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4日 星期四

慈濟支持派的說法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2.14

才從南部放過年假回來,就看到這個...不知道這位馬雅先生(?小姐)是針對潘先生的那篇文章所發的反駁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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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ya Tseng
針對潘先生整篇無效的論述,我認定無效的理由:

首頁封面是大湖公園被淤積時候的照片,並不是慈濟園區的照片,有混淆視聽的嫌疑。慈濟內湖園區是在遠處的建案下方那一塊土地才是;而且,從照片上可以清晰的看到,在接近慈濟內湖園區的地方,或是園區上面已經出現多個電線桿;在加上照片顯示,就連大湖也幾乎是已經自然淤積填平的狀況。所以,對於潘先生說恢復早期狀況可以防洪這件事情,由他們所提供的照片已經可以確認「絕對不可能」。

第二頁的照片可以比對現在慈濟內湖園區的現狀,右側的照片可以明顯看出來,到現在慈濟還是採用當初的建築,完全沒有改變。但是環境乾淨多了。

第三頁,潘先生所說的接鄰慈濟內湖園區後面的森林,就是慈濟所購置不打算進行任何使用的慈濟內湖園區山坡地。今天慈濟沒打算使用,之後也不會使用。潘先生拿出的空照,會誤導人以為旁邊都是健康的山林;請自行用 Google Map 看大範圍一點的空照圖;旁邊的山地已經被山路切斷,而且不是切斷一重而已;是多重的切斷。這是非常嚴重的生態干擾;生物棲地已經完全瓦解。更不要說旁邊大湖山莊、東湖連絡道、成功路、捷運等等的干擾。

第四頁,潘先生無法解釋什麼叫做淺山生態系;我相信潘先生對於大湖以及大溝溪目前受到美國螯蝦的侵佔的問題應該也是完全不清楚的狀況。楊雲娜引用了我的文件,但是潘先生很顯然在裝死;並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回應。我在當中已經很明確的說了,慈濟會構建涵蓋「生態教育」功能性質的園區;而不是他們無限上綱的終極保護區。如果潘先生對於淺山生態系真的了解,應該要知道這個名詞是 2010 年邱文彥先生自行提出來的名詞,在國際上並不被承認。

其實所謂的淺山生態系所講的,就是保護區概念當中的「永續利用區」的部份;而且這個名詞被拿出來當成「聖經」,則是由綠黨以及環資所舉辦的『「2011年環境前瞻」系列論壇:淺山生態系與里山精神 生物多樣性新趨勢』才被端上檯面。而這個論壇,說實在的並沒有得到國際的認同。

淺山所指的是五百公尺以下的山地;並不是用來形容慈濟園區這種地方用的。硬要套用就有點讓人感到見笑了。請回歸標準的生態系的定義討論,不要拿自己塑造的名詞假象來打混仗。這樣是無法得到普遍的認同的。

慈濟是打算要復育,而不是破壞;請潘先生確實承認這一點,才有對話的基礎。

第五頁,1974 年是住宅區,但是 1974 年之前的十年他並不是住宅區。那塊地區是為了 1974 年前開始整地起見大湖山莊所變更的。潘先生在時間上故意的橫切法,刻意規避之前整區都是保護區,為了要起建大湖山莊而變更的事實;這是很不道德的行為。

第六頁,通盤檢討在都審會已經很明確的說明了,無法進行;而且也沒有打算要全部釋出保護區,所以採用個案審查的方式進行。這其實會比一次性的大規模去「通盤檢討」來得更紮實。除非潘先生的立場是要一次釋出所有的保護區讓建商去搶建,不然其實不應該提出這種聲明。所以,在這個議題上,潘先生的立場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依據北市府的規劃,在稍早之前就因為北市府無力負擔抵費地的經費;所以已經正式由台北市議會依據地方自治法決議,改以「現金回饋」。而慈濟的土地已經被拿走 0.3 公頃以上的作為東湖連絡道使用;等於是還沒有通過慈濟內湖園區的變更,就已經先要求並且拿走回饋了。

第七頁,都市計畫法的實施細則當中明確的說明,保護區可以作為社福園區使用;但是超過五千平方公尺,就是要「申請變更」成為社區用地。

潘先生不能總是拿自己信的法條來創造議題;但是明明是同一個法條,卻對旁邊不到十個字的距離的條文「視而不見」。

慈濟依舊是依照法令在進行申請變更。

第八頁,在第六頁的地方,潘先生認同地土可以使用 55% 的土地,但是在第八頁對於慈濟保留 65% 的土地作為公園公共活動空間的設計視而不見;這種雙重標準讓人費解。

第九頁、第十頁,依據潘先生最喜歡拿出來當令旗的水保法第十二條之四。我想,這就是潘先生故意留下的地雷要慈濟去踩的;如果依據潘先生的說法,慈濟就必須要送環評。這是程序問題。

如果慈濟單純要送地貌改變申請,需要送環評;但如果慈濟依據社福園區使用規範變更使用,經過都審會審議,修改實施方式之後反而不需要送環評。

第十一頁,依據最後問題釐清幾次之後,都審會的「決議」,是認同可以改善,但是需要慈濟和民眾溝通;解除民眾心理壓力。潘先生所採用的是討論過程;但是都審會是「合議制」,並不能因為某個委員所說的話潘先生聽起來比較中意就當成圭臬;需要以全體委員提出問題,回答可能解決方案或是需要迴避的因素,最終討論的決議才是成立的。這對任何會議都是標準。潘先生可能需要好好重新修學會議原則。

第十二頁,在民國 83 年前的,正式實施建築法規實施細則之前的,被視同違建的暫不處理是原則;而慈濟在購入之後本來第一時間就沒打算繼續使用。這在昭慧法師「逼令違法再責其違法」一文當中已經有說明。

做公園不等於防災;不是全部做公園就能防災;還有,慈濟沒有全部做為公園,也不代表沒有防災的效力。潘先生用了一個非常約化的邏輯,非 A 即 B 來幫慈濟冠罪名;完全忽視了還有 C, D, E...... X, Y, Z 種種組合的可能性。

慈濟送審的案子,從記錄上來看,一直在努力找尋最大公因數,以達到雙贏的;而不是環團或是潘先生要搞的零和,或是贏家通拿。

第十三頁,依法行使權利 != 違法;我想潘先生的法治教育需要加強。如果真的想進軍立法院,對於法令怎麼解釋的,要用客觀的角度來進行。不然我會很擔心潘先生訂出一堆「苛政猛於虎」的法條。

我想,還好潘先生不是法官、不是律師,不是檢察官;不然我會很擔心濫訴的問題。

第十四頁,園區是舊違建,但不代表是違法使用。依據環保署登記在案,慈濟內湖園區是依據「資源回收專案」「合法使用」。並且,依據該法案,慈濟正在接受輔導如何將建物改善以及完成合法的程序。

第十五頁,慈濟並未刻意隱瞞,在慈濟的文件當中,以及對外說明當中,已經多次提出適法性。問題在於潘先生刻意隱瞞,將適法性的部份忽略,並且一在發表對外聲明均否定法令上合法的條件。還有,慈濟要進行的是 65% 恢復成為綠地,還高於潘先生所主張的六成;不知道潘先生對於自己的鬼打牆的主張有什麼解釋?

第十六頁,慈濟正在遵守法令規定當中;而橫家阻攔不讓慈濟走法定程序的不就正式潘先生在帶頭嘛?其他的,請參考針對潘先生主張第十二頁的說明。

第十七頁,潘先生一直說「原貌」,是那個原貌?他的照片的原貌是真的原貌嘛?而且,上面是大湖公園的照片;下面是大湖山莊施工堆積廢棄物的照片,那一個是原貌?

參考針對第一頁的說明,這兩張照片再度證實,在新陸公司進去「整地」之前,當地「已經沒有湖」了!為何新陸公司進去會需要整地?整地的土壤來源,由照片上可以確認,其實廢土來自於大湖山莊興建的時候堆砌的;這和潘先生向來主張的「新陸公司違法填湖」是完全不同的事件。時間上,當地不是湖是最早發生的事實;之後大湖山莊整建傾倒廢土(當時還沒有廢土清運管理法,不能說他們違法);然後才是新陸公司進去「整地」。

所以,潘先生說的「原貌」是哪一個原貌?63 年?63 年前自然淤積的?依據慈濟的探勘資料顯示;經過大湖山莊整建傾倒建築地基廢土,再由新陸公司整地的高度,平均大約是一米左右。但是很顯然的,63 年水保法還沒有實施,水保法是 83 年才實施的;潘先生主張的環評法也是 83 年實施的,所以在都審會上對這件事情已經裁示不適用。因為無法確認哪一個才是原貌,無從適用。

如果是 83 年之後才發生整地等等實施作為的,就可以依據之前的土地地藉資料要求。

第十八頁,一般慈濟信眾?誰啊?目前社會經濟的主流價值已經由無所不用其極的以賺錢為目的;逐漸成為具備「社會責任」以及「社會公益」兼顧的經濟型態推動。就像早期收垃圾不叫做環保;但是現在這是環保資源回收主流價值是一樣的。而且在建國一百大綱裡面也把這部份納入「經濟」的一環進行規劃。

潘先生的觀念需要更改。

第十九頁,建商就是墮落?那潘先生是住在哪裡?環團的諸位是住哪?我記得潘先生住的房子還不差;那潘先生也墮落了喔?隨便給別人劃入黑五類是「非常沒有羞恥心」的行為。

第廿頁,慈濟曾發文請教是否可以送環評?答覆是「不需要,就算送了也會退件。因為違反法律保障原則。」法令上沒有「做了比較好」這件事情,只有「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如果今天不合乎環評規定的都要送審,那是不是連挖個廁所都得送審了?違反法令保障原則的事情就不該「多做要求」。法令安定對於民眾的身家財產才能夠適度保證;不然國稅局就可以用「多繳一點稅對國家比較好」而要求民眾所得稅要繳到 100% 甚至更高了。

第廿一頁,「潛在順向坡」!=「順向坡」,「潛在」的意思是「可能有」要使用之前最好先調查一下。同樣的「潛在斷層」!=「斷層」,只不過是別的地方有發現,依據山稜線走勢,推測或許有機會有;使用前要調查一下。

而在大湖山莊開建之後(大湖山莊剛好就蓋在「潛在斷層」上面),確認當地無斷層,所以比較新的地質資料已經把「潛在斷層」的標示移除。潘先生應該要學其他網友,多去找新一點的地質資料,不是拿過去舊的未探勘前的來唬弄大眾。

礦坑離南基地多達廿公尺,為何會是問題?木柵捷運南京東路站,曾經是基隆河古河道所在位置;附近的建築全部都是蓋在這種地質上。在建築上採用筏式基礎加強就好了。

對於潛在順向坡,慈濟主動退縮,以慈濟規劃的建築地基深度而言,退縮後也碰不到傳說中的地下坡趾。就算是真的會動的順向坡,也沒有災害的可能。如果真的有可能,請潘先生率領廖教授去主張公開現在所有蓋在順向坡上的建築是哪些?這更是功德一件。

如果距離多達廿公尺都還是問題,那潘先生所聲援的三鶯部落,就蓋在行水區裡面;潘先生是否要考慮一下協助政府幫忙搬遷到三峽新規劃區?而不是聲援讓他們留在當地。

第廿二頁,依據環評法,如果今天真的動到五公頃以上,就算切割也是還是過環評。潘先生的環評法要好好重修。也就是說,根本就不存在規避的問題。而且,慈濟本來是規劃 4.8 公頃的平原區,又被台北市政府刮了 0.3 公頃去蓋東湖連絡道;目前只剩下 4.5 公頃。

第廿三頁,慈濟規劃的輕安居,不屬於目前法規的任何一個老人福利設施,這個在都審會已經釐清了。慈濟的輕安居也沒有居住環境,這是確實的。慈濟不蓋養老院;這是慈濟一直以來的標準。輕安居只具備老人家日間活動健康監控的功能;這和一般市民活動中心所提供的服務類似。僅提供長期照護家庭的中途減壓功能。

第廿四頁,坡度測量採用 10mx10m 的方格,並不一定會有二級坡出現。如果採用 3mx3m 就有可能會有二級坡;但也可能會因此就看不到任何的三級坡。這是坡度測量制度的盲點;沒有看到二級坡的標示並不代表「專業」,而是「常識需要加強」。

第廿五頁,三級坡是因為 10mx10m 方格測繪,會連旁邊不屬於規劃區的面積也納入計算;依三角測量法,扣除區外面積,並不會達到潘先生所說的 16.5% 為三級坡。而且,其實慈濟只要挪一下測繪方格,以及扣除已經被市府拿去開通東湖連絡道的部份,三級坡的面積還會更小;大約可以降到 10% 以下。

第廿六頁,那請環團也要接受大家的質疑;而不是避重就輕完全閃躲大家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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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經濟學 Roger Tsai Wow, 真是精彩, 不過要將潘先生這麼多誤導一一點出並加以有憑有據的導正可得花很多心思.順便補充 : 1. "第十一頁 需要慈濟和民眾溝通;解除民眾心理壓力", 這指的是民眾被潘先生等人一再以慈濟要開挖山林蓋醫院,敏感地質,淹水等資訊所誤導所以要慈濟說明. 偏偏慈濟要辦說明會時該等人卻又一再以禁發說明會公告,拉白布條, 會場叫囂等手段干擾說明會進行, 目的就是不讓民眾聽到事實真象? 2. "第廿一頁 潛在斷層" , 這是推論的死斷層,不只大湖山莊就在上面, 連東區聯外道路的隧道, 捷運文湖線的大湖公園站站體都在上面, 從這些公公設施在上面就可再次佐證該推論斷層其實並不存在, 否則台北市府就是拿人命開玩笑! 3. "第廿一頁 礦坑", 內湖最後一個關閉的礦坑正在AIT內湖新建工程正下方,若真如潘先生把慈濟南基地二十公尺外且更早關閉的礦坑說得如此嚇人, 那老美這些外交使節與家屬也太不愛惜自己生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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