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einstein.org/organizations/org/osnc_simplified_chinese.pdf
書名: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
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通常統治方創造的場域(戰場),創造出一系列的邏輯,很難用同樣的邏輯去對抗。】...
我想起去年一位朋友給我的指導,..【通常統治方創造的場域(戰場),創造出一系列的邏輯,很難用同樣的邏輯去對抗。】...這段話,用來解釋這幾天行政院、苗縣府、江宜樺等等的發言以及動作,再仔細想官方行動的脈絡,以及抗爭者、媒體等的反應,很貼著這段話給我的啟示:
政府隨便扔出原則、協商、結論等等讓反方以及媒體去追,還有協商會議讓反對方枯等...這一些,都是在政府的場域內運作,記者也順著去追原則、協商、結論等,完全走不出政府掌控的場域。不管是記者還是抗爭民眾,通通在這場域裡團團轉。(就像有種馬戲表演,有個大大鐵圓球,人在裡面翻來翻去,隨著圓球一直滾。要出來,這表演者必須能掌控球的行進,但是,大埔事件顯然人民無法掌控這顆大鐵球的行進。)....OS:在政府設定的場域內行動,要想打勝仗,太難了....
朋友提到過【之前蘋果的總編送了一本書給劉曉波,Gene Sharper 的抵抗手冊。網路應可免費下載,或許有一點點用。最近我看Bourdieu的書有一點點心得,關於社會抵抗運動。】,來找看看有沒中文書可讀。
現在中央和苗縣一直在這幾個點上攪和,可能就是希望大家絞進去亂鬥一番,然後找個夜黑風高的夜裡,趁大家都累了,一把就將4戶都鏟了。
也或許,苗縣2周的路權可以用來蓋圍籬,圍籬蓋好就算工地(閒人不得進入,否則警察立即帶人,可以用入侵罪處理吧),只有縣府的怪手可以進入,然後就拆房子了...
直接另外開個戰場 ...................
是囉,不多久看見一個例子(下方),媒體自然而然進入政府設計的場域(四原則之交通安全)...於是媒體疲於奔命..,雖說,我這樣子寫,分明是有對號入座的嫌疑,不過,就繼續往下看吧...(現在大埔里里長也出來抹黑了....中央社、聯合報也很幫忙,寫得跟真的一樣呢...)
陳信聰真的很認真...
-----------
轉自陳信聰的文字:如果沒到現場,或許會思考,保留張藥房是否真會影響交通安全。但今天在現場不到兩分鐘,我的結論是,張藥房拆不拆,跟交通安全一點屁關係都沒有!!明明一條是四線道的公義路,一條是兩線道的仁愛路,一般車輛要從仁愛進入公益路,根本沒有問題,至於大卡車根本就不該走仁愛路,更何況,除非整排全拆,否則光拆張藥局,大卡車也無法快速右轉。那些主張交通安全而非拆不可的人,最好提的出來這十年來,有多少車子曾經直接撞上張藥局的交通事故。
http://tw.news.yahoo.com/嗆4戶為私利-大埔地主促速拆-092705770.html
政府隨便扔出原則、協商、結論等等讓反方以及媒體去追,還有協商會議讓反對方枯等...這一些,都是在政府的場域內運作,記者也順著去追原則、協商、結論等,完全走不出政府掌控的場域。不管是記者還是抗爭民眾,通通在這場域裡團團轉。(就像有種馬戲表演,有個大大鐵圓球,人在裡面翻來翻去,隨著圓球一直滾。要出來,這表演者必須能掌控球的行進,但是,大埔事件顯然人民無法掌控這顆大鐵球的行進。)....OS:在政府設定的場域內行動,要想打勝仗,太難了....
朋友提到過【之前蘋果的總編送了一本書給劉曉波,Gene Sharper 的抵抗手冊。網路應可免費下載,或許有一點點用。最近我看Bourdieu的書有一點點心得,關於社會抵抗運動。】,來找看看有沒中文書可讀。
現在中央和苗縣一直在這幾個點上攪和,可能就是希望大家絞進去亂鬥一番,然後找個夜黑風高的夜裡,趁大家都累了,一把就將4戶都鏟了。
也或許,苗縣2周的路權可以用來蓋圍籬,圍籬蓋好就算工地(閒人不得進入,否則警察立即帶人,可以用入侵罪處理吧),只有縣府的怪手可以進入,然後就拆房子了...
直接另外開個戰場 ...................
是囉,不多久看見一個例子(下方),媒體自然而然進入政府設計的場域(四原則之交通安全)...於是媒體疲於奔命..,雖說,我這樣子寫,分明是有對號入座的嫌疑,不過,就繼續往下看吧...(現在大埔里里長也出來抹黑了....中央社、聯合報也很幫忙,寫得跟真的一樣呢...)
陳信聰真的很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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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陳信聰的文字:如果沒到現場,或許會思考,保留張藥房是否真會影響交通安全。但今天在現場不到兩分鐘,我的結論是,張藥房拆不拆,跟交通安全一點屁關係都沒有!!明明一條是四線道的公義路,一條是兩線道的仁愛路,一般車輛要從仁愛進入公益路,根本沒有問題,至於大卡車根本就不該走仁愛路,更何況,除非整排全拆,否則光拆張藥局,大卡車也無法快速右轉。那些主張交通安全而非拆不可的人,最好提的出來這十年來,有多少車子曾經直接撞上張藥局的交通事故。
http://tw.news.yahoo.com/嗆4戶為私利-大埔地主促速拆-092705770.html
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金夏普(Gene Sharp))
(轉貼)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 (已UNDERLINE香港示威者用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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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非和中東的一波波革命,意外地暴露了一個鮮為人知的「幕後英雄」。他叫做金夏普(Gene Sharp),美國人,83 歲,住在波士頓一個工人階級社區,已滿頭白髮,背部佝僂,自己在院子裡種蘭花,看起來絕對不像一個危險人物,但是他所寫的書卻直接影響到埃及和全球不少國 家的民主革命運動。
夏普專研非暴力政治,深受甘地的非暴力運動影響,寫了不少這方面的著作,最著名的是「由獨裁到民主」(From Dictatorship to Democracy),這是一本只有93頁的行動手冊,書裡一一列出非暴力抗爭的行動方法,這些行動的目的,就是要推翻獨裁者的統治。這本手冊已被翻譯為 24種語言,包括了中東地區使用的阿拉伯語。
當埃及的革命運動初起時,發起行動的組織「4月6日青年運動」萌發推翻政府的想法,但是卻不知如何進行,於是四處找尋,結果看到夏普的行動手冊,立即拿來使用。另一個組織「穆斯林兄弟會」也受夏普影響,還將這本手冊登載在該組織的網站上,讓抗議者據之而行。
非暴力政治的提倡者,數年前已進入埃及,在那裡散播非暴力革命思想,他們在開羅舉辦工作坊,訓練革命人員,所用的訓練方法,就包括了夏普所寫的「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這是一張行動清單,列出的行動包括了絕食抗議、裸身抗議和揭露秘密警察身分等。
獨裁國家指責夏普為中情局的人,滲透到各國煽動暴亂,但是他其實與埃及的革命組織沒有任何聯繫。他只是一介書生,只寫書,做理論研究,甚至連自己的著作也沒 有怎麼去推廣(他沒有Facebook網頁,甚至不懂發email)。他僅有的抗爭經驗只限於:1960年代時參加過抗議非裔被隔離的靜坐行動,1989 年曾到天安門廣場見證民運,1990 年代曾到緬甸,觀察民運組織的活動。
對於推翻獨裁政權和爭取民主自由,他的結論是:採取非暴力的和平抗議行動,是最佳方法。這樣做不是要在道德上反對暴力,而是實際上有此需要,因為唯有非暴力,才不致讓獨裁者有鎮壓的藉口。對於埃及革命成 功,他有這樣的觀察:抗議者一直保持和平克制,令人印象深刻,其策略與甘地的主張完全吻合,抗議者的勇敢無懼,更令人佩服,「當民眾不再害怕獨裁統治時, 獨裁者就有大麻煩。」
曾長期在麻省大學當政治學教授的夏普,沒有打算停止著述,他剛完成一本「權力與鬥爭辭
典」(Dictionary of Power and Struggle),準備今秋出版
[資料二]
一、非暴力抗議與說服 54種
二、非暴力不合作 103種
社會性的不合作
16
經濟性的不合作
49
經濟抵制
26
罷工
23
政治性的不合作
38
三、非暴力干預 41種
金夏普特別指出,不要把這些分類當作是死板而一成不變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某種方法可能不像他的歸類而顯得是屬於另一類。有時,一種方法在行動 過程中會轉變成另一種方法,方法與方法之間有時並沒有明顯的界線,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混在一起而難以分辨。
一、非暴力抗議與說服的方法
正式聲明
1、公開演講
2、抗議信或支持信
3、組織和機構的宣言(如法國神父們反對押送猶太人去集中營)
4、公開簽名的聲明(如網上簽名運動)
5、控訴和意向宣言
6、團體或大眾請願(如八九年四月北京學生遞交“請願七條”)
爭取大眾的載體
7、口號、漫畫和象徵符號
8、旗幟、標語、橫幅、對聯
9、傳單、小冊子和書
10、報紙和雜誌
11、音像磁帶、電臺電視(現在還有光碟、網際網路和手機短訊)
12、天書和地文(如以飛機噴煙在空中寫字、山坡或空地上書寫標語;空中撒傳單見169條)
團體代表
13、推派代表
14、挖苦性獎品(如評選“希特勒獎”給獨裁者)
15、團體遊說
16、指派糾察隊(如罷課罷工時糾察隊代表團體去阻止上課上工)
17、挖苦性的選舉(如另設投票所大家投票凸顯官方選舉的荒謬)
象徵性公開行動
18、展現旗幟和象徵性色彩(如對佔領軍展示國旗,黑色國旗)
19、佩戴或穿著象徵標識(如穿白衣戴白花紀念官方害死的人)
20、祈禱和禮拜
21、遞送象徵性的物品
22、裸體抗議(類似的有八九年的“光頭運動”)
23、損毀自己的財物(如美國革命前的茶)
24、象徵性的燈光(如火炬、燈籠或蠟燭)
25、展現人物肖像
26、塗抹油漆(如八九年天安門城樓肖像被塗上各色油漆)
27、新的標誌和名稱(如用來誤導佔領軍)
28、象徵性的聲音(如鐘聲、響笛、齊按喇叭、敲打鐵盆、尖叫)
29、象徵性的收回所有權(如在佔用的土地上撒種、栽植樹苗、耕作或營造建築物)
30、粗魯的姿態(如脫下褲子屁股朝向對方)
對個人施壓
31、如影隨形地“跟蹤”官員(對不義的官員造成心理壓力)(狙擊起錨)
32、奚落官員
33、與抗議對象友善交往(如對官員稱兄道弟、與士兵交友勸使他們鬆懈抗命和透露政府的計畫)
34、守夜(如燭光守夜、糾察隊守夜)
話劇和音樂
35、幽默小品和諷刺劇(幽默的滑稽短劇或胡鬧一通)
36、演出和演奏(音樂和戲劇表演)
37、唱歌(如唱國歌、宗教歌曲或讚美詩,唱反調、唱抗議或諷刺的歌曲)
各種遊行
38、行軍(如甘地發起的“食鹽行軍”走了二十四天)
39、遊行
40、宗教遊行(行列中有宗教性的圖片或符號,唱宗教歌曲,並有顯著的神職人員參與)
41、朝聖(如甘地促印度教與回教和睦)
42、車隊(如摩托車隊、自行車遊行,通常車隊慢速行駛,車上掛招牌或旗幟,車輛也可以和步行的人混合編隊行進)
尊崇死者
43、政治悼念(如穿白衣哀悼,或佩黑色領帶、臂圈、面紗、緞帶,或在上裝上釘上一小方黑或白手帕)
44、挖苦性葬禮(如反核出殯;持火把、黑旗遊行到大使館)
45、示威性葬禮(徒步行進的追思儀式及葬禮,如六九年布拉格50萬人悼念Palach的出殯行列和八九年10萬大學生遊行至天安門悼念胡耀邦)
46、安葬地祭典(如掃墓、到紀念碑獻花、網上靈堂獻花獻詩)
公共集會
47、抗議或支持的集會(若集會非法則和平違法,如八九年10萬大學生佔據天安門廣場)
48、抗議聚會(如南非黑人推動“藐法運動”抗議種族隔離政策)
49、偽裝下的抗議集會(如運動會、文藝娛樂、宗教或社交聚會)
50、宣講會(輪番演說、講解,引導聽眾討論)
撤回和脫離關係
51、退場(個人或集體離場退席以示反對和抗議)
52、沉默(如列隊通過,一言不發;一小時“靜默時間”;在中央廣場表達“沉默的支持”,可單人或雙人繞行)
53、拒棄榮譽(如拒絕獎項、拋棄獎章或焚毀獎狀)
54、背身相對(轉身背向抗爭物件或其代表,加強沉默的力度)
二、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
2A、社會不合作
55、社會抵制(如編制破壞罷工者名單、士兵進店鋪時馬上離開)
56、有選擇的社會抵制(拒絕出售商品、拒絕接納參與破壞或鎮壓運動的人)
57、拒絕和好戰男人做愛(源於希臘戲劇“賴絲脫娜塔”)
58、開除教籍逐出教會
59、停聖事(教會對某個教區的宗教處份)
對社會活動、風俗和公共機關的不合作
60、中止社交和體育活動
61、抵制社交活動(集體拒絕參加宴會、音樂會、招待會、劇場和電影院)
62、罷課(停課、只上某些課、課堂上拒絕聽課+罷考、罷教)
63、違抗社會習俗成規(言行、舉止和服飾上違抗工廠、教會、社交組織、公司與非政府機構的規定和習俗)
64、退出社會機構(退黨、退團、退隊、退出教會等)
退出社會系統
65、留在家裏(如哀悼烈士,通常一兩天)
66、個人全盤不合作(囚犯除了呼吸外,拒絕做任何事)
67、勞工出走(抗議或逃避險惡生存環境,集體離開農場或廠礦)
68、進入避難所(如大使館、寺廟、教堂)
69、集體失蹤(如村民埋藏糧食帶著牲口器具避入山中)
70、抗議式的外移(用腳投票,如東德人跑到匈牙利、捷克等國的西德大使館以遷徙到西德)
2B1、經濟不合作:經濟抵制
消費者的行動
71、消費者抵制(拒絕購買某些貨品或服務)
72、不使用被抵制的商品(加強對被抵制的廠商的社會壓力)
73、節儉策略(如為抵抗印花法案,1764年美國居民簡化喪禮、之後更停止賽馬等昂貴娛樂,以打擊英國殖民政府的稅收)
74、抗租(拒繳不公正的租金,個人或集體皆可)
75、拒絕承租(如拒絕承租原來因抗租而被收回的土地)
76、全國性的消費者抵制(如抵制日貨)
77、國際性的消費者抵制(如抵制中國監獄強迫犯人生產的產品)
勞工和廠家的行動
78、勞工抵制(如拒絕裝置由雇用童工的木材廠生產的裝飾木料)
79、廠家抵制(拒絕出售或發送其產品)
仲介人的行動
80、供應商和經手人抵制(如拒絕運送紙張到報社印刷廠,印刷工人拒絕把紙張裝上機器,拒絕和他們有生意來往)
業主和經理的行動
81、商人抵制(拒絕買賣某些物品)
82、拒絕出租或出售財產
83、閉廠(雇主鎖門停產關閉部份工廠)
84、拒絕行業協助(業主可拒絕對同行提供經濟或技術協助)
85、商人罷市(同時停止營業,使某一城市或地區經濟癱瘓)
金融資源擁有者的行動
86、擠兌銀行存款(同時提款足以對政府或銀行業造成巨大壓力)
87、拒絕交費(拒繳學雜費、會費、使用費或分攤金等)
88、拒絕還債或付利息(如不承認政府借的外債,以後拒絕償還)
89、斷絕專款或貸款(切斷對方的資金來源、撤銷投資等)
90、罷稅(拒絕繳納稅費)
91、拒用政府貨幣(呼籲人民拒絕使用鈔票,改用金銀交易,以促使政府財政癱瘓)
政府的行動
92、國內禁運(政府發起的國內禁市)
93、貿易商黑名單(如將買賣別國囚徒產品的貿易商列入黑名單)
94、國際禁售
95、國際禁購
96、國際貿易禁運
2B2、經濟不合作:罷工
象徵性罷工
97、抗議性罷工(也叫標誌性罷工或示威性罷工,五分鐘、一小時、一天或一周皆可)
98、閃電罷工(事先沒有安排的短暫罷工,多為“出氣”性質)
農業罷工]
99、農民罷工
100、農場工人罷工
特殊群體罷工
101、拒絕強制勞動
102、囚徒罷工
103、工匠罷工(如所有木匠或裁縫同時罷工)
104、專業人士罷工(如公務員、教師、銀行經理、律師等)
2C、政治不合作
拒斥權威
120、保留或撤回效忠(拒絕承認某級政權的合法性)
121、拒絕公開支持(如著名作家一齊沉默不發表作品)
122、號召抵抗的文字和演講
公民不與政府合作
123、抵制立法機構(如少數民族代表拒絕參加人大)
124、抵制選舉(如呼籲選民罷選)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和職位(如教授集體辭職抗議校長被政府解除職務)
126、抵制政府部門及機構(如宣導律師、檢察官及訴訟人抵制法庭,鼓勵經由民間仲裁人解決民事糾紛)
127、退學(退出公立學校,促進民間學校)
128、抵制政府支持的機構(如官方學聯、作協、記協)
129、拒絕協助執法人員(如拒絕提供受通緝人士的消息給警方)
130、去除職別標誌(如塗掉街道名牌及主要機關的標牌)
131、拒絕接納到任官員
132、拒絕解散既存機構
公民抗命
133、推拖(儘量拖延時間,最後才勉強應付從命,如繳稅)
134、當面服從背地抗命(如頂頭上司不在就不工作、士兵一走就不守法)
135、普遍違規(大家不張聲色地忽視法令,如偷聽“敵臺”)
136、陽奉陰違(加上偽裝以利抗爭,如改換被查封的報刊和網站名稱而內容依舊)
137、拒絕散會(拒絕官方停止聚會的命令)
138、就地坐下(如與員警對峙時)
139、拒絕應徵和遣送(拒絕登記兵役勞役、拒絕報到以躲避遣送集中營;拒絕搬遷,如漢源庫區的民眾)
140、逃亡和用假身份(大規模鎮壓、逮捕、監禁或殘殺時)
141、公民抗惡法(如食鹽法、限制自由的遊行示威法)
公務人員的行動
142、選擇性地拒絕執行或協助公務(個人或集體公然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的公務)
143、阻塞命令及資訊管道(不動聲色地阻止命令的下達或擱置下級呈送的報告)
144、推拖阻礙(表面服從但實際上卻拖延或妨礙政令的推行,如納粹德國的科學家拖延原子彈研製)
145、全面行政不合作
146、司法人員不合作
147、執法人員故意執行不力和選擇性的不合作
148、嘩變(非暴力抗爭運動發展到末期軍隊抗命)
國內政府的行動
149、半合法的規避和拖延(假借其他法律條文或使用不同的準則執法,以逃避或延誤他們的法定責任)
150、下級政府單位不合作(順應民意,不與中央政府合作)
國際性的政府行動
151、外交和其他代表的變動(如召回或撤換駐外代表,或關閉某些機構)
152、延緩或取消外交事項
物質干預
162、靜坐(進入建築或業務場所佔據所有座位或閘前席地而坐)
163、靜站(如堅持站在辦公室外)
164、強行搭車(自由搭車,打破黑白分座)
165、強行涉水(沙灘或游泳池,打破黑人禁用的規定)
166、肆意溜達(進進出出或四處遊蕩以達到騷擾的目的,也減少被捕的可能性)
167、強行祈禱(黑人強行進入宗教場所以求平等參與宗教儀式)
168、非暴力進襲(如印度群眾列隊前往鹽庫要求英軍撤守)
169、非暴力空襲(模型飛機、汽球等空投傳單、食品或禮物)
170、非暴力入侵(群眾大規模公然進入禁區)
171、非暴力挺身介入(挺身站在對方人員或車輛行進的道路中央,如八九年王維林擋坦克)
172、非暴力阻擋(如群眾圍住前來鎮壓的軍車)
173、非暴力佔領(拒絕離開、繼續辦公或開會)
社會干預
174、建立新的社交模式(故意和黑人來往、通婚)
175、使設施超載(導致整個機構無法運作或癱瘓:使住院人數增加、“聯合到校上課”)
176、浪費對方辦公人員的時間(3分鐘的事,故意耗費30分鐘)
177、強行發言干擾(聚會中發表言論不管內容是否合時切地)
178、遊擊劇場(突然闖入,做一段帶有政治意味的表演)
179、建立取代性或對立的社會機構(獨立工會取代官方工會,八九年北京:學生會自治會取代官方學生會)
180、建立取代性的傳播系統(違法出版機構、電臺電視,如蘇聯五六十年代的Samizdat[自發性地下出版物],七八十年代也在東歐流行,中國八0年前後的“民刊”也屬此類;臺灣八十年代的民主電視臺;中國最近出現的鄉村短程電視臺)
經濟干預
181、倒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賣力增產,以加強勞資談判時的籌碼,或凸顯失業問題的嚴重,或表達與廠方團結一致對外:如失業工人自建公路、1968年捷克“杜皆克的星期天”)
182、留守罷工(罷工者停止工作後,繼續留在工作場所)
183、非暴力佔用土地(如農民佔用地主土地)
184、反抗封鎖禁運(如1947年柏林空運)
185、政治性的冒牌(如印製散播對方的鈔票或有價證券)
186、壟斷性收購(買盡世界市場上戰略性物資使敵方失掉供應)
187、沒收財產(如凍結敵國在己國銀行的戶頭,停止付給貨款、利息、股息,廢止敵國人民專利和權益)
188、傾銷(低價銷售對方賴以賺取外匯的物品,有時足以嚴重打擊敵國經濟)
189、選擇性的專顧(如使用國貨、購買工會工人製造的產品)
190、設立替代性的市場(黑市)
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太陽先生回應殖民大臣,(8)
來自(8)
慈濟內湖”園區”為一社會福利園區開發案,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園區之開發,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慈濟內湖”園區”擬變更山坡地保護區作為興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使用,依據”慈濟”申請該案細部計畫書第6頁(99年11月),允
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
零售業甲組、飲食業、宗祠及宗教建築、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限於環保廢棄物處理)等均不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
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第24條第7款、第25條第7款
及第31條第11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事實:
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非教育局
依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書業已奉內政部86年7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84674號函原則同意在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而
非教育局,本案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理由:
一、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詳96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
二、非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1、允許使用項目其中「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
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
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三、顏委員愛靜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詳
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有關張委員提議本案應先送環評乙節,縱使本案開發面積4.6公頃,是在法令所規定的5公頃以上的門檻下,惟慈濟若欲取信於
人,建議仍應送環評審議,才能讓問題更清楚一些(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四、江委員彥霆
針對本案所可能產生環境衝擊部分,慈濟應予以正面回答。個人亦贊成本案因接近環評之門檻,申請單位應嚴肅看待(詳951011第
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五、蔡委員淑瑩
依環評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建議可透過此機制做進一步的分析(詳951011第六次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蘇委員瑛敏
個人贊同本案應進行環評的理由不僅只本案變更申請接近5公頃的送審門檻,尚且是慈濟在本案周邊確實已購得並持有16公頃的土
地,這點就一般開發案而言,常令人質疑是否為蓄意分割所造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慈濟內湖”園區”為一社會福利園區開發案,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園區之開發,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慈濟內湖”園區”擬變更山坡地保護區作為興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使用,依據”慈濟”申請該案細部計畫書第6頁(99年11月),允
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
零售業甲組、飲食業、宗祠及宗教建築、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限於環保廢棄物處理)等均不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
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應適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第24條第7款、第25條第7款
及第31條第11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事實:
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非教育局
依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書業已奉內政部86年7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84674號函原則同意在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而
非教育局,本案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理由:
一、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
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詳96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
二、非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1、允許使用項目其中「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
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
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三、顏委員愛靜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詳
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有關張委員提議本案應先送環評乙節,縱使本案開發面積4.6公頃,是在法令所規定的5公頃以上的門檻下,惟慈濟若欲取信於
人,建議仍應送環評審議,才能讓問題更清楚一些(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四、江委員彥霆
針對本案所可能產生環境衝擊部分,慈濟應予以正面回答。個人亦贊成本案因接近環評之門檻,申請單位應嚴肅看待(詳951011第
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五、蔡委員淑瑩
依環評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建議可透過此機制做進一步的分析(詳951011第六次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蘇委員瑛敏
個人贊同本案應進行環評的理由不僅只本案變更申請接近5公頃的送審門檻,尚且是慈濟在本案周邊確實已購得並持有16公頃的土
地,這點就一般開發案而言,常令人質疑是否為蓄意分割所造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太陽先生回應殖民大臣(6)
來自(6)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一、:
一、依照法令,文教訓練設施,在5公頃以下是不需要環評的。但僅限文教訓練設施,慈濟申請的細部計劃第六頁其中允許使用組別及項目中就有許多並不適用。
二、經查這次變更保護區之主要計劃及細部計劃其中大湖段120、133、144、145等四筆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面積31851㎡) ,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
民地甲第150號代電規定,「溜」地目,為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係指灌溉用之塘湖、沼澤(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1.asp?fqid=372),這些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是非常敏感的山谷窪地集水區(塘湖、沼澤)。另依據經濟部水
利署96年9月5日經水綜字第0951220520號函(詳http://www.jungli.gov.tw/loadfile/1587-f1.pdf):「溜」地目土地須經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及地
方政府水利(務)處)核准廢止後,始得辦理地目變更或塗銷地目。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專業技師評估簽證切結書(針對現場溜地目廢除後有無影響現地週遭區域灌溉、
排水、滯洪、防洪及區域環境之穩定問題委請相關專業技師做評估簽證切結),並向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及地方政府水利(務)處)申請報廢。更何況本案是要變更保
護區作為其他建築用地使用,當然更要依法評估現場溜地目廢除後有無影響現地週遭區域灌溉、排水、滯洪、防洪及區域環境之穩定問題。
三、過去慈濟志工(含大愛倪主播本人)過去向民眾保證,”慈濟重視環保,一定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這是”誠信”問題,且法令並沒有規定小於5公頃以下的教育
機構就不能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作不作全看”慈濟”有無”誠信”與”誠意”了。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二、:
壹、我之前的說明:
二、慈濟為了規避環評,才把面積限縮在5公頃以下。
貳、大愛倪主播答覆:
和慈濟營建處主任林敏朝求證後,回答如下:
慈濟原本要蓋兒童發展復健中心的時候,面積就是4.6公頃,現在面積更縮小到 4.4公頃,因此原本就不到5公頃,而不是為了規避環評。慈濟幾年前要申請醫院的時
候,就進行過環境影響評估了。慈濟希望低度開發,一開始規畫的面積就不是很大。
參、我的回復:
一、慈濟在這裡的土地總計約有10餘公頃,所引用的法令又剛好是,文教訓練設施5公頃以下是不需要環評的,最後”慈濟”申請的主要/細部計畫又都真的沒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這麼多剛好的巧門,就請”慈濟”捫心自問,我想我個人是不能同議您的說法。
二、過去慈濟志工(含大愛倪主播您本人)過去向民眾保證,”慈濟重視環保,一定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這是”誠信”問題,且法令並沒有規定小於5公頃以下的教
育機構就不能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作不作全看”慈濟”有無”誠信與善意”了。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三、:
一、慈濟本來就沒有承諾過要做40000立方公尺的滯洪池,請看清楚我之前的說明:「原有水池(溜地目)的40000立方公尺」,這是我以變更保護區用地範圍其中大
湖段120、133、144、145等四筆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面積31851㎡) ,以1.26M水深低估(實際水深至少1~3M,平均水深至少2M,滯洪量至少有60000立方公
尺)得到的,所以原有水池(溜地目)的40000立方公尺確實是我低估的,實際上應有60000立方公尺。
二、滯洪設施之規劃設計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九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百分之八十,並不得大於開發前之
洪峰流量。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也就是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所以2007/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
p.32-33,建設局:目前所要求滯洪池為50年頻率的入流量,放流量為 Q25(25年頻率) 且不能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5年頻率)的依據(滯洪池就是要裝載入流量
(50年)-出流量(5年)的差值(滯洪量))。依據台北市水利處所算的結果約是13000餘立方公尺,而”慈濟”最後算出來卻只有2500立方公尺,我想出流量採Q10(10
年頻率) 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5年頻率)是明顯不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九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也因此大幅縮小滯洪沉砂設施所需量體。
三、有關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八十三 條 第一項第一款:「其他非農業使用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依此細部計劃第7頁第
5行:「區內排水設施採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十年頻率排洪容量為設計量」,顯與前開法令相牴觸,所以2010/09/28,第三次討論
會議 p.64-68,水利處:「簡報中所述及「水土保持規劃依據」部分,因「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建議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
規」,顯有重大缺失。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您保證慈濟會做環評這樣的話,因該是這樣說比較清楚,時間約有10年前,是慈濟一些志工(有童先生、邱先生...)與您,為了慈濟
園區變更保護區相關事宜,與我在台北見面,這些志工與您當時都談了許多"慈濟"對於環保的理念,讓我記得最清楚的話,就是"慈
濟比誰都重視環保與治洪",並一再向我保證"慈濟"絕對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設置足夠的滯洪沉砂池,記得當時您也一直在旁微
笑、點頭、默許並沒有表示任何的異議或不同意,同時我也答應如能兼顧"環保"與"防洪",我雖不贊成但不會反對"慈濟"有條件變
更保護區。沒想到十年過後,您與這些曾經讓我敬重的"慈濟"志工,怎麼能說:"真的不記得我什麼時候說過",不過,沒關係,十
年來我真的作到"不反對"慈濟"變更保護區",但"慈濟"卻未能實現"環保"與"防洪"的承諾,所以從現在起我會公開的反對"慈濟"沒
有不破壞環保的保證(未實施環評),沒有盡責作到水保應有的設施(至少20000立方米滯洪量),未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如:道路、
排水道、停車場...),並加入大湖里與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反對"慈濟"變更保護區。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5-10年前確實有與您在台北見面應該沒有錯的,您是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型男,我應該不會認錯的,只是前文錯將當時一起的慈濟志
工說錯了,特在此更正:有翁師兄、邱師兄...與您。
之前您貼出慈濟做環境影響評估的封面和專家簽名
我看到了,但未經有關委員通過該環境影響評估,如果有通過環評委員會,請您提出,只要確實依其結論辦理,我將不會再提此議
題。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謝謝您百忙中這麼快就有了回應,其實我並不是什麼環保人士,所以我要的是實質環境的改善與滯洪設施足以防洪:
一、環境影響評估事關"慈濟"內湖園區開發之正當性與環保形象,我個人無所謂,過去的承諾就當沒有過。
二、滯洪設施足以防洪:
依據慈濟所提http://blog.newnh.org/images/stories/1.pdf中的第 45 頁,概估如果大湖山莊街上游集水區488.47公頃,台
北市政府就需要建13萬立方公尺滯洪沉砂設施的量,同理(依相同標準)推估,慈濟園區上游集水區91.71公頃,至少應需建2.44萬
立方公尺(13萬立方公尺*91.71萬立方公尺/488.47公頃=2.44萬立方公尺)的滯洪沉砂設施方才足夠。
三、實質環境的改善:
建議縮小北基地(上游集水面積大)開發量,增加南基地(上游集水面積小)開發量
1、1/2土地作為沉沙滯洪池(北基地)、排水道(如大溝溪)、計劃道路與必要之停車場(廣停)...等必要公共設施,並無償回饋給台
北市政府。
2、1/2土地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容積率100%、建蔽率30%。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請您參考。
"慈濟"申請的"細部計畫":慈濟園區僅設2562.5立方公尺的滯洪池,約是寬長50M*25M*深2M=2500立方公尺的標準游泳池容量,只
有大溝溪標準需求的1/10的滯洪量,真是太小了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一、:
一、依照法令,文教訓練設施,在5公頃以下是不需要環評的。但僅限文教訓練設施,慈濟申請的細部計劃第六頁其中允許使用組別及項目中就有許多並不適用。
二、經查這次變更保護區之主要計劃及細部計劃其中大湖段120、133、144、145等四筆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面積31851㎡) ,依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
民地甲第150號代電規定,「溜」地目,為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係指灌溉用之塘湖、沼澤(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land.moi.gov.tw/pda/landfaq1.asp?fqid=372),這些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是非常敏感的山谷窪地集水區(塘湖、沼澤)。另依據經濟部水
利署96年9月5日經水綜字第0951220520號函(詳http://www.jungli.gov.tw/loadfile/1587-f1.pdf):「溜」地目土地須經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及地
方政府水利(務)處)核准廢止後,始得辦理地目變更或塗銷地目。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專業技師評估簽證切結書(針對現場溜地目廢除後有無影響現地週遭區域灌溉、
排水、滯洪、防洪及區域環境之穩定問題委請相關專業技師做評估簽證切結),並向主管機關(農田水利會及地方政府水利(務)處)申請報廢。更何況本案是要變更保
護區作為其他建築用地使用,當然更要依法評估現場溜地目廢除後有無影響現地週遭區域灌溉、排水、滯洪、防洪及區域環境之穩定問題。
三、過去慈濟志工(含大愛倪主播本人)過去向民眾保證,”慈濟重視環保,一定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這是”誠信”問題,且法令並沒有規定小於5公頃以下的教育
機構就不能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作不作全看”慈濟”有無”誠信”與”誠意”了。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二、:
壹、我之前的說明:
二、慈濟為了規避環評,才把面積限縮在5公頃以下。
貳、大愛倪主播答覆:
和慈濟營建處主任林敏朝求證後,回答如下:
慈濟原本要蓋兒童發展復健中心的時候,面積就是4.6公頃,現在面積更縮小到 4.4公頃,因此原本就不到5公頃,而不是為了規避環評。慈濟幾年前要申請醫院的時
候,就進行過環境影響評估了。慈濟希望低度開發,一開始規畫的面積就不是很大。
參、我的回復:
一、慈濟在這裡的土地總計約有10餘公頃,所引用的法令又剛好是,文教訓練設施5公頃以下是不需要環評的,最後”慈濟”申請的主要/細部計畫又都真的沒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這麼多剛好的巧門,就請”慈濟”捫心自問,我想我個人是不能同議您的說法。
二、過去慈濟志工(含大愛倪主播您本人)過去向民眾保證,”慈濟重視環保,一定會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這是”誠信”問題,且法令並沒有規定小於5公頃以下的教
育機構就不能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要作不作全看”慈濟”有無”誠信與善意”了。
感謝大愛倪主播銘均回復我之前提的幾個說明(詳http://www.wretch.cc/blog/DaaiTV/11595926),我的回復三、:
一、慈濟本來就沒有承諾過要做40000立方公尺的滯洪池,請看清楚我之前的說明:「原有水池(溜地目)的40000立方公尺」,這是我以變更保護區用地範圍其中大
湖段120、133、144、145等四筆山坡地保護區溜地目(面積31851㎡) ,以1.26M水深低估(實際水深至少1~3M,平均水深至少2M,滯洪量至少有60000立方公
尺)得到的,所以原有水池(溜地目)的40000立方公尺確實是我低估的,實際上應有60000立方公尺。
二、滯洪設施之規劃設計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九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百分之八十,並不得大於開發前之
洪峰流量。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也就是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所以2007/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
p.32-33,建設局:目前所要求滯洪池為50年頻率的入流量,放流量為 Q25(25年頻率) 且不能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5年頻率)的依據(滯洪池就是要裝載入流量
(50年)-出流量(5年)的差值(滯洪量))。依據台北市水利處所算的結果約是13000餘立方公尺,而”慈濟”最後算出來卻只有2500立方公尺,我想出流量採Q10(10
年頻率) 大於成功路側溝的Q5(5年頻率)是明顯不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九十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也因此大幅縮小滯洪沉砂設施所需量體。
三、有關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八十三 條 第一項第一款:「其他非農業使用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依此細部計劃第7頁第
5行:「區內排水設施採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十年頻率排洪容量為設計量」,顯與前開法令相牴觸,所以2010/09/28,第三次討論
會議 p.64-68,水利處:「簡報中所述及「水土保持規劃依據」部分,因「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建議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
規」,顯有重大缺失。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您保證慈濟會做環評這樣的話,因該是這樣說比較清楚,時間約有10年前,是慈濟一些志工(有童先生、邱先生...)與您,為了慈濟
園區變更保護區相關事宜,與我在台北見面,這些志工與您當時都談了許多"慈濟"對於環保的理念,讓我記得最清楚的話,就是"慈
濟比誰都重視環保與治洪",並一再向我保證"慈濟"絕對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與設置足夠的滯洪沉砂池,記得當時您也一直在旁微
笑、點頭、默許並沒有表示任何的異議或不同意,同時我也答應如能兼顧"環保"與"防洪",我雖不贊成但不會反對"慈濟"有條件變
更保護區。沒想到十年過後,您與這些曾經讓我敬重的"慈濟"志工,怎麼能說:"真的不記得我什麼時候說過",不過,沒關係,十
年來我真的作到"不反對"慈濟"變更保護區",但"慈濟"卻未能實現"環保"與"防洪"的承諾,所以從現在起我會公開的反對"慈濟"沒
有不破壞環保的保證(未實施環評),沒有盡責作到水保應有的設施(至少20000立方米滯洪量),未提供必要的公共設施(如:道路、
排水道、停車場...),並加入大湖里與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反對"慈濟"變更保護區。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5-10年前確實有與您在台北見面應該沒有錯的,您是一個非常有特色的型男,我應該不會認錯的,只是前文錯將當時一起的慈濟志
工說錯了,特在此更正:有翁師兄、邱師兄...與您。
之前您貼出慈濟做環境影響評估的封面和專家簽名
我看到了,但未經有關委員通過該環境影響評估,如果有通過環評委員會,請您提出,只要確實依其結論辦理,我將不會再提此議
題。
大愛倪主播銘均您好:
謝謝您百忙中這麼快就有了回應,其實我並不是什麼環保人士,所以我要的是實質環境的改善與滯洪設施足以防洪:
一、環境影響評估事關"慈濟"內湖園區開發之正當性與環保形象,我個人無所謂,過去的承諾就當沒有過。
二、滯洪設施足以防洪:
依據慈濟所提http://blog.newnh.org/images/stories/1.pdf中的第 45 頁,概估如果大湖山莊街上游集水區488.47公頃,台
北市政府就需要建13萬立方公尺滯洪沉砂設施的量,同理(依相同標準)推估,慈濟園區上游集水區91.71公頃,至少應需建2.44萬
立方公尺(13萬立方公尺*91.71萬立方公尺/488.47公頃=2.44萬立方公尺)的滯洪沉砂設施方才足夠。
三、實質環境的改善:
建議縮小北基地(上游集水面積大)開發量,增加南基地(上游集水面積小)開發量
1、1/2土地作為沉沙滯洪池(北基地)、排水道(如大溝溪)、計劃道路與必要之停車場(廣停)...等必要公共設施,並無償回饋給台
北市政府。
2、1/2土地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容積率100%、建蔽率30%。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請您參考。
"慈濟"申請的"細部計畫":慈濟園區僅設2562.5立方公尺的滯洪池,約是寬長50M*25M*深2M=2500立方公尺的標準游泳池容量,只
有大溝溪標準需求的1/10的滯洪量,真是太小了
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當慈善怪獸鏟起保護區─慈濟內湖基地變更案探討
當慈善怪獸鏟起保護區─慈濟內湖基地變更案探討
chrisliu — Fri, 2010-11-19 00:07
文/劉美妤
有一個組織,最初以宗教的關懷精神出發進行社會服務,漸漸發展成一個龐大的事業體,前往世界各地參與災後重建,每年收到的捐款數目以數十億元計,總資產額上千億;旗下擁有多處醫院,並開設大學,營收頗豐;與政府單位關係良好,時常承包公家的案子。台灣人都對這個組織非常熟悉,它叫慈濟。從一個單純的佛教公益組織到現在已經儼然成為以社會福利為名的企業體(enterprise),如果以更嚴格的角度看待它,我會稱之為:怪獸。
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爭議超過十年,1996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購得內湖成功路五段大湖山莊旁的這塊山腳溜地,於1997年規劃變更,建設兒童醫院,但由於開發案位於保護區,遭都市發展局駁回這項變更申請。慈濟因而改至新店建醫院,位置就在破報報社旁。走進醫院大廳,迎面而來偌大的「印順、證嚴問病圖」有如歐洲中世紀宗教壁畫,慈濟人在這幅證嚴神格化的聖像前集體參拜。作為台灣最大的慈善事業集團,慈濟攬下許多災後重建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建造經營,然而過程之粗糙令人心驚。在不尊重災民主體、災民因而指其為「慈善霸權」(詳見破報復刊623期:《一年後,他們在凱道上燃起狼煙-淺談八八風災重建之弊》)的慈濟大愛園區建造時,開發基地內有一處早年記錄的新象寮遺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劉益昌懇請慈濟高抬貴手,但在監看人員到場前,施工單位就已將遺址毀去大半。慈濟對環境原狀的不尊重顯然不是第一次了,位於內湖的這塊保護區,慈濟也是鐵了心要開發,1998年遭駁回後,慈濟於2000年改以「國際志工大樓」申請。
借屍還魂,不需環評?
慈濟計畫變更此保護區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此開發案在2007年5月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第568次會議審議,決議由都委會另行召開討論會二次後,擱置迄今。該計畫基地面積為46198平方公尺,分為南、北二基地,因未達5公頃,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然而真的不需要環評嗎?元智大學資環系及綠色科技中心教授丁力行據其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專長指出,慈濟內湖社會福利園區是依據環評法認定標準第23條的「文教設施」開發面積未達5公頃不需環評,然而這個解釋錯誤且違法,因為國際志工大樓不是文教設施,此案應符合認定標準第31條第12款的「社會福利事業設施」,為「其他開發行為」,其興建或擴建工程應符合第1款: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看此開發案的空間用途,分為三個設施:國際志工發展中心、救災調度與訓練中心,以及社會福利中心。勉強與文教用途可沾上邊的僅有其中的社會福利中心,而用以舉辦國際志工會議、提供慈濟會務活動的國際志工發展中心,及預計用以做急難救助訓練的救災調度與訓練中心,都徹底與文教無關。無論是不是文教設施用地,以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論,其實還有許多閒置用地可供選擇。追本溯源為何要有這樣的救災訓練中心,更令反對者紛紛質疑:如果無災,何需救災?所謂天災,其中多少都有人禍的成分,預防重於治療是人盡皆知的道理,在氣候異常日見嚴重的當下,於保護區大興土木,更可能是一場「造災」之舉。
在慈濟以文教設施為名目規避環評時,台北市政府也配合演出這一系列變更地目的審議。何況所謂的保護區,定義為「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也就是在客觀條件上不宜開發的地區,主管機關將其視為不需環評,未免輕率。台北大學不動產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從2007年呼籲「台北市的保護區之所以是保護區,是為了保護居民」,並痛批「只有建商會開發保護區!」至今,開發方慈濟依然不為所動,不知道坐在高位鼓勵大家做環保、順應自然的證嚴「上人」這麼多年來,究竟聽見了沒?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宛如一面照妖鏡,映射出慈濟膨脹為一頭善款巨獸後的真實樣貌。
內湖居民對過去淹水頻仍的日子餘悸猶存。在昔日為國大代表建造的大湖山莊腳下這塊基地的地目稱為「溜地」,隔著成功路與大湖公園相對,依臺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民地甲第150號代電規定,「溜」地目,為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係指灌溉用之塘湖、沼澤。位在山坡與平地的交界處,慈濟內湖基地原具有集水、排洪功能,於1978年回填,慈濟團隊的酈寶成技師2006年在做水土保持說明時提及,本案基地的回填土應該是市府開闢成功路時的廢棄土。市政府的廢土回填造成周邊農地淹水,而慈濟此案將基地區分為「山坡地」、「平地」兩塊並據以表示平地非環境敏感區,實則在造成周邊淹水的回填區上開發。除了是回填湖區、谷地集水區,這塊基地同時有潛在順向坡以及礦坑、斷層問題,即使慈濟提出在開發同時設置滯洪池,以開發強化水土保持的說法,強調「改善後會比現況更好,維持原狀問題仍在」,依然令內湖居民憂心。以建造大樓「改善水土保持」的說詞令人驚訝,如果慈濟開發的目的是為了治水,那何不更直接的提出治水計畫即可?幾位大湖里居民告訴我,大湖公園的蓄水功能因湖底淤積而受影響,他們需要的不是新的滯洪池,而是定期清理湖底淤泥。
這塊地在1980年被闢為私人俱樂部使用,後設立大有公車總站。慈濟購得後於1997年在此設園區進行資源回收並設置工廠,我走進園區詢問時,一位慈濟師兄對我說,後面山上那些房子都蓋那麼高了,水土應該不至於有問題──然而正因為慈濟不是建商,所以不該以善款開發保護區,不是嗎?廖本全更指出:「所有開發商都在看這個案子,如果過了,台北市其他保護區也會被開發。」
慈濟於計畫說明書內解釋通過此區的基隆斷層延展情況不明,屬推論斷層,且非中央地質調查所公佈之活動斷層;而順向坡位在「計畫區外周邊」,地下礦坑也位於「計畫區外東側」,簡而言之,在慈濟的評估中,所有潛在的地質敏感因素都會恰巧位於計畫區外緣。慈濟承諾在北側推論斷層區域設置滯洪沉砂設施,並規劃環狀排水明溝、開闢北基地西側八米道路。然而慈濟在台大水工所的模擬分析是否真能在實地上帶來同樣的效益?研究地質的學者幾乎都深知地質的複雜性、不確定性會為工程帶來變數,慈濟先在計畫中聲明排除了地質變因,但事實上這些問題是否真如慈濟所言的都「恰巧」位於計畫區範圍外?且鄰近計畫區,也同樣可能在開發時帶來災難。
內湖住民不曾同意
「我祖先清朝就來這裡種田,跟日本政府繳地租,後來跟國民政府繳地租,現在蓋大樓,做兩百年的田就沒了……沒看過這麼殘忍的手法!」一位農民娓娓說著他的心聲。另一位農民陳先生也是從小居住在此的農家子弟,他無奈的說自己成了「歷史的見證者」。慈濟腳下的這群都市農人沒有尊嚴,意見從來不被開發商聆聽(詳見破報復刊443期:《台北無米樂──大湖山莊與慈濟腳下的世襲農民》),只盼慈濟停止說一套、做一套的行為。陳先生說,大湖里古地名為「十四分坡內」,原本是淳樸的農村,「十四分坡」是左右山巒相抱的一片湖泊,湖光山色,其間稻田、農舍相映成一幅美麗景緻。民國62年左右政府闢建成功路,用最粗糙的推山填湖方式造路,因此今日慈濟基地分為南北兩處,是當年官商勾結草率建設之果,再行開發,根本沒有正當性可言。
除了第一線遭受衝擊、權益徹底被遺忘的農民,其他居住在此的民眾也幾乎一面倒的反對開發。「我們就住在這裡耶,怎麼可能同意!」一位女士在都市發展委員會審議會場外對我斬釘截鐵地說。11月11日,最近的第620次審議會,雖是平常上班日下午,卻有50名以上的大湖里居民在未動員下自發前往市政府關心,擠得狹小的走道寸步難行,都委會的工作人員說從沒看過這麼多人來旁聽會議。然而會議開始時,他們卻都被擋在門外,而早早來登記發言的慈濟人們佔據了旁聽席所有位置,登記發言的前40號幾乎清一色是內湖的慈濟人──以內湖居民的身分大談「慈濟治好了我的憂鬱症」或「隔壁的夫妻參與志工活動後再也不吵架了」,然後以不知哪來的邏輯連結到慈濟應該趕快開發此地建成國際志工大樓。然而慈濟也在此弄巧成拙,由於發言人過多,時間太長,會議延後再審。而這些「內湖居民」真的只是居民嗎?在各場合大力支持慈濟開發案的內湖好山好水協會成員邱先生對他們與慈濟的關係一直支吾其詞,在我旁敲側擊下才坦承他們的成員都是慈濟會員。據里長代表陳尤雪指出周邊里長皆已同意開發案,然而居民們一聽到立刻怒吼:那為什麼里長同意書不敢給我們看!?
其中最受爭議的便是宣稱曾反對開發的大湖里里長郭坤祥改變態度,轉為大力支持開發,並聲稱代表了里民意見。然而客觀條件不曾改變,「我不知道郭里長改變的理由。」在網路上發起連署反對保護區變更開發的大湖里居民、政大研究生劉德正說,「以前都有開公聽會讓居民參與,大家甚至會請假去,後來2007年擱置之後居民大致放心了,但都委會其實沒駁回過,近三次討論會都不公開、沒讓居民參與,這樣以前的會意義何在?」他說,在民國87年底曾辦過居民公投,高達八成一的民眾表達反對,而九成九的民眾支持在此地設置水土保育示範園區,以維持集水區的防洪功能。劉德正在近兩週熱心投入反對開發行動,自費印刷傳單在大湖里張貼發放,但多次發現傳單一貼就被人收走,「有人跟我說,看到一個騎摩托車的人跟著我,看到傳單就撕。」但居民也多半相當關心這件事,還有人跟他索取傳單圖檔自行輸出,在公寓的公共空間張貼。而劉德正在網路上募集的連署,已有35個團體、超過4000人參加連署。
正因為是慈濟
曾為南港202兵工廠綠地下跪請命的作家張曉風也在11月11日的審議會上現身,懇請慈濟秉持良知重新思考這個開發案。她說自己當天早上打電話給台大地質系教授陳宏宇討論這件事,陳宏宇嚇了一跳,對她說:「我以前已經否決這個案子,怎麼又跑來了!?」在她的認知中,這塊地就是保護區,不會改變。「這塊地既然古稱『十四分坡』,它可做水田,但不能做其他可能,希望盡可能維持大自然原有生態。」張曉風說。
這起開發案,正因為業主是慈濟,台灣的慈善事業龍頭,提倡環保概念外,建設經費更全來自各界善款,更需要被大眾嚴格把關。在聽見這些爭議後,我再看見新店慈濟醫院大廳的「印順、證嚴問病圖」頭頂發光的聖像,感覺諷刺至極。此外,台北市政府的市政白皮書中提及「台北市目前的生態課題有:1. 人為開發導致山域、水域環境破壞;2. 土地開發、不透水面增加,使逕流量增加;3. 自然生態敏感區受衝擊與破壞。……佔台北市一半以上面積的環境敏感地區(包括保護區、風景區、行水區),應予以積極保育。」而倡導保育、理當最尊重自然的佛教團體慈濟卻帶頭開發。事實上,9月28日會議審議過程中沒有委員明確表態贊成,主席台北市副市長林建元卻逕自建議「以通過變更案為前提」讓慈濟回去補齊相關資料。廖本全指出,這令都委會委員都看不下去,「林建元擺明了要主導。市政府想趕在選舉前通過案子,一定有選舉考量。」
倘若台北市政府通過此案,接下來於內政部審議過程中仍有阻擋的可能。這已不是誰呼籲誰怎麼做的問題,如果能以民眾集體守護環境的共識,成功對抗濫用善款進行不當開發的慈善流氓,人民才能不流於盲目地遭偽正義的意識形態綁架,而從台灣社會一片官商勾結開發案、出賣民眾環境安全與生存尊嚴的現狀下跳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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