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大埔事件(楊重信老師 觀點)

楊重信 老師:

* 大埔事件(一)
苗栗大埔事件係源自苗栗縣政府要為某電子科技廠商取得27.98公頃之建廠廠地,而擴大154.13公頃之都市擴大計畫案,其計畫名稱為: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計畫案。苗栗縣閒置工業用地很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擴建用地銅鑼基地內尚有數十公頃廠房用地可供設廠,為何不優先利用?而要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150多公頃農地,為特定廠商提供廉價之園區事業用地?廠商投資屬於私人企業行為,政府公權力介入,犧牲農地主利益,造就私人企業之利益,其正當性殊為可議!這印證了我對ROC=Republic of Capitalists「資本家共和國」,或「財團共和國」之詮釋!

* 大埔事件(二)
苗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率約80%,尚未使用住宅區用地約20%,面積約300公頃;苗栗縣人口成長緩慢,過去五年(2008~2012)平均每年僅增加763人,這尚未使用之300公頃住宅區土地,足於容納10多萬人,因此苗栗縣並不缺乏都市計畫住宅用地,而苗栗縣政府為取得不到30公頃之廠房用地,增加了約70多公頃之住商用地,其正當性合在?大肆消滅農地,擴充住商建地,是誰獲利?誰遭遇損失?

* 大埔事件(三)
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擴大都市計畫案,擴大了154公頃之都市計畫面積,此代表農地面積減少了100多公頃,都市發展固然有其經濟效益,但是此都市發展土地之機會成本為農地生產、生活與生態機能所發揮之效益。農地之效益除作為農業生產,維護糧食安全外,尚具有滯洪蓄洪、開放空間、景觀、生物棲地、廢棄物同化、淨化空氣、吸收二氧化碳、涼化氣溫等之公益機能,農地一旦被變更開發為都市用地,則此等功能即幾乎會消失。從社會成本與效益分析之觀點,在都市用地尚過剩之情況下,急著破壞農地將其開發為都市用地,此舉之正當性甚為可疑。就土地合理利用觀點而言,現階段這154公頃土地較合理或有效之利用型態甚有可能是保留為目前之農業使用。

* 大埔事件(四):政府保障私人財產?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42條規定「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都市規劃與開發應保障私有財產,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擴大都市計畫案是在擴大地區內從事都市規劃與辦裡區段徵收開發,基於保障私有財產之原則,如果地主不願意參與區段徵收,而主張維持原生活方式,為何不能被尊重?現行區段徵收制度設計是一種「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其制度設計形式公平,但實質上因具強制性質,此對原地主財產權並不尊重,嚴重違反憲法第15條與第142條之規定。

* 大埔事件(五):區段徵收對原地主不公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區段徵收原地主領取地價補償是按公告現值加成補償,此補償標準與一般徵收無異,一般低於實價甚遠,且土地被徵收後原賴以維生之農地也消失了,等補償費用盡後,生計就無
以為繼了! 領取抵費地者,雖然說抵價地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並不得少於40%。但根據權利價值折算後,一般僅約為30% ; 亦即,強迫地主捐獻70%土地,以取得30%可建築用地,此有部分剝奪地主財產權之嫌!區段徵收對原地主真的有利嗎?

* 大埔事件(六):逾15年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政府是土匪嗎?

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這種規定簡直就是「土匪行徑」!
讚 · · 分享

* 大埔事件(七):藉口經濟發展,強制區段徵收,是在增進公共利益
現行之區段徵收制度是一種「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擴大都市計畫案,擴大了154公頃都市計畫面積之主要目的在於為定廠商提供不到30公頃之設廠用地,以繁榮地方經濟。為特定私人企業而實施區段徵收,這是在增進公共利益,或是在增進私人企業利益,或是在增進政商生命共同體的利益?

* 大埔事件(八):吳前行政院長的承諾是在放屁嗎?
行政院吳前院長敦義於 99 年 8 月 17 日會見苗栗縣大埔農地農戶代表會議中承諾:大埔事件地主之「房屋、基地採原位置保留,耕地、農地集中劃設」。這是當代偉人睿智的承諾!但是換了行政院長後,當家的行政院長居然可以不概括承受,無視大埔四戶悍衛家園之心酸血淚,寧為縮頭烏龜,站高山看騎馬打仗!吳前行政院長、吳副總統,您當年的承諾是在放屁嗎?

* 大埔事件(九)P-Ladder
國民党元老吳稚暉有一句人所共知的口頭禪:「放屁放屁,真是豈有此理」,另外他也曾把言論文章分成「放狗屁﹑狗放屁與放屁狗」三類,我於2011年10月13日在塗鴉牆上將國民黨元老吳稚暉的「屁論」發揚光大成一個李克特量尺(Likert Scale):「屁、放屁、放臭屁、狗屁、放狗屁﹑狗放屁、放屁狗」等7個等級,這支屁量尺,亦可稱為「屁梯」(簡稱為P-ladder)。在大埔事件中從中央到地方,很多政治人物在講屁話,政治人物講話就要兌現,否者,當心拿P-Ladder來量測時,會落在「放屁狗」的最高境界!

* 大埔事件(十):都委會審議合乎公平正義原則?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採合議制,各委員根據都市計畫相關法令與成文或不成文審議規範或案例,本其專業做判斷,經充分討論溝通後,由主席做出決議。任何都市計畫審查與做成決議當然應依法行政,不得逾越法令規定。但法令規定解釋空間往往很大,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是可操弄的,再加上現行都市計畫法與相關法令競合情形嚴重(例如:都市計畫之容積率規定與都市更新條例及大眾捷運法土地開發容積規定即有嚴重競合情形),此更增加了操弄空間。都市計畫審議雖然都是依法行政,但依法行政並不代表所做成之決議一定合理,或一定合乎公平正義原則。例如:竹科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擴大都市計畫案之審議,一開始地方與中央之都委會對反對區段徵收者之財產權保障即不夠尊重,對於後來衍生之「劃地還農」與「4戶房屋原地保留」案之審議亦是形式上合乎法律程序,但實質上不盡合乎公平正義原則。現行都委會審議制度,都委會主席之權力很大,都市計畫審議之決策權操在「主席」手上,主席想通過的案幾乎沒有不通過的

* 大埔事件(十一):內政部都委會專家與熱心公益委員人選是怎麼產生的?
答案:沒有人知道!
根據行政院頒佈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由內政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1)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2)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3)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4)熱心公益人士。 前2類委員為一般所稱之「機關代表」,後2類委員為一般通稱之「專家委員」。另規定「機關代表」委員人數總和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三次為限。目前內政部都委會委員共有26人,其中機關代表12位(內政部及所屬機關6人其他機關代表6位),專家與熱心公益委員14位(熱心公益委員2人,專家委員12人)。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家與熱心公益委員到底是如何派聘的?委員之資格要求如何?委員之遴選程序如何?如何決定要新聘什麼人?如何決定什麼人要續聘或不續聘?續聘與不續聘的評估準則如何?決策過程中外力會不會介入?這些問題如果內政部不向外界澄清,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公信力將會受到嚴重之質疑。(待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