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4 條條文)
都市計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第八條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十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第十一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第十二條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四條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六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第十八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第二十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二十七條 之二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三十五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三十六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三十七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三十八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四十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三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第四十四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第四十七條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第五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條 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五十條 之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第五十二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第五十三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第五十四條 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價額予以補償之。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第五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第五章 新市區之建設
第五十七條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第五十九條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第六十條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第六十一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第六十二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
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
四、事業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第六十六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七條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第六十八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第六十九條 更新地區範圍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
第七十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第七十三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應與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第七章 組織及經費
第七十四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五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第七十六條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局)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第八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第八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十四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第八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內裡出脫

今日非常之變態,一直偷眼看校長的衣服。

她合身的短外套,帥氣、含柔附剛....啊但是,內裡卻脫出表布、不肯乖乖躲在裡面.....顯然那衣服製作時,是沒有雙面膠。(吹口哨!)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內湖社大公共論壇紀實】...有大砲、有大砲....

內湖社大邀請慈濟、都發局、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大湖里里長,但是慈濟、都發局都沒人坐台上,社大更是忘記了有秀湖里的存在。

時間總是跑得非常之快,屁沒放幾個、飯也沒吃幾頓,一秒都沒忘記呼吸...忽然間,內湖社大開的公共論壇就貼在眼前了。........歲月猶如太空梭...真的很快啊...

內湖社大處心積慮掏心挖肺地努力找出內湖的爭議事件,以公共論壇當做爭議雙方的對話平台(最好是這樣子啦~~喔喔、(搖搖食指)我們不可以用小雞腸子來想內湖社大的君子之心喔~~)

OK,跟各位觀眾報告一下,1.都發局.....噹噹噹噹.....沒來。2.慈濟.....噹噹噹噹.....沒來。

所以,內湖社大你在辦個什麼鬼論壇啊?的第一次,很是失敗啊,邀請的對象,該來的都沒來....而來的,卻都是該來的呦........

好,廢話打住,畫面切進重點,SNG鏡頭對準:只寫重點...


(咦?好眼熟啊...您不是?...您不是慈濟的林X雄師兄? 幹嘛人來了,慈濟要假裝沒派人來呢?....林師兄還曾經擔任過內湖園區的發言人耶!!!....好吧,反正慈濟說慈濟沒有來那就是沒有來....大概內湖社大是個丟人現眼的地方..)

林X雄發言說:(類似蔡堆說的...值不值得保護...),1.保護區畫設並不是因為地質敏感,而是因為沒有仔細探勘、人力不足就畫進保護區,所以要考慮此保護區有無強烈保護價值。2.非法填土不是謠傳的5到8米,頂多是0.8到1.6米。

林X雄第二次發言,說慈濟一直都努力在溝通,但是,有些人都聽不進去別人說的話。洪O惠女士一直問南北基地聯絡道,已經跟他回答很多次,不做聯絡道了,他還是一直追問....(註:慈濟試圖營造溝通問題都是因為反對方的冥頑不靈....很是小人啊....小人應該不是是村上春樹的 little people?? 筆者插話無誤,跟觀眾道歉! 一鞠躬。)

洪L明發言:關於適法性,慈濟是合法申請的,誰都可以去申請,適法性是沒問題的,..65%綠地、35%建地..所以如何如何之好。.....(哇哈哈.... 這位積極為慈濟變更保護區案奔走的、號稱與慈濟無關的洪先生,反正也不是第一次運用詭辯的邏輯發言或是寫文章,這一天在社大一樣是個亂七八糟的邏輯那種論述。)

李理事長後來回覆說道:其實我不想在這邊跟大家討論容積率多少、建蔽率多少....這是細部計劃的部分,主計畫的部分,行政程序就很有問題啊,還談不到細部計劃....(賓嘣....理事長厲害,彷若舉起拂塵輕輕一瞥,掃得乾乾淨淨的。)

洪L明還有第2次、第3次發言....(您可真多話啊,啊這一次沒有拖著病體來回嗆反對方啊??...)...其中提到,慈濟買地有問過市政府,說是可以變更的....(吼喔.....真的假的,拿出個證明來,如何??)....他的發言整體而言,通通是舊的那一套,吃飽等餓的讀者啊,你自己去環資看洪L明的詭辯文,洪先生發言不出這個邏輯混亂的文章範圍。

其他人則是攻擊聯盟和郭里長應該去爭取大湖公園的游泳池和陽光草坪通通要恢復成為湖泊。(大家請用力鼓掌........圍魏救趙的手法永遠都是有用的,當然啦,法律走不通的傢伙最愛用這一招啦.....請為這些腦袋靈光的支持方勇士用力鼓掌.........)

反對方也是會說話的,不是啞巴國國民...

反對方發言說,.....我是聯盟常務理事,台前有理事長面對公眾,而慈濟卻是不面對大眾,採取混充民眾(林X雄、洪L明)上台做宣傳的手段,這種態度令人遺憾。(碰! 這是第一枚大砲...) 2.關於該保護區有無保護價值,進行環評不就知道了?...(碰! 第二枚....有道理!)

這枚反對方女人大概是林X雄給火了的..因為林發言指名道姓說,[洪O惠女士一直問南北基地聯絡道,已經跟他回答很多次,不做聯絡道了,他還是一直追問....]....(批評:林X雄一點也無佛家子弟的謙遜、恭謹啊....原來,以前見到的那些莊重自持的形象,攏是假的..只維持在慈濟園區內啊。)

於是這枚反對方女人小耍賴強烈要求主持人要發言,說是因為被提到名字沒出來說話不行...(話說,閩南語來了喔....惹熊、惹虎,賣企惹到恰紮某...),她說啊,1.關於南北基地聯絡道,慈濟公開說不蓋,但是慈濟一次又一次送的計劃書一直不修正,如果決定不蓋,為什麼計畫書一直不修正? 當然要一直追問。(給這女人鼓掌...) 2.關於適法性,主計劃是政府單位提出的,慈濟已經是政府單位了嗎? (利害....有恰...)  3.根據林X雄說的填土08.M到1.6米,整個基地44829算出來,滯洪量至少應該有4萬以上,但是慈濟只有規劃2800。(現場掌聲響起.....對咩、對咩....慈濟的數學不好,少算那麼多...)

報告完畢,鞠躬下台。




2013年4月27日 星期六

2013年3月14日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專案小組會議,李永展委員發言。

李永展【不完整逐字稿】

其實剛剛張委員講的蠻清楚的,就都市計劃的角度來看,剛剛委員說的….前一手,他不是社會福利、不是宗教單位,那要來申請這樣一個案子,同樣那個基地,同樣被整地之後, 來這邊審說,我要做一個變更,它的保護區要做變更,然後提到都委會來,跟我們今天是一個,都公認而且是做善事的團體提這樣的變更,我覺得最尷尬的地方就是在這裡,所以剛剛張委員是在提醒說,我個人覺得說,不管是從慈濟今天的角度來看絕
對是大愛,可是如果從剛剛有些提出不同意見的市民的角度,他也是大愛。

就是,一個是,我們現在這個地我已經被開發了,這個東西,就好像剛剛張委員說的棄貓,你就讓他棄了嗎?還是我好好去養?跟一開始就不要棄。或者說,那你不要說,好像你只要有棄貓,人會去處理,以後大家都棄貓,也就是說,假設這個個案,是從保護區變更為非保護區,這樣子一個角度來看,我覺得,就我個人都市計畫專業角度來看,應該要就事論事。否則憑良心講,正反雙方,都有它的立論,而且都滿感人,其實,每個人不管是甚麼樣的宗教信仰,每個人不管對甚麼樣環境的看法我想都是一樣的,滿感人的。

我也謝謝張委員,剛剛從都市計劃的角度來看,的確啦,我也覺得,就法論法,這個主要計劃的變更茲事體大,他一定,第一個,即便直轄市、縣市政府通過以後,他要報到內政部,所以因為說,當初在畫主要計劃一定是從比較宏觀的角度來看。那細部計劃才會相對授權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當然,當中央因著國家的需要,國防或經濟發展的需要,剛很多提到說,為什麼可以開路、為什麼可以開這個、為什麼可以開那個,當然,他是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那現在從主要計劃的角度來談,那就牽涉到是一個保護區要變為非保護區,那今天的申請單位是大家所公認的,那,會不會因著就骨牌效應,我也不知道喔,我不曉得因為這樣子其他案子就類似這樣。 

以前的確在內政部有審過一個類似的案子,非常有、也是一個很好的案子,可是後來的、旁邊的這些可能的土地的持有者,在看說那個案子會怎麼變。我講這樣的意思當然沒有說,旁邊的很多人就會蠢蠢欲動,可是我意思是就是說,如果就個案變更的角度來看,剛剛張委員提到很重要說,他是不是有不可替代性?我覺得這個恐怕是一個有意思而且必須去正視的問題啦。我們以前在做都市計劃的時候,的確,剛剛主席也有提到,不管是台灣都市計劃或是廢都喔,以前喔,都是現況去做指認,比方說,現況是非都市、是農業就套為農業用地,即便它根本不適合作農業,那以前人手少,看到山就把他畫作保護區,即便它很平坦。這個都是過去都市計劃演變的演變的歷程,可是我覺得在整個都市計畫一路走到今天已經是21世紀了,我舉個例子,里約,在20年前開永續發展大會的時候,談到的是我們共同的未來,大家要的未來,要讓大家往後看,所以以前我們也沒有提到這麼多的氣候變遷啊。

憑良心講,我想各位也很清楚,莫拉克的風災要是下在這裡,下在我們台北,其是這是一個,恐怕影響不見得會輸於莫拉克在小林村,因此聯合國就提到一個預警原則,預先警告原則,其實憑良心講,我們今天如果有人問明天會不會下雨,沒人敢,只是風險,可能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九十,所以如果就保護區劃設的目地來講,它應該是為了保護更大的範圍的角度,我認為應該是從預警的角度來看。

所以說,我其實也不敢講說,蓋下去,地面的逕流會不會馬上造成下游的衝擊,會不會因為這兩個不同的集水區,就應該就不會造成大湖北邊的集水區…不會造成困擾,會不會這樣子? 其實,即便是最厲害的土地工程師、雨量分析的專家,恐怕也沒有辦法說定,我覺得預警原則的角度來看,這個基地是不是說,一定要從個案變更的角度來談,或者是張委員剛剛提到,不可被取代性,當然我今天也是覺得很多委員沒來很可惜啦,我不曉得待會兒主席會怎樣裁示,不過我是建議說要聽聽更多委員的意見,因為10年來正反兩方恐怕各自立場、恐怕都已經不容易再去做對話、交流的過程,可是,我還是從都市計劃的角度來看,保護區還是應該落在畫分保護區的原則,除非,第一個,我們透過台北市議會,去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說保護區可以允許使用的那一些的項目,透過市議會、透過一個法令制度,因為(?)台北市是個自治條例,來說,保護區可以做這些個社會福利、或透過都市計畫的通盤檢討的方式,來看看台北市的保護區裡面,那些個情況是因著A或B或C可以來適度做調整,我覺得這兩條的大的方向,恐怕都應該是從市府的角度來談。

不然這個個案喔、這個個案恐怕就會造成,從不同角度看一定有不同的結果,就會造成剛剛其實有些不同的講法,社會資源不只是浪費,恐怕對專業、跟對於所謂更寬廣的大愛,恐怕都模糊焦點,所以,我是真的建議,是不是,因為今天,除了張委員跟主席都是繼續做,我想我們三個今天都是新來的喔,可是我在內政部都委會待過,....

2013年3月14日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專案小組會議,張桂林委員發言(三)/共三段。


【不完整的逐字稿】....比如說上次也是說,我那個防災器材堆砌的、我就是說,這個地方的交通也不是非常的順暢,在那個湖邊大道然後,這樣子…..然後尖峰時間又雍塞,離高速公路的交流道也遠,那防災器材放在交流道的旁邊去,諸如這一類的,所以、現在是不是就是說,只做環保的這些分類啦甚麼東西等等,阿如果說你有蓋這個樓地板面積喔,人家就會說,啊你裡面做善事、開國際會議,或者是甚麼…跟蓋住宅也是有樓地板、啊一樣是建築物啊,這個大家就是說理念性質不一樣,所以我今天就是故意來講這些,差不多十年來喔,我自己一直感到、就是說到底有沒有甚麼東西是讓人感到跟五年前、十年前有一種截然不一樣使用,今天那個反對的跟贊成的市民…. 我是比較勸大家,因為在這種地方,所謂訴諸感情的這一類的事情,是非常令人感動的啦,但是你跟在審議這個案子,而且,又跟別的案子、很多的案子放在同一個水平來看的時候,我就覺得好像在這個立論上面,還有一些怎麼樣來調整的空間啦,ㄟ,在這裡,本來我也跟先前市府那些高階長官閒談,如果能夠跳脫出非要這塊地 慈濟在到處做這個慈善事業的時候,也是遍地開花、到處都可以做啊,那是不是一定要我執說這一塊地?啊現在已經搞成很轟動啦,這個我剛剛來的時候,樓下好多電視台,可能就是這個案子,其他會議場所我不曉得其他案子 我會覺得這種東西喔,恐怕就是要有行政上面的措施,比如說,我以前提的,他們就是說,ㄟ不行啦,還要送市議會去。

你這塊地在這裡,他又是說畫上保護區,好像是大帽子,那10幾年來、30幾年來就是這付樣子,啊我只不過是好好把他好好的幹甚麼、甚至我也連、連那個山坡的,假如你有去動到的話,那大家就說淹水啦、山塌下來啦,這個沒有人可以保證說,我的工程技術再怎麼樣就…
那,可是我又很樂見這種事情,真的就是發生,普渡眾生啊、非常多的人受到感動…可是,市政府有沒有辦法說(變台語)要不這塊地,(變國語)就就..我市府有沒有甚麼辦法另外再去弄一塊地,讓讓大家也很 那一塊地就非常的沒有都市計劃的問題或怎麼樣,一樣嘛,好像交換的之類的,諸如這一類的啦,好啦,我的意思,這個其實背後其實有很大的困難。所以,我不太清楚,今天有委員就是說,哎呀,到時候我們委員辦公投。那都市計畫如果是用大家在那裡舉手、在那說是四票對三票(搖搖手)..不要..不要..為我個人來講是沒有意義的啦,所以,對不起,今天佔用非常多的時間,…我看過去,好像委員裡面是只有我有經歷過,前面的所有的委員都不當了,都走了,一切都是新的委員比較有智慧,一下子就把事情就解決了。我不太敢相信說這個案子,將來這個案子要到內政部去,你假如到內政部去的話,內政部還有一個都委會,哇, 一定又是這樣子搞啦。那這個東西,是弄不下去啦。所以,我們今天在做善事的時候,隨處都可以做,啊卡在這個上面實在很不值得啦,剛剛很多人也在說,10幾年了、20幾年了,好像怎麼搞的,不過事情就是這樣子,我只能據實以告,我並不非常的、 我都很欽佩大家啦,但是真正論回歸到法理、都市計劃那邊,真的是…好像也不是一加一等於二啦。對不起、我大概就是這樣子提醒大家再考慮一下。謝謝、謝謝。

2013年3月14日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專案小組會議,張桂林委員發言(二)/共三段。

【不完整逐字稿】......那個那個工廠員工的、那個衛生什麼的,比方說有時候,那個手突然被砍到、趕快就是、醫療那一種衛生所性質,不是蓋大醫院的,除非經主管單位審定、列為國家重要的,那就怎麼樣呢,最後認定說呢就說蓋醫院對於那個地區,一方面分擔政府在醫療方面這種事務,由民間團體接手,政府也不用編錢嘛,而且民間好多志工、好多人投入,那個工業區也廢在那個地方,不用啊,而且沒有社會價值啊, 而且新店人口密集,是這樣子來的,後來就是、行政院好像就是說,就是列為國家重要,所以在這個地方就引申說,如果行政院認定是國家重大建設的話,那地方政府啊,就是說,ㄟ,就主動就是說,喔,那就是有這樣一個說法,那我就是把你用27條第3款,促進國家經濟啊,或者是什麼社會福利等等,就來變更,那這樣子至少在主要計劃的層次,是由我們公家發動,但現在是有時候倒過來,當事人你急嘛、那你提嘛,地方政府就說,那好吧好吧,我來認定,那最後他又推給內政部說,那你內政部,所以內政部也有一關在那裡把關,所以就是說,不是大家都自己稱說,隨便蓋個菜市場就說是什麼促進經濟發展,之類的,就是這樣子,所以,我是覺得這個程序啊,在這個我們訴諸感情啊,或者什麼掏心肺的那些之前,或者環保,有非常深刻的,意識形態的,這兩個不同的,那個東西我都覺得,很難讓我們都委會的委員喔、這個這個,我不知道啦,我只是我自己講話啦,我的意思是說,這些東西最好先去澄清啦,要不然、剛剛一個講法是說,ㄟ,內政部他那個的解釋條文…好像也、中間有灰色空間啦,所以在這裡,我就會覺得說,如果這件事情不在這塊地上做的時候,馬上立即的危險性或什麼就來了,那這個東西就是、恐怕就是說,ㄟ,啊現在有人拿錢出力,你還阻止他、他分擔你政府本來就應該做的,那你政府力有未逮,有人來做,那我是覺得OK啦,那今天可能有爭論的是,我記得90、4、5年提出來的時候,本來我就有提、我就有提,那你好多的..那個蓋醫院喔,這個會不會,因為我記得好像在這裡也談說,那蓋醫院的人,會不會比住豪宅的人多,因為我們有時候是用人的、人出入什麼,我從以前就跟慈濟講,我說你開什麼國際大會,那一次來個一萬人,五千人,後來你們也有回答這個問題。那會不會比說你們這地方蓋一群住宅,說不定你蓋豪宅,搞不好結果裡面只有瑪麗亞和他主人在那理住,平常住得起那種房子我們台北市很多是這樣子嘛!…反而做住宅、出入沒有那麼多…啊你說這個地方…上次也講了一些。

我今天為什麼要講這些話呢?也就是說,這個事情已經經過10年了,有甚麼東西會覺得說很大的改變。比如說上次也是說,我那個防災器材堆砌的、..

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張桂林委員發言(一)共三段




慈濟變更內湖保護區案,第八次專案小組會議。
時間:2013-03-14
發言人:張桂林委員
地點:北市府

【逐字稿】我首先聲明,我跟經建會沒有關係,我以前是在那裏做事,不過我今天已經離開了。因為今天有媒體,不要到時候寫說經建會誰阿哪個處長講什麼,我跟他們沒有關係。
第二個就是說,委員…我想今天非常可惜的是,我大概是14:45進來,坐到現在終於發言完畢,可是我覺得今天非常多的談論,都是肺腑之言,不管是反對這個案子或是贊成這個案子。可是我是覺得我們很多的委員好像剛好下午都有事,這個沒有來沒有聽到很可惜。
不過我自己一個人,聽大家的發言,我大概已經有聽了三次,因為我在這裡當委員當了十幾年了,因為以前代表政府機關嘛,所以就一直這樣下來。那這個案子我剛剛也翻了一下齁,最早這裡有審議結果是94年啦,我發現更早的時候,這一塊地的流動,我就有點耳聞。所以我想我們今天齁,可能一下子也沒有辦法有結論,不過我的角色很難在這裡,就像說一個法官在那裡判說是怎麼樣,因為這件事情,我個人這樣子長期下來,然後這個案子,差不多至少從94年到現在,也快差不多十年了嘛,這個中間的過程,我覺得太…似乎也已經跳脫了,純粹是都市計畫上,大家剛剛講有專業,我想那個專業一定是地質,或者是淹水這個比較專業,如果說都市計畫說山坡地能不能開闢,或者是絕對不能開闢,這個就又有點…因為很多人可以舉非常多的例子說,台北市好多山坡地也是這樣子,就通過一個過程然後你就好像就變更了,這樣就可以開闢,可是一線之隔,說他還是保護區,那這種案子也在我們這裡一直討論。所以大家最後就是變成說,所謂的專業我是覺得比較是工程、水利、地質,即使是交通,我都還覺得層次上還沒有那麼…以前也有很多人說,這裡就是怎麼樣,叫顧問公司一定要量出這個地方什麼尖峰時間交通擁擠的程度啦什麼有些指標,可是我覺得那個東西都比較不是…但是山崩或者是水啦,這個東西真的是對生命是絕對這個…即使是現在科技或什麼,就像我們最近這個社會上對於這個核四蓋不蓋,或是核子電廠多麼的清潔啦或者節省,可是好像現在已經陷入不信的就是不信,相信的就是相信。

但是我今天齁,我稍為撇開一下就是說,因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審議的時候,今天聽了非常多大家的肺腑之言,我真的也非常感動,那其實今天發言的人齁,其實如果要以我來歸類的話,就是一個大環保關心的一個兄弟姊妹啦,可是今天為什麼會變成說有對立,或者是說有混淆視聽,或者是引用不實,那這邊贊成的又是肺腑,有很多人也是講的感動的流眼淚,或者是說把個人親身的體驗,但是我們在都委會討論的時候,第一個齁,我就是說,恐怕先要把那個法的東西弄清楚啦,因為法、理、情嘛,那我們有時候情理法顛倒過來講,那我今天不是在說教,我今天只是覺得說,這個案子齁,因為又牽涉宗教,反而慈濟即使是非常淡化宗教的話,基本上他是一個宗教屬性,所以就有更多感情的因素投入,做了非常多的好事,做了非常多社會大家不做的,那在這裡面,所以我會建議是不是大家這個案子齁,可能齁,我也很坦白跟各位報告,其實在我們所認識的這些教授啦,什麼這些擔任委員的啦,不管是在內政部當委員或者是在台北市當委員,有的在私下這個,即使在最近齁,開始這個案子出來,因為這個案子出來是從那個公車貼那個廣告以後就開始說這個案子好像又開始又要啟動了嘛,所以即使連當委員的那個教授阿,有很多都說這個案子這個非常不贊成,或者是怎麼樣,那所以像這種東西,我就感覺它是一個深深的分裂的一種意見。

那但是不管怎樣,我是請大家稍微思考一下啦,我先從比較嚴格的角度,並不代表我是不是贊成或者是不贊成。因為有些案子齁,他選擇區位齁,是有那個區位不可取代性,就非要在這裡;那有的是要做這件事情,它事實上那個區位的條件齁,不是這麼絕對啦,但是這個案子齁,我的了解應該是比94年還早以前,恐怕是我們這個慈濟阿,基本上…這個好像這個在大會上都沒有掀開來講啦,是不是你們就已經去買了人家前面幾手,那前面那個建商買了以後發現,這個保護區以這個台灣非常高漲,尤其是台北市,非常對保護區,有一些很那個關心保護區,後來這十年來土石流啦、什麼颱風啦、然後氣候變遷啦這些,造成大家在這方面強化他的印象以後,而且好像也有很多人對建商也都比較有負面的評價,所以對這種情形之下,可能是不是這塊地就是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慈濟就接手了嘛,那也花了好像那個坊間也說,包括去年好像上一次在討論的時候就有說,花了什麼幾十億阿去買的,那我想這個錢齁,一分一毫都是募捐,人家捐來的,當然也都是要用在善事。
那現在還有一個因素就是說,阿我買到的這個地,本來就已經被前面幾手就已經搞成這樣子,那我現在要來愛護它,就像說路上有個棄嬰,那我現在要來把他怎麼樣來收留,那大家說你不是父母你是怎麼樣怎麼樣,那即使是這種所謂大愛,就很難這個…
那可是又從另外一個反面,我就是也一直在想齁,我對這方面我是沒有..這個..對宗教的這個教義我也比較…或者做善事,我也比較沒有研究啦,不過好像我聽過那個有學問的人跟我講,就兩個字啦,就我執嘛…在佛家裡面就這樣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