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會議紀錄3?

會議紀錄3?

事實:
一、本案未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5頁:「後續倘有關新設施之開發建築計劃,須進行開發許可之申請,並依山坡地開發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詳予檢討分析,檢具水土保持計劃」。據此,本案未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二、本案採10年頻率排洪容量設計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7頁:計劃區內排水設施採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10年頻率排洪容量為設計量。
三、滯洪沉砂設施面積僅1925平方公尺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7頁:本計劃應設面積1500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另於北基地內增設二處面基合計約425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作為區外調洪沉砂之用,合計達1925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
四、規劃總調洪容量2562立方公尺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8頁:計劃區總調洪容量2562立方公尺。
理由:
一、本案應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五、八款規定,集水區之治理、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二、山坡地排水應以25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三節坡地排水系統,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坡地農地內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以重現期距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其他非農業使用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三、台北市政府水利處
1、本案基地屬山坡地範圍,依之前大地工程處的意見是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2、簡報中所述及「水土保持規劃依據」部分,因「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建議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規。(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3、滯洪池需求容積計算經開發單位依相關規範取保守值計算所得結果,基地內滯洪需求容積為1,092.4 m3,基地外(增加部份)滯洪需求容積為9,310.4 m3。
四、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1、本案依水保報告書第6-10頁及表6-4-2顯示,其滯洪沉砂量依法僅須考慮區內約4.896公頃的開發量,惟經歷次審查已要求其增加考慮區外86.8公頃的開發量,即所承諾總設計容量為13,625立方公尺,雖與原溜池時約40,000立方公尺的滯洪量相比仍有一段差距,惟站在水保法立場上似乎已經不能再做要求(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2、水土保持與區域防洪應分開來看,就水土保持而言即本案核准後不會再增加其下游之負擔,但就區域防洪而言,本區域防洪一旦其降雨頻率超過5年洪水,就有可能會淹水,亦即其淹水與否還要看與大湖的連動結果而定(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五、滯洪設施入流應以50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六節滯洪設施,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下之洪水。滯洪設施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六、邊委員泰明
所設計20年洪水頻率似乎已非最近這兩年暴雨量所能承受,建議應再經水利專家再做模擬,以符合本區生態之容受力。(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七、專案小組歷次審查結論
1、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一:「本案區域排水問題請規劃單位續就居民所補送陳情書內容及提高設計標準再做考量與回應,並向當地居民進行詳細說明與溝通」。(詳940708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一:「本案北基地為周邊陵線集水排向西側大湖之出口,區位敏感,其規劃留設之滯洪池,於未來開發後須確保不會被挪作他用」。(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3、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三:「依民國59年之航照圖視之,原北基地應屬大湖之一部分,對照於中部地區水利地遭居民佔用所造成之災害,則本案原「水利地」的功能是否仍應保留值得再做探討。」 (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意見:
1、「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所提細部計劃應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規。
2、本基地部分原為窪地或湖泊,為儘可能恢復其原防洪排水功能,其開發除須依規定留設防洪排水設施外,並應配合提供所屬集水區域所需之沉砂與滯洪空間。
3、本案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排水系統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滯洪設施入流歷線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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