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太陽先生回應殖民大臣,(8)

來自(8)

慈濟內湖”園區”為一社會福利園區開發案,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園區之開發,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慈濟內湖”園區”擬變更山坡地保護區作為興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使用,依據”慈濟”申請該案細部計畫書第6頁(99年11月),允
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
零售業甲組、飲食業、宗祠及宗教建築、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限於環保廢棄物處理)等均不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
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第24條第7款、第25條第7款
及第31條第11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事實:
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非教育局
依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書業已奉內政部86年7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84674號函原則同意在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而
非教育局,本案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理由:
一、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詳96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
二、非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1、允許使用項目其中「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
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
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三、顏委員愛靜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詳
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有關張委員提議本案應先送環評乙節,縱使本案開發面積4.6公頃,是在法令所規定的5公頃以上的門檻下,惟慈濟若欲取信於
人,建議仍應送環評審議,才能讓問題更清楚一些(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四、江委員彥霆
針對本案所可能產生環境衝擊部分,慈濟應予以正面回答。個人亦贊成本案因接近環評之門檻,申請單位應嚴肅看待(詳951011第
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五、蔡委員淑瑩
依環評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建議可透過此機制做進一步的分析(詳951011第六次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蘇委員瑛敏
個人贊同本案應進行環評的理由不僅只本案變更申請接近5公頃的送審門檻,尚且是慈濟在本案周邊確實已購得並持有16公頃的土
地,這點就一般開發案而言,常令人質疑是否為蓄意分割所造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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