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4日 星期四

88年違建拆除執行計畫(法規)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4



臺北市 歷史 法規條文內容
 
列印 回上頁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五-三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 修正


 
壹、違建拆除執行計畫
一、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違反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之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
    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拆除,並列管加強巡查,對拆後重建及施工中違建,則採現查
    現拆及移送法辦,以遏止新違建產生。
二、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以及經本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列入優
    優先查報拆除。
三、佔用防火間隔(巷)違章建築,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起,分區分階段全面持續查報拆除
    。
                 
 
貳、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本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衡酌實際情況,認為情節輕微者,宜於暫緩處理,爰訂定本
    作業原則。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
    之依據。
二、公寓大廈之住戶,應依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後始可依違建查報作業
    原則辦理,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查報拆除。
三、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二)前款既存違建,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但
          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
          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三)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含修建),暫免查報,但若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事
          ,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增加樓地板面積者,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
    (四)前述二、三款修繕(含修建)行為,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
          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在三公尺以下(脊高三.五公尺以下)者,比照前二款拍照
          列管,暫免查報。
    (五)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超過三公尺以加高論,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人字型屋頂
          ,在不加高、面積不擴大原則下,按原形狀修建,暫免查報。
    (六)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陽台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牆(巷)外緣裝設防盜窗,其淨深未
          超過五十公分,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暫免查報。
    (七)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
          十公分,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暫免查報。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比照前款辦
          理。
    (八)伸縮性活動式棚架,比照前款辦理,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二樓以上逾
          六十公分者,即予查報拆除。
    (九)以竹、木、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無壁體、頂蓋透空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
          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應取得約
          定專用權)
    (十)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
     在0.五立方公尺以下者,暫免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
     )及停車空間。
  (十一)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其斷面積未超過0.二平方公尺者,暫免查報,
      惟不得佔用巷道、騎樓地、防火間隔(巷)及停車空間。  
  (十二)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三)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一律查報拆除。
  (十四)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十五)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寬
      度在二公尺以下,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六)設於法定空地(不含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之
      假山水等景觀設施,免予查報。
  (十七)法定空地上(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欄柵式圍籬,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
      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八)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且未有基礎定
      著於土地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十九)架設碟形天線,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高未超過九公尺者,如設置於屋頂平台
      者,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免予查報。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
      台範圍內。
  (二十)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
      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二十一)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視為違建查報處
       理,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二十二)領有使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在
       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加設門窗或外牆,免予查報。
  (二十三)家禽、家畜棚舍及鴿舍等,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
       者,免予查報。惟不得佔用巷道、防火間隔(巷)、停車空間、開放空間。
  (二十四)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不含開放空間、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
       )搭建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與本措施
              貳-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第(七)、(十五)款合併計算)無壁體者,拍照
              列管,暫免查報。
  (二十五)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增設樓梯間(屋頂突出物),拍照
              列管,暫免查報。
  (二十六)因施工損鄰,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因施工損鄰案者,須本府
       工務局協調有案,或承建人、監造人向該局報備有案者,並經提出該局核准
              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必須拆除重
              建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二十七)因火災燒毀,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既有建築物全毀者一律不
              准復建;持有半毀證明者,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依
              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二十八)老舊破損,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
       1.原有壹樓老舊房屋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得以非永久性材料(鋼筋
        混凝土構造除外),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
       2.原有貳樓以上老舊房屋,僅頂層拆除,保留與鄰房共同壁者,比照前項辦
        理,惟其各層樓地板及屋頂全部拆除,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因已逾修繕
        (含修建)之規定,其二樓以上部分查報拆除,一樓部分得以非永久性材
        (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於原範圍內以壹層式修建。
                 

既存違建的規定是怎樣呢?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4


質詢日期:84年11月29日

質詢議員:林美倫

質詢對象:陳水扁市長

題目:拆除違建怎能濫用行政裁量權成為私人「政治籌碼」?陳市長應以身作則拆除自家非法佔用空地違建,樹立市府執法公信,避免成為人人唾棄的「獨裁市長」
說明:一、建管處於十一月廿八日強制拆除胡致中違建,引起各界強烈質疑本府執法之公正性。是否市長以其行政裁量權公報私仇,排除胡宅違建為分期分類暫緩拆除之列,而編入專案處理迅速拆除完成?市府此種選擇性執法作為豈不鼓勵特權、踐踏公信?

          一一,公平執法乃樹立公權力之始。本市任何違建處理案        件,亦應本此精神、大公無私。然陳市長競選中對打擊特權信誓日一旦之詞,似乎早已隨風而逝。如今再次顯示,市府處理違建案除了欺善怕惡、包庇權貴財閥外,更被市長利用成為「政治報復」的工具!讓本席懷疑目前市府比黃大洲時代更腐敗、更獨裁!

          二本席認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行政裁量權之行使亦應大公無私,市長今日有魄力拆除胡宅違建,就更應立即拆除自家非法佔用之空地違建,以身作則,樹立公信,避免成為令本市全體市民蒙羞的「獨裁市長」!

答覆單位: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答:一、本府為處理本市既存多年之違建,依照現行違建處政策,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之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者,暫緩拆除。並就市民及貴會反映,有關部分輕微,且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酌予從寬處理。

經考慮現有人力及實際需求狀況綜合各方意見,本府工務局建管處訂定「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對於八十三年以前既存違建及不影響公共權益之小型違建,暫緩查報,以符市民實際需求,避免遭受民怨。

二查台北地方法院胡院長住宅位於大安區金華街一二三號,其後側一樓經本府工務局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北市工建字第四三四八五號新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查報後,仍繼續搭建二樓,再經該局以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五四九一八號新違建勒令停工拆除通知單再予查報,違建面積分別為約二十九及三十平方公尺,合計違建面積已達五十九平方公尺,已超過本市違章建築取締措施對於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暫不處理之規定。且該址左右鄰宅均為一樓平房,經本府工務局會同都市發展局現場勘查,認為確有突兀情事,依據上述規定應予拆除。後經貴會於本(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召開協調會,結論亦業經本府工務局本(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函覆當事人及副知貴會仍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後續經違建戶代表胡方華女士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府與民有約陳述:該違建於航測圖上原即有二樓之顯影,請重新勘查後緩拆。查該案本府工務局自始並未否定是否為既有違建,而係未經申請核准建造執照,擅自拆除,並以鋼筋混凝土搭建,業已違反建築法有關之規定,亦不符本府現既存違建修繕規定,故於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強制拆除。

2013年1月23日 星期三

慈濟既存違建...建管處副處長說的。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3

慈濟既存違建...建管處副處長陳煌城說的。而且他說2周內要現勘,這一次的現勘,慈濟的幾枚金剛應該不會在擋在門口了吧....




中央社說的...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3

內湖保護區 環團籲慈濟別違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今天前往台北市政府檢舉慈濟內湖園區違建開發;建管處允諾將於2週內進行現地會勘。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指出,慈濟對外說法表示依「台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附帶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認定保護區可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之用。但李日進表示,這項條文有許多的條件,慈濟刻意隱瞞這些核准條件,造成慈濟志工、地方居民與環保團體的對立。
李日進說,這些條件包括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應送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審議委員會審議。而內湖慈濟園區使用違建面積,北側基地鐵皮屋達6700平方公尺、南側基地水泥建物及鐵皮屋也超過1500平方公尺。
李日進要求北市府依法進行裁罰,若繼續包庇,將到監察院檢舉,且不排除對官員提告。出面接下環團檢舉信的台北市都發局建管處副處長陳煌城表示,慈濟的鐵皮屋為民國83年以前的既成違建,可以暫不拆除,但若有新增違建依法即報即拆,他允諾環團在2週內進行現地會勘。
【2013/01/23 中央社】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內湖保護區 環團籲慈濟別違法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7656169.shtml#ixzz2InDVHyfn
Power By udn.com 

陳水扁做錯的一件事....既存違建緩拆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3

陳水扁做錯的一件事....既存違建緩拆....

--陳煌城表示,目前現地上的建築確實是違建,但由於前市長陳水扁任內通過行政命令,暫緩拆除1994年前就存在的「既存違建」,建管處將會前往勘查是否有新違建的產生。


慈濟遭檢舉違建 建管處要查

  
內湖區守護聯盟日前登公車廣告,呼籲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遭撤下,聯盟今偕同環團一行20餘人,到北市府大門口抗議,指控慈濟購入的保護區土地,地面鐵皮屋是違建就地合法,手舉高喊「市府不可包庇、慈濟別再違法」的標語,並檢舉慈濟違規使用。北市府建管處副處長陳煌城代表收下檢舉函,2周內派員勘查,若有新違建依法拆除。

聯盟理事長李日進說,慈濟1997年購入填平該土地及鐵皮屋,持續違規使用,還申請就地合法擴大開發,北市都委會2007年就確認違建,市府5年多來一直執法開罰,顯然怠惰瀆職,不該再包庇慈濟,本周六在大湖國小自辦說明會,呼籲慈濟能夠出席,聽取居民意見。慈濟目前尚無回應。

陳煌城表示,目前現地上的建築確實是違建,但由於前市長陳水扁任內通過行政命令,暫緩拆除1994年前就存在的「既存違建」,建管處將會前往勘查是否有新違建的產生。
內湖居民檢舉慈濟違法使用保護區 。葉志明攝
內湖居民檢舉慈濟違法使用保護區 。葉志明攝

你看吧,真的有違建耶--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3

你看吧,真的有違建耶--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陳煌城表示,目前現地上的建築確實是違建,不過是1994年前就存在的「既存違建」,因此依規定可以暫緩拆除;至於是否有新的違建,這部分建管處會在2週內進行會勘。


 轉寄好友  |   友善列印
點擊圖片可瀏覽相關圖片
反對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的居民及環保團體今(23)日上午前往台北市政府陳情,他們認為慈濟目前在內湖園區的鐵皮屋等建築是違建,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相關法令。圖:楊宗興/攝
新頭殼newtalk 2013.01.23 楊宗興/台北報導

反對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的居民及環保團體今(23)日上午前往台北市政府陳情,他們認為慈濟目前在內湖園區的鐵皮屋等建築是違建,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相關法令。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陳煌城表示,目前現地上的建築確實是違建,不過是1994年前就存在的「既存違建」,因此依規定可以暫緩拆除;至於是否有新的違建,這部分建管處會在2週內進行會勘。

內湖居民日前自費刊登公車廣告要求「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遭慈濟認為有廣告不實之嫌要求撤下,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及居民今天上午前往台北市政府,檢舉慈濟目前的建築物是大違建,要求建管單位立即拆除。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理事長李日進指出,慈濟園區位於內湖的保護區內,但保護區的土地使用有相關規範,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基地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而建築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市府都委會審議,這些慈濟都沒做到,因此根本是違建。

綠黨中執委潘翰聲進一步指出,慈濟內湖園區目前開發範圍4萬4829平方公尺,超過《核准標準》的5000平方公尺限制甚多;而北基地的鐵皮屋超過6700平方公尺,南基地的水泥建築及鐵皮屋也超過1500平方公尺,也超過《核准標準》規定的200平方公尺建築面積,所以慈濟內湖園區是違建無庸置疑。

潘翰聲也拿出數10年前內湖當地的照片,強調《核准標準》也規定必須維持60%的原地貌,慈濟的建築物已經嚴重破壞原本的環境。他還指出,北市府都市計畫委員會2007年6月的會議記錄中,會議主席也稱「違規就應依法處理」,並建議在改善前先行裁罰,可見市府長期包庇慈濟沒有處理違建問題。

陳煌城則表示,根據建管處的資料顯示,慈濟內湖園區目前的建築物確實是所謂的違建,但由於前市長陳水扁任內通過行政命令,暫緩處理1994年以前就存在的違建,所以慈濟的違建不需拆除,不過是否有新違建的產生,建管處需要進行現勘了解,他承諾2週內會進行勘查。陳煌城也坦言,如果都委會曾建議對慈濟處罰,建管處應尊重決議辦理,是否開罰,建管處會再進行研議。

潘翰聲表示,既然北市府都承認是違建,就應該依法辦理,並進行相關處罰。另外針對慈濟律師李永然指居民刊登的公車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有不實廣告之嫌,潘翰聲則回應說,今天建管處已經確認慈濟目前的建築物是違法的,所以廣告中關於「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是事實陳述,沒有不實廣告的問題。

慈濟委任律師李永然接受訪問時則說,慈濟是在1997年購買內湖園區所在的土地,當時就已經存在鐵皮屋等建築物,因此那是前任地主的行為,慈濟購得土地後完全在法令容許的範圍內使用並未增建,相關違建的行為都是前任地主所為,因此他仍然不認同潘翰聲的說法。

李永然強調,慈濟並未施壓讓廣告撤除,後續也不會對居民採取法律行動,慈濟是心存善念的佛教團體,對於在保護區開發一事,慈濟的立場是尊重市府審查會議的審議。他說,慈濟計畫在當地興建國際志工中心,出發點是良善的,是為了改善環境,除將把不透水的水泥鋪面改為透水鋪面,也會在當地設置滯洪池、進行綠美化,還會有回饋社區的相關設施,他希望與反對團體能就事論事、理性溝通。

慈濟真的違法耶.....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1.23

北市府建管處副處長證明了慈濟違法,李永然律師請還給該聯盟公車廣告吧!!

【會後新聞稿】
2013/01/23檢舉慈濟違法使用保護區

台北市政府確認慈濟內湖園區違法使用保護區!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刊登公車廣告「證嚴法師請放過內湖保護區,慈濟不要做違法的事!」,才七天就被慈濟施壓強制撤下,聯盟23日上午至台北市政府提出檢舉,慈濟內湖園區自1997年購入將溼地違法填平的土地和鐵皮屋後,就持續在保護區作違規使用,卻透過問答集等文宣辯稱合法,誤導社會。甚至還申請保護區變更,欲求就地合法並擴大開發。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陳煌城,接受檢舉函時,公開證實並確認慈濟內湖園區是違法使用的狀態,但因為是「既存違建」而暫緩處理,至於是否依照2007年都委會主席和委員的要求,先裁罰再繼續審理保護區變更案,還要再進行研究。建管處也會在農曆年前(兩週內)到園區現勘,以了解是否有新違建,陳副處長也同意檢舉的居民和聯盟可以參與現勘。

雖然公車廣告文案的語意是訴求慈濟勿違法,慈濟則認為廣告就是指責慈濟違法。聯盟此次提出檢舉事證,證明慈濟確實一直在做違法的事,卻不願意面對真相,反而刻意誤導社會大眾,聯盟呼籲慈濟別再繼續做違法的事,做錯誤的示範。

慈濟在四場說明會皆強調,<台北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保護區可以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之使用,所大量發送的文宣也是如此訴求。蔡堆甚至保證『慈濟不會做違法的事,如違法使用,市府官員早就會來取締了』。

事實上,社會福利設施並非一定可以使用保護區,慈濟刻意隱瞞了該標準的多項核准條件,事實上不可以使用保護區,卻導致慈濟志工誤以為,慈濟內湖園區是合法使用,製造了與居民和環保團體的對立。

其中,第二條之保護區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之核准條件第七項,關於面積的條件,「基地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建築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慈濟內湖園區開發範圍44,829平方公尺,目前所使用中之違建,北基地鐵皮屋超過6,700平方公尺,南基地之水泥建築及鐵皮屋也超過1,500平方公尺,遠遠超過允許使用的標準,尚未通過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就已經設置超過十年,公然違法。

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席在2007年6月14日第一次討論,就確認慈濟內湖園區是違建,認為應該先裁罰再繼續審理保護區變更案(詳見會議記錄第五頁),為何五年半以來市府一直沒有依法行政,市府顯然是怠惰瀆職。若市府繼續包庇慈濟違法,後續不排除將至監察院檢舉或對官員提告。

此外,第四項也規定「基地範圍內須維持百分之六○以上之原地貌」,目的在防止保護區遭到刻意破壞之後,以「先上車後補票」的方式就地合法。聯盟也展示該地原本的溼地相片,對照已被填土後蓋滿鐵皮屋的現況,慈濟若不回復六成以上的原貌,根本不符合附條件允許使用的核准標準。

關於其他違法爭議及保護區變更的造災風險,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將舉辦說明會,就各主題逐一對焦,釐清開發案的真相,並邀請慈濟蔡堆依約出席說明。時間是1月26日(週六)下午1:30,地點在大湖國小(捷運大湖公園站1號
出口步行五分鐘)。

主辦單位: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
共同行動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綠
黨、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消費者基金
會、大龍峒文化工作室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