爭議廣告商可即時或提前將廣告下架,將待事件明朗後再談後續賠償問題,李日進則說,不在意違約賠償金問題,就是因為議題有爭議才要刊廣告,讓大眾能一起參與討論。
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廣告未先行通知委託者而強行撤下,屬於民事委託違約,廣告商得進行違約賠償,對於慈濟認為車廂廣告已造成公然侮辱、誹謗慈濟名譽,他補充說明,「這罪名不成立,因為慈濟內湖開發案原本就是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慈濟申請變更保護區的程序不對,當然違法。」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表示,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刊登的「證嚴法師請放過慈濟內湖園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車廂廣告,並無構成違法,居民只是希望透過廣告呼籲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慈濟卻要求立即撤下廣告,忽略了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林仁惠指出,慈濟雖召開多次說明會,但仍無法解除居民疑慮,代表說明會無效,慈濟不應規避應走的法律程序不做環評,對於慈濟甚至表示在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未撤除廣告前將暫停雙方對話,讓她對慈濟不斷表達願與民眾溝通的誠意大打折扣。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廖本全認為,廣告訴求平實理性,並沒有要造成衝突,也沒誹謗事實,因為居民知道唯一有權力中止開發案,不要變更保護區的只有證嚴法師,希望透過廣告能讓證嚴法師看到並正視他們的訴求,且廣告刊出也經過北市公共運輸處審核並無違法,慈濟一方面召開記者會,一方面又對廣告商施壓,根本是在玩兩面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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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6字型:  ∣發言列印轉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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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登廣告反開發 慈濟要求立即撤

慈濟人難過證嚴法師受到公然侮辱。(記者陳慰慈攝)
環團公車廣告請證嚴法師放過內湖保護區(取自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臉書)。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慈濟基金會昨天召開記者會,對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九日刊登車廂廣告,讓公車在台北街頭趴趴走,已對證嚴法師與慈濟名譽造成傷害,慈濟內湖園區規劃工作小組發言人蔡堆要求立即撤下廣告。
稱傷害證嚴法師和慈濟名譽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在上週集資刊登公車廣告,表達「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訴求,要求市府駁回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昨表示,雙方對廣告解讀不同,並無撤除廣告打算。
慈濟內湖園區是保護區,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南、北兩基地總面積約四.六公頃,民國八十六年慈濟購入土地,曾提都市變更計畫打算申請為婦幼醫院但環評未通過。九十九年改申建社會福利專區,仍遭到在地居民組成的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及環保團體質疑。慈濟將該開發案縮減建蔽率至卅五%,其餘規劃為公園綠地與生態景觀湖,開過四次說明會,反對聲浪仍大。
解讀不同 環團不撤廣告
蔡堆說,近日接到不少師兄姊的關切電話,認為廣告已嚴重誤導社會視聽,對慈濟造成公然侮辱,要求聯盟及車廂廣告經營者立即將車廂廣告撤下,並懺悔過錯、停止違法。在對方未承認過錯前,慈濟將暫停與對方會談,也不會參與廿六日對方舉辦的說明會。
慈濟代表律師李永然表示,開發案依法申請,何來違法之說,該廣告不實並對他人名譽加以詆毀,言論自由不能被這樣濫用。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也表示,證嚴法師已知悉此事,希望能把是非澄清,再三強調走上法律途徑、訴訟提告是慈濟最不想走上的路。
李日進回應,廣告刊登期至二月九日,慈濟應回歸開發案本身做討論,不要模糊焦點,他不滿慈濟寧願召開記者會要求他們撤下廣告,也不願直接打電話與他們溝通對談。
車廂廣告經營者大都會客運經理陳政選表示,已請廣告商與委託者協商將廣告下架,首都客運協理許信和則說廣告委託外包,無權力干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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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字型:  ∣發言列印轉寄


慈濟開發內湖保護區 環團促市府駁回

慈濟內湖園區開發爭議雙方說法對照表
民國八十六年購得內湖園區土地後,慈濟未做任何破壞原貌的變更,至今依舊使用當年留下的鐵皮屋建築。 (記者陳慰慈攝)
慈濟內湖園區南基地未來規劃做圖書館、長青學苑、輕安居之用。 (記者陳慰慈攝)
環團列舉三大違法事項 慈濟:一切依法行政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昨天至市府前抗議,要求市府駁回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並大動作買下昨天花蓮更生日報的全版廣告,集資刊登公車廣告,表達「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訴求,另列舉慈濟的三大違法事項,對此慈濟內湖園區規劃工作小組召集人、前交通部長蔡堆語氣堅定地說,慈濟一切依法行政、絕無違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指出慈濟三大違法事項,一是慈濟內湖園區在法律上的地目仍是「溜地」,也就是溼地,如果要變更保護區編定,慈濟和市府應依法進行「廢溜」程序。二是都市計畫變更於法不符,市政府應該予以駁回。三是未依法辦理環評程序。
蔡堆解釋,民國八十六年慈濟購入土地時園區已遭嚴重破壞,雖名為保護區但實則已是破壞區,並強調內政部多年前已註銷「溜地」,現已無「溜地」地目,慈濟依法申請回復成生態水保心靈園區,若不是依法申請,開發案早就被市府駁回。
另對於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提出慈濟內湖園區使用面積已超過三千平方公尺,長期屬於違法狀態,變更就是要就地合法,蔡堆說,如違法使用面積,市府官員早就會來取締了,怎會縱容慈濟違法,重申目前園區僅做外觀竹林與植栽的裝飾,在開發案尚未通過前,絕不會做大規模開發。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質疑,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保護區變更是為了國防或經濟需要,都委會硬把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解釋成「屬社會福利措施有調和經濟效果」,如此解讀試問有哪一個開發案是不能通過的,主張慈濟走環評解決,台北大學教授廖本全則痛批慈濟以善心為名來做惡事。
蔡堆表示,園區規劃使用面積在五公頃以下,未達需辦理環評標準,依法不需環評,但仍尊重市府決定,如都委會認為需要環評就環評,另對於目前規劃的四座滯洪池總容積量二千八百立方公尺,之前已與水利處討論過,如仍不足願再增加滯洪池。
北市都委會回應,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委員會審議決議慈濟仍需與居民持續說明與溝通,再續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該案尚未獲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全案後續仍須經兩級都委會審議通過始得公告實施。
二十六日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將自行在大湖國小舉辦說明會,邀請都委會、市府都發局、學者專家、選區議員及慈濟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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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
在地議員 多表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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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爭議十多年,依舊懸而未決,該區九位台北市議員,大部分持中立態度,不想被貼上標籤,議員李建昌、江志銘則表態不反對慈濟開發,議員高嘉瑜則支持居民意見,認為慈濟該主動進行環評讓居民安心。

江志銘表示,如果開發案對整體環境無影響,且對地方環境發展有利,尊重慈濟的開發決定。李建昌則傾向採低密度開發,「該地以前曾是保護區沒錯,但現在已是一片平地,目前鐵皮屋建物並不美觀,影響市容景觀,對區域整體發展不好。」高嘉瑜昨天特別到場聲援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她說:「居民最擔心的就是淹水問題,慈濟必須先解除民眾疑慮才行。」建議慈濟主動提出環評,面對問題。

議員黃珊珊則說,近年來北市府花了不少錢整治內湖區的水文,現況已日趨穩定,依法保護區有條件使用土地是合法的,但慈濟該提出水土保持、防洪排水等相關數據讓居民安心,並依據都委會審議決定,該環評就環評,不須環評也不必強迫。議員吳世正認為,目前雙方各有立場角度毫無共識,各自有表達主張看法的權利,待雙方有共識後議員再幫忙與市府交涉。

議員李彥秀表示,無論土地開發與否,市府有責任確保民眾生命安全無虞,市府對保護區開發有規定標準,都委會應先說清楚講明白,再來談後續開發問題。議員王孝維認為與其僵持不下,雙方應該坐下來好好溝通談判了解彼此需求,或另尋一個客觀單位來評估開發案,議員不宜涉入太多,就怕吃力不討好,採民主方式由內湖人公投表決也是一條出路。議員闕枚莎、陳義洲則以不太了解開發案,不方便發表意見看法而拒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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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
《小檔案》慈濟內湖園區 位成功路五段

●慈濟內湖園區位於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大湖公園前的保護區,最早是大湖的回填土地,南、北兩基地總面積約四.六公頃,早期曾有業者經營過俱樂部,後來成為公車停車場,民國八十六年賣給慈濟使用,因為是保護區,所以整建老舊建物必須提變更保護區的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民國八十六年慈濟曾想在當地建十層樓的婦幼醫院,但環評未通過。

直到民國九十九年慈濟改申建社會福利專區,仍遭到地方居民及環保團體質疑與反對,台北市都委會要求慈濟再與地方充分溝通,慈濟重新檢討開發案,改為縮減開發建蔽率至卅五%,其餘六十五%的園區面積維持綠林及水池生態樣貌,並將容積率由一百四十%下修至一百廿%,降低對當地環境衝擊,至今尚未獲得居民及環團的共識。 (記者翁聿煌)

笑話一則:慈濟從不違法行事。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30

笑話一則:慈濟從不違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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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台北市新聞 2013/01/24
慈濟違建風波 內湖居民抗議 市府允二周內會勘

【邱文秀/台北報導】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聯盟廿三日赴台北市府抗議,檢舉慈濟違規使 用保護區違建,建管處表示將在兩周內赴現場會勘,檢查違建物是否 為八十三年前便存在,以及八十四年後是否有新增違建。慈濟則回應 ,依法使用建物並無違法事宜。
  聯盟表示,日前刊出的廣告「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 要做違法的事!」才七天就被慈濟施壓強制撤下,廣告文案的語意是 訴求慈濟勿違法,慈濟則認為廣告在指責慈濟違法。聯盟此次提出檢 舉事證,證明慈濟確實一直在做違法的事。
  聯盟指出,慈濟內湖園區自八十六年購入將溼地違法填平的土地和 鐵皮屋後,就持續在保護區違規使用,卻透過問答集等文宣辯稱合法 ,誤導社會。甚至還申請保護區變更,欲求就地合法並擴大開發。
  慈濟回應,慈濟依法購置土地,該土地於八十六移轉登記前已有「 地上物」,而慈濟依法使用地上物及土地。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 理要點」指出,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 卅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為「既存違建」,可按現狀繼續使用,但 不得增建、改建。目前基地內所存在的鐵皮屋,慈濟皆依規定使用,至今為止,慈濟沒有在該基地上新建或增建任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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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台北市新聞 2013/01/18

開發內湖保護區 撤廣告掀波
【蘇瑋璇/台北報導】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刊登公車廣告,抗議慈濟開發保護區違法,遭 廣告商無預警撤除,聯盟十七日痛批慈濟壟斷言論自由;對此,慈濟 表示不歡迎用違法方式表達意見,並「感謝廣告代理商、公車公司的 道德勇氣,不和違法、不實言論同流,讓社會回歸清淨。」
  守護聯盟痛批,刊登廣告訴求「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 不要做違法的事」上路才一周,廣告旋即遭撤,台灣言論自由倒退再 添一樁。
  理事長李日進說,聯盟遭質疑背後有財團撐腰,但刊登廣告的卅萬 元,全靠小眾集資,慈濟擁有媒體資源,甚至在地方報《台北內科週 報》刊登全版廣告,卻扼殺老百姓提出的反對與質疑。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駁斥慈濟指稱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 》規定「事業不得為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但聯盟並非「事業」 ,且該條文針對「商品」,公車廣告是向證嚴提出請求、呼籲,並非 商品宣傳,也無貶低或侮辱。
  聯盟認為,慈濟應以原始地形申請開發,依法進行環評,且應重辦 公展。
  慈濟內湖園區規畫工作小組召集人蔡堆說,不否認可能有慈濟師兄 師姊循管道向廣告商協調,但他直到看報導,才得知廣告被撤。
  蔡堆說,經過公務員歷練,他深知利益迴避,有關此案絕不透過大 愛電視台、慈濟月刊行銷。他重申不參加廿六日說明會。
  此案越演越烈,活躍於社運的釋昭慧法師,近日積極在臉書上力挺 慈濟,昨更發聲明稿批評反對者將證嚴拖著遊街示眾,才違法且侵犯 人權。社運人士何宗勳發表,此案請就公共政策層面討論,不要扯入 政黨、宗教與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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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台北市新聞           2013/01/16
慈濟內湖園區 挨批違法 證嚴:寬念息爭 慈濟人指公車廣告妨害名譽 蔡堆激動落淚 守護聯盟表示撤銷開發案 才撤廣告

【蘇瑋璇/台北報導】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上周起在北市卅輛公車刊登車廂廣告,訴求「 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慈濟十五日舉 行記者會回擊,痛批廣告指控不實,妨害證嚴及慈濟名譽,要求聯盟 撤下廣告、承認錯誤並懺悔。聯盟回應,「只要慈濟撤回開發申請案 ,就撤下廣告。」 
  律師李永然說,廣告內容指涉慈濟做違法的事,已違反《公平交易 法》規定「事業不得為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並形成公然侮辱。 
  慈濟內湖園區規畫小組召集人、前交通部長蔡堆說,慈濟二個月來 辦四次公開說明會,一一回應外界質疑,展現溝通誠意,偏偏聯盟將 言論自由無限上綱,深深傷害高齡七十六歲、心懷慈悲行善的證嚴法 師及慈濟全體,情何以堪。語到痛處,蔡堆及多位慈濟人激動落淚。 
  發言人何日生說,現階段慈濟不會提告,雖不排除後續法律行動, 但訴訟不是本意,重點是要求聯盟撤廣告,以免混淆社會視聽。證嚴 得知此事,以「心寬念純息紛爭」回應。 
  因大湖里、秀湖里辦公處及守護聯盟將於廿六日舉行地方說明會, 蔡堆日前公開承諾親自出席,但昨他表示,該談的都談過了,且刊登 車廂廣告侮辱甚重,他不會出席,除非撤下廣告,否則不再和聯盟溝 通。 
  聯盟成員洪美惠說,絕不撤廣告,除非慈濟先撤開發案。廣告所言 有憑有據,慈濟使用填平水塘的園區、鐵皮屋就已屬違法,且開發申 請案所引用的《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於法不合,並質疑慈濟應以自 然地形送審,卻用了填平後的平地為標準,顯然規避環評。 
  洪美惠說,多年來與慈濟溝通,慈濟說詞反覆,不斷宣揚慈善事業 ,卻從不回歸核心問題。若慈濟在保護區框架下依法使用,聯盟沒意 見,但挑戰保護區解編就不應該。 
  而慈濟人認為車廂廣告形同「將證嚴遊街示眾」,相當不滿,十四 日請議員厲耿桂芳召開協調會,大都會、首都、欣欣、大有客運均到 場,客運業者坦言近日來抗議電話接不完,不過該廣告經公共運輸處 審查通過,他們只能尊重委託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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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台北市新聞           2013/01/10
抗議慈濟開發案 內湖居民擬告都發局

【蘇瑋璇/台北報導】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及聲援團體不滿慈濟將保護區開發案重送都市 計畫委員會,企圖闖關,九日在市府前公開疾呼反對之聲。聯盟認為 此案違法,呼籲市府駁回,否則開了此例後將讓更多保護區失守,並 表達不排除到監察院告都發局瀆職。 
  此案爭議焦點是,慈濟在民國八十六年取得土地後,欲將保護區變 更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然聯盟認為慈濟援引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 於法不合,因開發案並不具國防、經濟需求。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祕書長彭揚凱說,保護區具有自然生態、水利 價值,不容輕易變更,慈濟打著慈善志業之名,凌駕都市計畫體系, 此案若過關,未來財團、建商都會以此例向市府申請變更保護區。 
  針對居民要求此案不該進入審議程序,都發局總工程司高文婷說, 此案在民國九九年經都委會決議要求慈濟加強與居民溝通,慈濟上月 已召開三次地方說明會,截至目前還沒排入都委會審議議程,至於何 時審、何時通過,「沒有時間表」,且此例會變成指標性案例,市府 會審慎討論。 
  慈濟內湖園區小組召集人蔡堆說,慈濟從不違法行事,外界諸多質 疑都已一一回應並公布上網,申請變更保護區的慈濟不是首例,若此 案變更不成,也不代表往後不再有人申請變更,每案主管機關都會逐 一審查把關。 
  慈濟指出,民國九九年松山慈惠堂變更信義區福德段保護區為宗教 特定專用區、九七年變更北投區行義路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九六 年文山區指南路為文教區,已有前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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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C2/台北市新聞           2013/01/09
反保護區開發 公車廣告嗆慈濟

【蘇瑋璇/台北報導】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爭議多時,慈濟上月連續三周召開說明會, 在地居民組成的「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廿六日自行另辦說明會,從 居民的角度發聲,甚至募集資金刊登卅輛公車車體廣告(見圖,李日 進提供),訴求「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 !」 
  居民今天上午十點將在市府門口召開記者會,呼籲市府駁回開發案 ,質疑為何讓不合法令的開發案進入審查程序,形同要為慈濟背書。 
  針對居民大動作刊登車體廣告反對開發,慈濟內湖園區規畫工作小 組召集人、前交通部長蔡堆說,園區基地名目雖是「保護區」,實際 上已被柏油填平,是毫無滯洪排洪功能的「破壞區」,一旦開發後, 園區超過五○%空間規畫為生態滯洪池、叢林綠地,還能提供民眾日 常休閒之用。 
  但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說,依法保護區變更是為了國防或經濟需 要,慈濟開發不符此原則,且開發基地是具水利功能的溜地,更不能 開發破壞。保護區一旦解編,未來更多土地將隨之淪陷;且開發範圍 剛好在環評規定的五公頃以下,質疑有規避環評之嫌。 
  廿六日說明會由聯盟與大湖里、秀湖里辦公處共同舉辦,是首度「 從居民角度發聲」,邀請都委會、市府都發局、學者專家、選區議員 及慈濟出席。 
  聯盟甚至募款刊登車體廣告,八日起在二八七、二二二、二○四等 七條行經內湖區的公車路線均能看到斗大標題。李日進說,不到一個 月就募得約卅萬元,許多捐款甚至來自外地人。 
  對此,蔡堆指出,聯盟的言論自由他予以尊重,但慈濟、證嚴法師 絕沒做違法的事,開發案一切依法進行。他也說,聯盟不代表全體居 民的聲音,不少居民是歡迎慈濟整頓荒地、開闢園區綠帶的。 
  蔡堆說,他已收到聯盟召開說明會的通知,但不明瞭當天流程,因 此還無法回應是否親自出席。

2013年1月25日 星期五

夠恐怖的吧.....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5

夠恐怖的吧.....

要聯盟拿出慈濟違法的根據,聯盟現在拿出證據,他們就改成說聯盟是逼迫慈濟違法,這到底是什麼鬼邏輯啊??

財團呢?釋X慧你不是說要公佈財團?這麼多天了,公佈啊!!

合法建物證明呢?釋X慧不是說慈濟志工正在準備合法建物證明,你拿出來啊!!拿不出來對不對,妳再扯啊、再說更多點、讓你的朋友看清楚...

想享有道德高度,那應該先守法,因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釋O慧分享了一條連結
  這段影片,我剛才看到了,當我看到斗大標題下的是「內湖園區全是違建」幾字之時,我不禁毛骨悚然!原來,媒體是可以如此巧用片面陳述的方式,來達成兵不血刃地「殺人」的效果!(眉批:哇咧,公視的新聞,光是標題,也可以拿來批鬥喔,出家人到底在修甚麼東西呢?是非不分咩!!)  
  他們怎麼不報導說:慈濟早就想拆除這些前面購地時所承繼下來的鐵屋,卻被這群同樣控訴慈濟「違法」的人,阻攔了十多年?亦即:縱算是「違法」,豈不也是這些控訴慈濟「違法」的人造成的嗎?(眉批:原來媒體應該要照他們喜歡的來寫才是對的,我終於知道所謂[妖]、[魔]是可以帳樣子定義下來的喔! 大家加油吧...)
  慈濟所繼承的鐵屋,如果就要受到「違法」的污名,那麼請問這些人到市府非法集會,是否也是「違法」(違反集會遊行法)?在別人身上塗大便就能保證自己身上不發出惡臭嗎?
  縱算既成房屋被這些人抵制十餘年而無法拆除,不得已拿來繼續使用,但那可以用「贓物」來比喻嗎?這頂帽子扣得也未免太大了吧?講這話未免講得太傷天害理了吧?當年民主人士爭取集會遊行的權利,不也常被咬為「叛亂罪」嗎?
  正因為台灣有許多法規甚不合理(如保護區解編的多重標準),而慈濟又受到反對人士的欺凌,被硬生生抵制其內湖園區申請案長達十餘年,這才讓慈濟十餘年來被迫無法拆除鐵屋,只能依合法程序,繼續勉強地使用它,讓志工在裡面備受苦辛地作資源回收與國際賑災工作。亦即:為了「守護地球」「濟助災民」,讓志工受盡千辛萬苦。
  倘若慈濟無辜地接收了那些爛鐵屋,在不被允准拆除的情況下,情非得已地勉強運用它們來「守護地球」與「濟助災民」,都要被汙名化為「贓物」,如此顛倒是非黑白,這與文革中的紅衛兵,動轍判人為「黑五類」,給人戴上「牛鬼蛇神」的高帽,其乖張行徑有何不同?(眉批:原來出來捍衛家園的居民,在他眼中是紅衛兵呢,他似乎連紅衛兵是甚麼都弄不清楚吧?)
  這種逼令慈濟「違法」然後再向媒體控訴其「違法」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眉批:奇怪了,這位出家人不是說慈濟在準備合法建物證明要給他,正明在哪裡咧?拿出來啊,社會大眾都在等啊!)而我也終於瞭解:為什麼許多社會人士極端瞧不起社運人士,直斥其為「社運流氓」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gUkrjMAeoo&feature=youtu.be
20130123公視中晝新聞 環團檢舉慈濟 內湖園區全是違建


  • 釋O慧 講白一些, 慈濟是買土地, 而不是買鐵屋!
    6小時前 ·  · 14
  • 蕭O傑 唉 , 都是同樣在為台灣這塊土地付出 , 台灣 , 到底怎麼了?? 彼此了解、彼此互助、彼此攜手共創美好家園, 有這麼難嗎?! 唉
    6小時前來自手機 ·  · 5
  • 釋O慧 宗勳勸我暫歇論壇, 我知道他的好意, 也很顧念社運界彼此的情份, 但當我看到"贓物"二字時, 真的忍不住生氣起來!
    6小時前 ·  · 5
  • 何O勳 師父是真性情~~
    6小時前 ·  · 6
  • WinstOOOang 但是如有人不願意溝通(頂多勉強做給媒體看),如何一起合作、了解?理想與現實差很大,現實是殘酷的,真相也常是少數人相信與理解的。
  • 釋O慧 宗勳, 他們只看到我的言論偏向慈濟, 其實在我們的生活圈子裡, 社運才是我們的命根, 沒有人會笨到刨掉自己的命根, 是吧?慈濟離我們很遙遠, 若不是良知召喚, 我也很想裝聾作啞啊!至今我還沒有像一灘血事件一樣, 直接衝到媒體第一線, 這依然是對社運友人在手下留情的!但每一次看到他們心狠手辣地, 無所不用其極地將慈濟當頭號敵人猛打的行逕, 每一次就忍不住要在論壇上飆出些傷感情的話!我何嘗願意數年共事的社運革命伙伴, 為此而形同陌路, 是吧?但倘若我為了友情而不敢講真話, 那我憑什麼認為:自己做的是「維護正義」的社會運動呢?
    6小時前 ·  · 34
  • 釋O慧 我的真話不等同於"正義", 但為了友情而不敢講"真話", 則絕非"正義"!
    6小時前 ·  · 19
  • BonnOOOOang 講白一點...他們這樣說的話...不就指全部住在那邊"買土地上的建築物"...全部都贓物...= =
    5小時前 ·  · 2
  • 何O勳 這我支持.我是在思考要不要寫成公民新聞.怕標題太驚爆
    5小時前來自手機 ·  · 4
  • 葉O偉 看完之後整個"火"都上來了!不管 慧師父看完我寫的,會不會罵我!我還是要講出這段影片看完真是整個"火"上到頭!想找人修理那些人(還是人嗎?),氣炸了!那個甚麼"李日進"(他是誰啊?)講那甚麼話?!未審先判!慈濟違法是你李日進可以胡謅的嗎(李日進我可以懷疑,你是打手嗎?)未審先判,是假設?還是誤導呢?真的"歹年冬,搞宵郎"!而許多媒體很會"裝死"!通常都報導顛七亂八的胡謅新聞(隨便一個女明星就可以做一大串的新聞),所以常做出"掉漆"的新聞,還能期待甚麼呢?至於,此案件 慧師父、立明等在各種管道上講述與整理前後過程,這是大勇氣!吾等長時間孬於社會觀感或通以"隨緣"或"業力"說來掩藏自己怯弱,而不敢抵抗或面對這些胡謅之言,看來實在難過!
    5小時前 ·  · 9
  • 釋O慧 今天剛向學生說:終於感覺自己在"放寒假"了, 沒想到才開心"放假"了一天, 半夜看到影片, 就不得不立刻"加班"PO文!感謝各位陪同"加班", 晚安!
    5小時前 ·  · 14
  • 釋O志 身為台灣子弟,我深感可恥,放火者喊抓人,這是台灣普遍的現象,台灣守護團體有貞正照顧好台灣每一處需要保護的土地嗎????慈濟救人無數,難道不懂守護台灣嗎????
    4小時前 ·  · 1
  • 釋O志 讚同昭慧法師所言...(這種逼令慈濟「違法」然後再向媒體控訴其「違法」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而我也終於瞭解:為什麼許多社會人士極端瞧不起社運人士,直斥其為「社運流氓」了!......
    4小時前 ·  · 1
  • 釋O志 同意蕭志傑的說法,但我說台灣快死了,有了這一批放火又喊抓人的人,或者說是「社運流氓」,台灣不死也要死半條命......可憐的家鄉台灣寶島.....
    3小時前 ·  · 1

    • 17 小時前 ·  · 23
    • 釋O志 同意蕭志傑的說法,但我說台灣快死了,有了這一批放火又喊抓人的人,或者說是「社運流氓」,台灣不死也要死半條命......可憐的家鄉台灣寶島.....
      16 小時前 ·  · 14
    • RogeOOai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6M3008-20091224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



      存在之違建。
      慈濟購入此基地是民國86年, 這是為何市政府官員說它是既存違建暫不處理; 說它是贓物(當出有此說的律師已在下次說明會澄清其贓物說不當)那對全台北市83年以前的既存違建扣了多大一頂帽子啊?!
      10小時前 ·  · 8
    • 郭O志 一路上舉目望去,全台贓物成林!
      10小時前 ·  · 6
    • 趙O彰 該團體 為了反對慈濟而反對,為了攻擊慈濟而攻擊。
      10小時前 ·  · 5
    • AnyOOg 但是慈濟不會因此而停下慈善的工作. 很盼望這些時間這麼多的人.撥一點時間來參與一下吧...快過年了為了讓貧苦人們有個好年..冬令物資的打包正在全臺灣各地進行著..除夕前圍爐希望給這些弱勢的人有一餐溫馨的圍爐餐.全臺各地也正在準備著..沒能來圍爐的志工們就會挨家挨戶的一戶一戶親自送上..這些在春節前就都 要送完做完..這些慈善濟助慈濟已經做了40幾年.關懷的對像只有增沒有減.經濟不景氣下更是大量的增加近貧人口.政府不幫的.慈濟訪視評估後會幫.這些一而再 再而三的打擊慈濟的人.或許他只看到部份的表相.如果可以請他們..拜託他們..花一點點的時間來了解一下..如果他們認為臺灣可以沒有慈濟 那我們就無話可說..如果他們覺得慈善是慈濟該做的 也請不要再用這麼偏頗難看的字眼說慈濟...
      9小時前 · 已編輯 ·  · 34
    • 吳O慧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到底是有深仇大恨嗎???真令人搖頭耶...
      9小時前 ·  · 14
    • JesOOOa Chen 台灣的媒體大多一付衣冠處處, 字正腔圓的行”顛倒是非”之實. 影片明顯是斷章取義的剪輯過的.
      台灣這種不入流的媒體太~多~了! 台灣人, 在這樣的媒體環境下, 我/您/他有智慧用更客觀、更宏觀的角度去思考嗎? 
      這個時代要有正知、正念, 能明辨大是非才是酷. 人云亦云過時了!!
      媒體要能”報真導正”才配稱得上是”報導”新聞! 台灣需要的是這樣的媒體清流. 
      我真的不懂, 從未違法, 一直默默行善的慈濟,為什麼台灣人以如此苛薄、如此悲劣的手段抹黑他們? 慈濟除了累積了無數的行善事蹟之外, 有任何違法(世間法)及不如法”佛法”的地方嗎? 用隨喜、謙卑的態度來看待慈濟、看待任何善的事蹟不是利人又利己嗎?「香水潑出去,自己也會沾到香味的」!
      8小時前 ·  · 16
    • MingOOOu 就是沒有信仰的人,當信因緣果報,無憑無據亂誣賴是不行的!希望他們早日反觀自照自己所作所為,不要把生命時間浪費在做不義之事!祝福這些人!
      6小時前 ·  · 8
    • MinghOOu 如果說政府單位應當處理全省違建物,想必人力有限,還是先去查核以"私利維圖"的違建吧!對"公利失本"的公信團體會有考量性接納,這才是當政者的睿智,這些人如此逼迫一個慈善團體之外還要混淆當政者的仁義道德!居心真是叵徹啊!
    • MinghOO 在南非住20年,看到好多環保點是公地,政府出錢蓋建築物,去做環保的義工還有補助,環保是全球當務之急,不知道我們的政府有沒有鼓勵從事環保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