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應該是會議記錄吧?

應該是會議記錄吧?

事實:
一、順向坡
本案北基地東北側及南基地西北側所臨接山勢均為順向坡。
二、谷地集水及行水區
早期本地區(溜地目)與大湖為一大湖泊,成功路開闢後就形成與大湖分開之池塘,後因有人違規填土而造成現今之平地。
三、環境敏感、破碎地形地區
基地為行水區之溝谷環境敏感地區的山坡地保護區。
四、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變更保護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護區依法得附條件允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
五、無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本案變更保護區做為社會福利設施專區使用,既非國防發展需要又無經濟發展效益,故應無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適用。
理由:
一、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
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四:「本案北基地東北側及南基地西北側所臨接山勢均為順向坡」。(詳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二、郭委員瓊瑩
大湖公園北側乙案實因基地位處環境敏感地區,為區域性集水區之主要排水流路,故本案無論是否為早已經整地變更地貌,就整體區位而言,均仍屬不適宜開發區(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三、陳教授宏宇
1、本案從政府體制及政策面來看,發展局在民國90年10月11日「台北市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坡地防災組的報告中提出:「…進行台北市山坡地住宅通盤檢討案(含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對於有坡地安全之虞及不適宜開發之分區進行檢討變更」,其間並列有時程的規劃。後續總結報告經送市長核定結論為「…保護區及山坡地的過度開發與利用,確實是坡地災害的主要原因,也是平地淹水的主要原因…」,故而強烈建議「…暫緩開發利用保護區(山坡地)…」。(詳951011第六次討論會議紀錄)
2、本案不僅為保護區,更是座落於溝谷中的地質敏感區,比對雞南山危險聚落之山勢,實在有諸多相似之處。發展局也曾邀請學者、專家就本案之地質安全、水土保持、逕流沖刷、邊坡穩定、排水措施等各項議題提出建議,很遺憾的,包括本人在內的幾位受邀者,均很無奈的拒絕參加這種硬要以“人定勝天”技術克服一切的方式,來背負這個個案開發的背書者。也因此,學者、專家的專業背景實在不應該被主辦單位任意拿來作為都市計畫變更的一顆棋子。(詳951011第六次討論會議紀錄)
四、郭委員肇立
台北市既然已有足夠的建築用地為何還允許保護區不斷的開發,土地復甦甚且比土地開發還重要一些。(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五、台北市政府發展局
因於保護區尋覓可建築用地非本府(台北市政府)政策,故發展局不擬進行保護區通盤檢討(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六、張委員樞
本案所規劃社會福利設施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原分區保護區內即可設置而無庸辦理變更,建議規劃單位在量體配置上酌減後即可滿足原法規之需求,此亦或為本案解套之方法(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林委員聖忠(鍾弘遠代)
不宜變更坡地他用。(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意見: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護區依法得附條件允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且基地位處環境敏感地區,為區域性集水區之主要排水流路,故本案無論是否為早已經整地變更地貌,就整體區位而言,均仍屬不適宜變更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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