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事實是蝦米?

人如何被事實蒙蔽?--再論慈濟「一攤血」
文 / 高忠義【台灣法律網】

時下流行的說法,叫做「還原事實」或「還原歷史」,這項工程的難度或許跟強要時光倒流沒有太大的差距。人的感官認知受到各種可理解,或不可理解的限制,即便眼見耳聽尚不能完全憑信,更何況「『張三』說『李四』『如何如何』」,怎可即認為「『李四』必然『如何如何』」。這個「張三」可以換成鄭可榮、李慶安,「李四」則可換成「涂醒哲」,「如何如何」也可填入「舔了某某人的耳朵」,或許有助於人們瞭解,人是多麼容易被「事實」所蒙蔽!

「張三」說「李四」「如何如何」,可能之一,「李四」確實做了那件事,可能之二,「李四」並沒有做過那件事。當然,第二種可能性,並不代表「張三」一定是「說謊、惡意中傷……」,這點也必須先記在腦子裡。說的不是事實,並不代表就是說謊、惡意中傷,就像未替某個病人看病,不代表就是為了錢惡意拒診。

事實能透露的訊息,經常是極其有限的,但人或者因為各種緣故,不能滿足於事實的局限,強要在留白的地方補上各種色彩,這種做法在法院裡頭是必需排除的,就算眾口真要爍金,三人便要成虎,我們仍期待法院裡的法官能夠克服此種常見的理性之缺陷。

按照去年某報採訪慈濟相關人員時的說法,慈濟的人提到鳳林鎮有許多人要連署挺莊醫師,慈濟的人表示,這些人多半是三十歲到四十歲,當年只是「小娃兒」,能有多少明確的記憶?不管這篇報導屬不屬實,「小娃兒」的記憶確實堪疑,但成年人恐怕也不能保證不會有「昨日之事,恍如隔世」,更不用提「某某人說誰怎樣怎樣」,就當真的糊塗情況。

經過在法院裡歷次的攻防,如果慈濟提不出證據證明莊醫師確實在某個時候為了金錢而拒絕了故事中不幸的原住民婦女的求診,為什麼慈濟還不能放下呢?

那個年代原住民可能確實因為經濟情況,而得不到需要的醫療服務,可能直到今天還是有些得不到需要的醫療服務的弱勢者,不論是原住民、是外勞、或是任何族群。但這都不能證明慈濟一再傳講的故事裡的莊醫師確實為了金錢拒絕診治求診病患。未能確證的故事,一再傳講,傷了子女愛護父親的心,這是行善之法嗎? 

或許有人認為刑事法庭已認定釋證嚴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刑事法庭證明的只是釋證嚴未構成刑事上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證明莊醫師確實有為錢拒診之事。傳講之事為真,仍有可能不法損害他人名譽,傳講之事為假,仍有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所以這兩件「事實」並非完全掛勾的。而且就算不構成刑事上的犯罪行為,仍有可能因為傳講未能證實之事,損及他人名譽,而必須負擔損害賠償之可能。簡略說明如上。

平心而論,若是見死不救,固然嚴重違反醫療倫理。但若只是做虧錢營生,行善濟世,倒也是要量力,量心而行的,絲毫勉強不得。以慈濟的規模,行多少善事,要多少花費,如不考慮資源心力,苛責賣麵包店老闆不免費贈送麵包給餓乏之人,苛責裁縫師傅不免費贈衣給無蔽體布衫之人,恐非成就濟世功業之法。

慈濟的功業目前看來是讓人敬重的,善的事功完全不必要建立在何種緣起之上,為一場迷糊仗而耽誤了事功,將徒然造成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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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作者把【事實】與【犯行】清晰切開,

1.或許有人認為刑事法庭已認定釋證嚴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證嚴不構成刑事犯罪,而不是證明莊醫師確實有為錢拒診之事。

證嚴不構成刑事犯罪證嚴不構成刑事犯罪不等於【莊醫師確實有為錢拒診之事】

2.傳講之事為真,仍有可能不法損害他人名譽,傳講之事為假,仍有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所以這兩件「事實」並非完全掛勾的。

傳講之事為真不代表【不會】不法損害他人名譽


傳講之事為假不代表【不會】不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也就是說,事實事實→→不一定等於【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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