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日 星期四

慈濟開發案中的都市計畫 專訪林楨家老師:肯定「納入通盤檢討」

慈濟開發案中的都市計畫 專訪林楨家老師:肯定「納入通盤檢討」

採訪撰稿/萬宗綸(台灣大學地理系三年級)、許景慈(台灣大學地理系二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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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開發案的爭議延宕十餘年之久,社會抗爭不斷(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图片林楨家老師專長運輸地理(圖片來源:STS均質化行動聯盟)
  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歷經十多年的爭議,4月10日第五度送入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查,支持方與反對方激辯五小時,最後都委會做成「全案納入通盤檢討,但可優先審查」的決議,但反對方仍認為應該直接退回全案。慈濟開發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慈濟預定開發的這塊區域屬於都市計畫中的「保護區」,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慈濟購入此地後,一直在此進行資源回收或其他救援物資準備工作,屬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是合法使用的。

  然而,慈濟於2005年送出土地變更的申請,規劃建立社會福利中心、倉儲及急難指揮調度中心、國際志工培訓及發展中心、環保教育空間等,引發居民、學者與環保團體反彈。由於在慈濟購入此地前,此區就已被前人違法填土,外觀上已是水泥柏油地,慈濟因此認為保護區名存實亡,變更土地利用後,會加以維護,「至少比現況要好」。慈濟開發案可說是延宕最久的土地開發案,本媒體平台訪問到台大地理系的林楨家老師,林楨家老師為2010-2013年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也曾參與慈濟開發案的審議工作,讓我們一同釐清此案中的都市計畫議題。

Q:慈濟內湖開發案位於環境敏感區,之前數次颱風都淹水嚴重,周遭地形環境脆弱,為何卻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林楨家

  在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裡,面積為主要考量因素,共有三個層次,分別為不用環評、縣市政府環評、中央環評。像苗栗三義的外環道開發案,因為屬於省道,因此要由中央(環保署)進行環評。這次慈濟開發案的層級屬於縣市政府,而開發面積未達必須環評的程度。

  不過雖然以面積為主要因素,但也有「但書」來認定其他需要環評的因素,譬如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要環評等等的,這次的反對方就是希望透過這個但書來建議「應該要環評」。我當時恰逢此案的第二次審議,當時許多都委會的委員就認為要有更進一步的自然環境數據,或是詳細的地質、環境報告等,建議要進行環評。當時同樣領域的學者,慈濟提出的報告書和反對方學者,就幾乎是相反的,那個時候就因為審議中意見分歧、論述不一,最後退回專案小組。


(記者提問都委會的組成與運作方式)
  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以學者和政府機關相互權衡為主,包含各方面的專家(地質、交通、地政......等等)、政府機關的首長與代表,以及提案人(此案為慈濟)。都市計畫案會在審議會之前先公告,不在審議會編列中的其他正、反方可以透過登記陳情意見發言(每人三分鐘)的方式,把意見帶進審議中,登記名額沒有上限。之前審議慈濟開發案的時候,陳情人多到花了兩次會議的時間才把陳情意見聽完,是四年任期中所遇過最多的。不過這對都委會的委員而言是好事,審議可以參考的資料就變得比較多。

图片慈濟內湖園區現況為水泥地(圖片來源:慈濟)
Q:因為計畫區在外貌上是光禿禿的水泥地,是先前的人違法填土所致,慈濟因此認為計畫地為已開發地區。現行的都市計畫中,如何去看待這樣的土地,為何沒有辦法做利用、或保護區解編? 

林楨家:

  這種已經被破壞的土地,我們叫它「既成事實」,按照理論上來講,應該是要求慈濟必須將此區「回復原狀」,也就是還沒有填土前的樣子,但是問題就在於,什麼是「原狀」?沒有人知道。因此通常面對既成事實,我們只有兩種可能,一是按照法律規定對上頭既有的土地利用進行開罰,二是把案子退回重審。不過,這種「既成事實」的案例其實很多,大部分只要開發符合地方條件還是會予以通過(就地合法)。

  曾經聽過一個案子是這樣,有廟在山頭的保護區興建香客大樓,已經建好了之後才來申請土地變更,就變成一種「既定事實」。那麼,當時理應退回案子、要求廟方拆除香客大樓(回復原狀),但很意外的是,周邊居民一面倒地支持香客大樓的存在,審議中沒有反對意見,可能大家也覺得蓋了之後好像也沒發生什麼事吧,最後那個案子便就地合法了。所以我認為有一個差異是在,反對的聲浪大不大也會對案子的通過與否造成影響。

  那慈濟開發案中的「既成事實」(水泥地)並非慈濟自己造成的,而是前地主大南客運作為公車調度場而用水泥填平土地的。因此我大概可以理解慈濟的想法,他們可能覺得這個樣子叫做保護區很奇怪。不過,慈濟案裡有兩個區塊,我自己去看過,一個部分就是他們所謂的已開發區,不過另一部分是很原始的保護區。

Q:慈濟此案很大的爭議在於土地利用變更,土地變更是基於什麼?最後決議納入通盤檢討又有什麼樣的意義?

林楨家: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有規定一系列的條件下可進行土地變更(經查,包含因應重大事變、避免重大災害、適應國防/經濟發展、配合政府重大建設)。那麼,《都市計畫法》也規定若要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分為通盤檢討個案變更兩種。在都市計畫理論中,由於土地具有公共上的影響,變更一個區塊的土地利用不是只會影響該區而已,是會與都市中的其他區塊相互影響、作用的,因此若是經常透過個案變更的方式,便無法考量到對於整個都市的影響。所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政府單位至少五年就應進行一次通盤檢討,重新基於整個區域的人口、環境、公共設施等,思考該區的都市計畫應該怎麼走,但很多縣市政府並未準確實行,部分地方政府都十幾、二十年沒有進行過通盤檢討了。

  其實,「個案變更」(像慈濟這個案子)應為緊急或必要時才進行,但現今大多數都是個案變更的案例,縣市政府忙於個案變更,反而通盤檢討遭到了忽略。太多次的個案變更,又加上對整體環境影響沒有辦法估計,會形成累積開發的效應,進行通盤檢討,對整個地區有綜合性的評估,才能夠決定是否要進行開發、或是對所有相同條件的保護區施行一樣的手法什麼標準才能變更保護區。這次慈濟之所以要申請變更,就是因為基地所在地區為保護區,不應做太多量體的興建,而慈濟又希望興建志工大樓,其實鐵皮屋也可以弄得很漂亮,一樣可以接待國際來賓,不要增加量體的話,慈濟現行是合法的。

  「通盤檢討」的單位為「都市計畫區」,但因為台北市自己就是一個都市計畫區,因此再分區進行通盤檢討,像士林、內湖這樣,不過,就算分區進行通盤檢討,案例中如果有牽涉到其他地區的影響(譬如一座山跨兩個通盤檢討區),也應該要考慮周邊地區的影響,也就是報告中除了計畫區外,還要有更大範圍的分析區。然後通盤檢討的案子,會再送進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所以基本上,這次的都委會決議將慈濟案納入通盤檢討,我覺得是要肯定的。

Q:老師對於整個案子的發展有什麼感想?

林楨家:

  每個案例的影響範圍不同,假使案子較少人關注,提供意見不完全,委員只能就獲得的資訊做判定,但如果有多方意見表達,委員可討論、參考的來源就變多,這會影響到最後的結果。這也是現在大家在談的「公民」,對於你所關心的計畫案,積極地表達意見,我認為都委會的委員都是很樂見的,台北市都委會的委員都十分專業,很可以信賴,慈濟這個案子最近要送審的前一天,有一個修過我「都市與區域發展」的同學寄信給我,很擔憂這個案子會直接通過,我那時想了一下都委會的委員有誰後,就回信給那位同學,請他/她不用擔心,結果決議納入通盤檢討,更證明了委員們都是很專業的。至於大家在討論的時候,情緒可以平和一點,有的時候不必要的情緒發言太多,反而會影響到討論的進行,理性溝通與討論可以增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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