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會議記錄2

事實:
一、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書業已奉內政部86年7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84674號函原則同意在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而非教育局,本案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二、慈濟所有土地達16公頃
本案慈濟實際擁有16公頃土地,而拿出4.6公頃進行變更,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送審?(蘇委員瑛敏 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三、社會福利中心使用
慈濟內湖園區變更保護區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宗祠及宗教建築、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限於環保廢棄物處理)等均非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
理由:
一、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慈濟內湖園區將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應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園區之開發,第九款(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適用,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詳96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
三、非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1、慈濟內湖園區將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非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不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3、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四、顏委員愛靜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有關張委員提議本案應先送環評乙節,縱使本案開發面積4.6公頃,是在法令所規定的5公頃以上的門檻下,惟慈濟若欲取信於人,建議仍應送環評審議,才能讓問題更清楚一些(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五、江委員彥霆
針對本案所可能產生環境衝擊部分,慈濟應予以正面回答。個人亦贊成本案因接近環評之門檻,申請單位應嚴肅看待(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六、蔡委員淑瑩
依環評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建議可透過此機制做進一步的分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蘇委員瑛敏
個人贊同本案應進行環評的理由不僅只本案變更申請接近5公頃的送審門檻,尚且是慈濟在本案周邊確實已購得並持有16公頃的土地,這點就一般開發案而言,常令人質疑是否為蓄意分割所造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意見: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等非文教建設之開發,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第24條第7款、第25條第7款、第31條第11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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