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2013.03.14 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 廖本全老師發言逐字稿



【逐字稿】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台灣生態協會廖本全。

這個案子十幾年來,以各種不同的目地、不斷的送進都委會審議,展現了強烈的變更的意志。但是我也必須要提醒各位委員,十幾年來這個案子,一直沒有被通過。 

我們的訴求很簡單,這個案子的變更:於法無據、不應審查! 於法無據、不應審查! 所以我要求各位委員..待會討論的時候,必需要先行討論程序問題。必須要先釐清..他..法令的依據...是否沒有疑議? 也才能夠確定...今天這個會議..要不要繼續開下去。這個案子能不能夠繼續審下去,這是很重要的問題!

同時我們也要求,今天所有針對適法性問題的討論,跟委員以及所有在場的民眾的發言..通通要列入會議記錄,因為它會涉及後續的司法訴訟的問題。

我想要跟委員說的是,監察院在101年6月7號,針對台北市的【台北好好看】進行了調查。他的調查意見裡頭,針對都市計劃法27條第一項、有很清楚的說明,我簡單的念給各位委員聽。 

從都市計劃法的設計而言,(這個是針對台北市 )第27條都市計劃各別變更,乃針對第26條定期通盤檢討變更所設之例外規定,(這是一個例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以及適用(從嚴解釋以及適用),本條之各別變更當繫於變更有時間上之要求而不及於定期通盤檢討中加以檢討變更之情況下,始得適用第27條第一項各款的規定。又為避免藉詞任意變更(藉詞任意變更),主管機關應審慎認定其適用條件,以符合都市計劃法所規定之意旨。

請各位委員注意幾個關鍵字,第一個從嚴 ;第二個時間上緊急的狀況 ;第三個緊急; 第四個要符合都市計劃法立法的意旨。

最後我想跟各位委員說:變更的目地,這個案子變更的目地:是社會福利!是社會福利!

都市計劃法27條沒有任何有關於社會福利的變更。目地、這個案子的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社會司,所以...社會福利就是社會福利,不是經濟!

容我再講一句話,請各位委員,不要曲解都市計劃法,不要為這個變更案取巧開門而且鋪路,那是完全違背了都市計劃專業的精神,也有愧都市計劃委員會的職守。

我相信各位..師長以及長輩應該不會如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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