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20次委員會議(續會)會議紀錄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20次委員會議(續會)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99126日(星期一)下午200
地點:市政大樓8樓西南區本會委員會議室
主席:林兼主任委員建元                   彙整:蔡昇晃
出席委員:(詳簽到表)
列席單位人員:(詳簽到表)
壹、報告事項
案由為辦理臺北好好看系列1案件後續都市計畫處理原則事宜
案情概要說明
一、   本案係市府99.11.9府都規字第09938437300號函送到會。
二、   有關臺北好好看系列1係源自市府97131府都規字第09730020100號公告實施「徵求參與『促進都市再生 2010年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案」,自9721971031公告受理,申請案計48件,審查通過推薦41件。全案經市府檢視,歷經二年多時間的努力,最後符合經本會第617次委員會備查之開工通案處理原則者有10件,合計提供53,211㎡廣場式開放空間、6,966㎡人行通道及3,708㎡挑空室內開放空間,擴展市民的休憩活動空間,亦創造地區優質視野景觀。
三、   另有關未符合上開開工通案處理原則者之其餘31件申請案之處理建議,經市府都市發展局研擬後續都市計畫處理原則續提本會報告。
決議准予備查,並請市府以文字註明本案係於維持原計畫內容沒有改變以及不再適用「2010臺北好好看」開發計畫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之條件下,始得適用此後續處理原則。
貳、討論事項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大湖公園北側部分保護區及道路用地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暨「擬訂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五段大湖公園北側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決議本次會議為本屆委員最後一次會議,開會時間已晚,且會議紀錄將由下一屆委員確認,為尊重下ㄧ屆委員之審議職權,本次會議不作通過與否之決定,本案僅針對後續處理原則與方向建議如下,供後續審議作業之參考:
一、  本會委員對於慈濟長期以來在社會福利、急難救助與臺灣國際形象等方面的貢獻與努力,均一致表示肯定,同時樂於見到改善既有的環境形象。
二、  依現行都市計畫制度及土地開發管制方法視之,都市計畫與土地開發計畫係分屬不同審議委員會之職掌,衡酌本案所處條件,其「使用計畫」與「開發計畫」應予分成兩階段進行,亦即本案未來宜朝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開發計畫予以個別審議處理之方式辦理。
三、  委員會對本案開發計畫與社會大眾之間的溝通仍不夠充份誠表遺憾。例如,本案基地現況於民國69年以前即填土開發使用迄今,惟目前仍有人誤認現地為埤塘與濕地,另如本案基地與大湖山莊地區係分屬不同集水區、依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顯示斷層帶並未經過本基地等問題,為避免繼續造成不必要之社會衝突,委員會要求市府及提案單位在後續能將本基地實際條件與開發構想向社區居民、社會大眾、環保及專業人士等做更清楚的說明與積極的溝通。
四、  建議後續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在既有土地使用管制架構下納入開發許可方式之操作,能積極就可容許土地之使用組別、開發量體、建築高度及對基地外之防洪、排水等額外環境貢獻,做更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納入本案開發許可之必要條件,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本案共同的期待。
附註:陳情民眾發言摘要彙整表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20次委員會議續會公民或團體登記發言內容
45
劉德正
本案有以下幾點疑義,委員會應予以退回:
一、無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直轄市政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之適用:(1)慈濟為佛教團體,無國防發展相關需要。(2)社會福利設施為非營利事業團體,無經濟發展相關需要。
二、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辦理說明會:本案公開展覽(9441 )時間久遠,計畫書內容迥異,其中非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者,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審議前應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本案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舉行說明會,依法應退回,俟舉行公聽會後,再送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三、慈濟內湖園區變更保護區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應實施環評:(1)園區之開發:依據「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園區之開發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2)「醫療保健服務業」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3)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之興建,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允許使用: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等均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應無「認定標準」第1項第1款第23條第6目之適用。
四、主要計畫書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四、六、七、八款規定,本案主要計畫書缺人口與經濟發展推計、其他土地使用配置、主要道路、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五、細部計畫書不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五、六款、同條第二款規定,本案細部計畫書缺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道路系統 、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細部計畫圖比例尺大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亦不符規定。
六、主要計畫書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問題:依都市計劃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案資料為民國94年前老舊資料,距今超過五年以上,不符當地實情。其現況地形圖分析未依民國89年農委會水保局解釋函「所謂坡度分析應根據自然地形做分析」,明顯違反法規規定。
七、本案容積率160%依可建地44829平方公尺計算,容積坪約可建築71700平方公尺(約21700),相當於20多倍的大湖內閣,建築量體極為可觀。
八、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設置排水及滯洪沉砂設施: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三節坡地排水系統,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六節滯洪設施,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1、坡地農地內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以重現期距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2、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下之洪水。3、「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台北市政府水利處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本案計劃區內排水設施採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10年頻率排洪容量為設計量、計劃區總調洪容量2562立方公尺,不符規定。
九、滯洪沉砂池大幅縮小:本案原有自然水池:40,000立方公尺,慈濟之前承諾以五年洪水再現期計算提送審查之滯洪池:13,625立方公尺。慈濟9911月提送細部計畫以十年洪水再現期計算提送審查之滯洪池:2,562立方公尺,綜上,所提細部計畫滯洪沉砂池為原有自然水池之1/16,為原承諾1/5,應不足滯洪防災需要。
十、既成道路具有公共地役權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所謂既成道路係指「具有公用地役權之私有道路」,本案北基地東側舊有「保甲路」長期(20年)供公共通行使用,具公用地役權:「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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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涵
(林子凌代)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慈濟僅能提細部計畫不得提主要計畫,內政部亦曾就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34款之申請變更程序及認定進行研商與解釋: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係指為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慈濟此案非緊急亦非國防更不是經濟發展,就程序上而言,本案不應再審下去。否則就是明顯圖利私有土地所有權人。
二、本案若執意繼續審查,市府方面亦不應球員兼裁判,我們要求所有的官派委員必須退出,而且我們主張今天所做決議為一違法之決議。
47
李盈萱
(卓梅芳代)
13年前的溫妮颱風造成我家三人死亡,今天我是以具體的被害人身份到此懇求委員慎審此案,為獲取公道13年來因本人堅持打官司,後依市府律師顧立雄主張終致和解,過程中也經過5個單位的鑑定和評估,即大湖山莊街原先係為河谷地不適於居住,加上當時水土保持、防洪設施沒做好,以致一場輕微的颱風即造成家毀人亡。今天慈濟找學者來做保證卻贏不了大自然的反撲,如歐洲大風雪、美國大颶風、中國大洪水,台灣這幾次的颱風也讓大家心驚膽跳,何況慈濟這塊地在我們的報告中是行水區與漫洪區,懇請委員要謹慎考慮。
48
陳婉琪
(陳宜文代)
今天整個程序是違法的,內容不用提。依主席回應是程序問題是委員提的、民眾不能提,在此懇請在座委員能幫忙提出程序問題,否則即便讓108位陳情民眾發言亦屬徒具型式、浪費時間、浪費社會成本而已。應立即停止違法審查並撤銷本案,不要再把此案留給下一屆。如果今天要繼續審下去亦請官派委員迴避。
49
郭坤祥
本人為大湖里里長,首先就本人前曾連署支持之個人部分要求撤簽並作廢。在此要求委員要很慎重的審理此案,因本案12年以來就爭議很多,也建議立即停止審議並要求開發單位到本里召開說明會,因所有的居民都還不了解要做何使用,包括水的部分與其取得量體部分均和先前所說明有嚴重的落差,等到大家有共識後再來審查,也才不會浪費這麼大的社會成本,對慈濟的公益團體形象也不致受損。至於所提94年的說明會因至今已有大幅的修正,故應重新召開說明會以取得多數居民的認同。
50
廖本全
依發展局所說明此案為調和經濟發展,委員真的可以接受?請先確認此興辦計劃是否經過經濟單位同意,此即程序問題。且剛才所提會議紀錄是否提出紀錄內容或出席人員之簽名?如此實質審查內容是否完備?本人亦重申外面的陳情人並非暴民,只因他們對本案有深刻的感受,所要求的也只是程序正義而已。也只有程序正義完成後才能落實實質正義。市府都發局做成如此之解釋,委員覺得教課書也是做這樣的解釋嗎?請求主席務必先釐清此程序問題。本案除市府代表委員應迴避,包括都發局人員中具慈濟身份者亦應退出利益迴避,若欲表決亦應具名投票。
51
(已刪除)

52
陳添申
本人為在地農民,在此揭發慈濟言行表裡不一的一面,因其將114所舉辦座談會之簽名拿來亂用,我們特此申明堅決反對,本人為世居14分埤之農民,土地大可變賣給慈濟但道德良知告訴我們不可這麼做,理由很簡單,地球只有一個、14分埤不也是只有一個嗎?為維護保護區市府不能因人設事成就以鄰為禍之惡行,這將遏殺保護區政策不但破壞大自然環境,也是不公不義之舉,因此我們選擇與大自然共處、和大地共存共容。我們不能把後代當提款機更不能剝奪此大自然淨土。因此呼籲慈濟應接受專家建議廣納雅言自動撤案,勿圖一己之私違法帶頭破壞地球。衷心期許委員明察秋毫展現公權力,還原兩基地之原貌恢復其滯洪功能。
53
林正修
(不在現場)
54
董俊良
(不在現場)
55
還我家園
主要有三點意見:一是變更為社會福利園區的意見,二是農民期待基地能共同開發、整體規劃,做好排水系統,才不至於造成周邊農地淹大水,三是環保團體所陳述的維持現狀之意見。慈濟不應自掃門前雪而忽略其他農民的感受。委員於會議中亦曾提及應一起規劃,而非僅規劃南北基地。呼籲慈濟能主動撤回提案與當地農民一起溝通協調。相信會獲得更多支持的力量,也是一項兩全其美的選擇。慈濟使用10年頻率之降雨強度,且開發基地為河谷下游集水區。惟依水保規劃第214條滯洪設施規劃設計原則:至少應採用50年以上頻率之降雨強度設計所需容量。請慈濟退回提案與上游居民共同開發建立上下游排水系統,來保障當地居民及農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是我們共同的心願。
56
張宏林
依所提主要計畫書所載申請單位是慈濟基金會,辦理單位是台北市政府,惟剛才所說明是本案是市府提案,請市府再確認這是誰的提案?本人亦重申要求採記名投票。今天蘋果日報所刊登頭版廣告是居民一點一點累積其經費而來,所要求非個人利益也非選票。在這邊有人或許是不知內情而被動員,惟有人卻是眛著良心在說謊。請被動員的人弄清楚慈濟在這邊要做的事,沒有人要把慈濟趕離現在的園區,導因是慈濟對於現狀不滿足,所以它重新提出開發案,未來的開發構想包含學前教育設施、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等等,其中如日常用品零售業之使用就讓人有非常大的想像空間。透過這些細部計畫也才能讓我們清楚的了解慈濟想要做的是什麼,如果有人還在說謊的話應該下地獄。
57
(已刪除)

58
(已刪除)

59
溫炳原
本人從投影片列舉本案違反都市計畫及違反環評規定事項如下列:
一、順向坡、谷地集水及行水區、環境敏感、破碎地形地區
二、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變更保護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護區依法得附條件允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
三、無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本案變更保護區做為社會福利設施專區使用,既非國防發展需要又無經濟發展效益
四、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東湖聯外山區道路滯洪沉砂池(907m3)未列入開發範圍
2.「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園區之開發第九款,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4.慈濟內湖園區將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不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6.「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五、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辦理說明會
六、主、細計劃應分開辦理
主要計畫書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細部計畫書不符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未依民國89年農委會水保局解釋函「所謂坡度分析應根據自然地形做分析」,明顯違反法規規定
七、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
1.缺現況交通調查資料
2.細部計畫缺交通計劃
八、高開發量,未扣除50%以上之道路、廣停、公園及滯洪沉砂池等公共設施
1.全案無公共設施用地100%作為可建地
2.建蔽率30%、容積率160
60
陳慧玲
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也可能是太自由了以致眾口爍金積非成是。回想八八水災時慈濟出錢出力為鄉民重建家園,可是換來的卻是數不盡的辱罵和責難,直到文茜週報明察暗訪終於說了公道話,她說慈濟人加油,她說慈濟人做功德40幾年在自己的國家卻遭逢最大的責難,只是上人說不能回嘴做就對了,以至慈濟人也只能默默的承受。少數人用嘴巴做環保卻更容易被看到,好比此地明明是平地確被說成是濕地,淹水的水系不在此又被說成是禍源,保護區的規格和條件早在人口稠密的內湖被改變了,可是也被說成慈濟人在亂開發。個人家住內湖40年見證了內湖從一片荒涼到繁華,合情合理的建設,在文明的社會卻一再的被阻撓,請大家捫心自問反對者是為選票知名度在努力還是為創造此地有效而高度利用而努力。請相信只要慈濟放棄了這塊地將會被人以蓋豪宅的方式放在這裡。
61
官翰煒
慈濟功德會做了很多的好事,可是並不代表就可以做壞事,做了一件壞事也就會把所做的好事給抹滅。慈濟所做垃圾收集分類等是一般居民的環保,真正積極的環保應該是停止保護區的開發。即使做了上千上萬件的好事,卻成為傷害卓家三條人命的幫兇的話,所做好事又有何用。所提陳文茜確實對慈濟讚賞有佳,可是她也沒說慈濟可以在保護區做如此錯誤的開發。依慈濟所提開發模擬與現在的建蔽率幾乎沒有兩樣,可預見他就是要想蓋志工大樓、兒童醫院。慈濟在113於康寧里召開說明會,不到十分鐘我就被請出來了,因為他說只針對慈濟人邀請來的人,這樣又怎能說是說明會呢?且其又沒會議紀錄如何承認是說明會。郭坤祥里長的撤簽也說明他支持的是整個遠景的規劃而非慈濟的開發。請委員也認真思考本案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否則我們大湖里秀湖里居民也不排除提出團體的訴訟。
62
陳樹山
我們相信慈濟是守法的,11年前慈濟意要蓋醫院時本人也是持反對意見,後來經逐步了解和參加會議發現一詭異現象,就是台北市很多保護區的變更案都未見環保團體來反對,唯獨本案就有一大堆人前來反對。如政治大學、文化大學、陽明大學等保護區變更案及變更為旅館用地等案均未見環保團體來反對,是不是這塊地特別危險呢?也不是阿!本基地在保護區分類中屬最高開發潛力的土地,它應該是適合開發的。而且在成功路旁的平地也不適宜拿來比擬成蘇花高那種崇山峻嶺之地。請大家不要忽略慈濟本身是身體力行的環保楷模,我們相信他不會用詐騙的方式來辦理變更,他一定是會用合法而且最環保的方式來辦理。試想本案若落入一般財團建商手上,建商挾其龐大的政商關係一定早就完成變更而蓋出滿滿的豪宅,屆時我們也只能望屋興嘆。
63
邱曜山
大家所稱淹水問題,其實大溝溪和米粉坑溪水系與慈濟這塊地一點關係都沒有,為何政府在經過調查並懲處相關失職人員之後,滯洪池予以蓋在大湖山莊街底,即表示水不是從此處來的。政府在經過多年努力除大湖山莊街底在金龍路底也將興建一滯洪池,在納莉、象神、賀伯颱風來時,水就是往那邊跑。個人深感痛心是慈濟這樣的獲國際認同的公益團體,為何公權力沒有伸張,讓居民知道是非對錯,請各位委員發揮良知來促成此事。
64
張明家
(不在現場)
65
羅月圓
我是居住東湖地區的良民,只因我們贊成此案卻要遭受辱罵,我們有義務要為在地居民發聲。現在的柏油路鐵皮屋是不透水不環保的,在我們落實環保的過程我相信慈濟不是一個破壞環保的團體。本來焚化爐要蓋在東湖,因為慈濟的資源回收工作讓焚化爐不用蓋。請大家不要為了打擊慈濟而忽略了我們贊成的人的聲音,相信慈濟它會讓經的起檢驗與驗收。
66
葉美玉
本人做慈濟20多年亦曾獲2002年優良婦女獎,以前曾住加拿大,回國後發覺台灣做慈濟遠比任何國家都難,慈濟開發此地是買來時已經是平地,慈濟如果開發它,他會把不好的柏油路拆掉做環保的設施,那裡沒有礦坑也沒有斷層也不在山坡下,而且慈濟對此地真是保護有加,我們接受漫罵因上人說凡事忍耐,但是我們也有委屈。如果這叫公理則台灣民主何在?我們需要委員們專業的認同和判斷。
67
林子凌
(張雨智代)
慈濟的志業大家都很敬佩,但是與保護區的開發是兩回事。87年時所舉辦的大湖里里民公投有兩項結論,第一是希望本區不要保護區變更、第二是希望它回歸原來保護區原貌。政府單位以為30幾年來已經是柏油路了,就想允許其開發,惟30幾年來政府不作為讓老百姓忍受30幾年的錯,這豈非公務員的責任?結果還誤導了慈濟來買這塊地。83年曾有一保變住的案子,要將大湖山莊街底變更後蓋國宅以安置林森1415號公園之拆遷戶,該案如果沒有被阻止,現在的滯洪沉砂池要蓋哪裡,建議市府應將保護區做一通盤的檢討,甚至中央也應就國土保育政策做一通盤的檢討。
68
陳立勳
(不在現場)
69
馬德熙
剛才所聽都發局之陳述,調和經濟、促進社會繁榮都是一件好事,大家共得其利,但是在不應該開發的地區去做動作這是不可原諒的,上人曾說如果內湖里民不同意的話我們就不要做,但是今天所見卻是委員手上不實的資料,他說有開居民公聽會,事實上請來的都是支持他的人,這樣的公聽會算數嗎?剛才里長也誠懇拜託慈濟前來召開公聽會,為何慈濟不敢呢?讓大家知道你真正要做什麼這不是一項好的作為嗎?請慈濟的師兄師姊想想,慈濟多年來購置保護區工業區農業區進行變更,這種行為和大財團養地有何差別?又聽說慈濟拒絕換地堅持開發的行為,其幕後動機又是如何?內湖居民亦曾建議將此區變為防泛園區,果真如此居民一定雙手贊成。最後給委員善意建議,如果今天所送資料是錯誤或偽造的話,請退回此審議案。
70
林鄭彩雲
(張淑媛代)
本人在此已居住半世紀了,得知此事是1111到這裡來聽才知道,之前有所謂公聽會則全然不知,12年前為此案遊行公投過,慈濟不走也不動,不知在打什麼主意。保護區不應該開發,這是ㄧ般居民都清楚之事,學者專家更不用我們來教,即使它是填土過。早期88水災時知本溫泉兩旁堤岸都被沖毀,慈濟的工程在這裡又能夠保證什麼。本案實在不能予以開發通過,部分土地他們現在也已在用了,為何還要變更呢?實在讓人不解。

71
邱美琪
本人是內湖的媳婦,10幾年前從歐洲回國時就想找ㄧ個跟歐洲很像的地方,很幸運的我們找到內湖這個地方。但是也很不幸的我們跟慈濟的命運開始掛鉤在一起,因為我的原屋主就是賣地給慈濟的地主,該地主ㄧ賣完地就旋即搬離此處,似乎他已經預期有事情要發生。也有人很樂觀的告知此地是溜地是保護區,台北市政府一定會堅守保護區政策,且慈濟是公益團體也絕對不會亂開發。但是很不幸從我小孩還在坐娃娃車開始我就推著他參加活動,也發覺慈濟的力量好大阿,我相信本案如果通過,洪水還沒淹過來以前,我們會先得憂鬱症以致死亡,是慈濟和市政府讓我們失望。請不要讓本案通過。
72
蕭年美
我有兩點意見陳述:一、環保等於開發嗎?你在那塊土地上用任何大型的器械去開發就是對土地的踐踏、對土地的傷害,在此論述下環保怎麼會等於開發呢?二、請各位回顧去年的莫拉克風災造成台灣多大的財損,去年財損約190230億,今年又追加了775億,整個莫拉克風災幾乎花了我們快ㄧ兆元了。今年的凡那比颱風農損也20億,等等極端氣候的到來,我們市政府準備好了嗎?如果這塊保護區沒有好好保存,請問這些財損如何做調合經濟?因此我希望:一、不要再消費環保了。二、從今年的負債報告顯示,負債4.6兆元是政府每支出100元就有11元是要還債的,是要用62年的時間才能還清喔!如果再加上一些潛藏的負債更高達19兆元,每人平均負債是80萬,請問我們還要再債留子孫嗎?因此請讓保護區發揮其國土保育的功能,任何極端氣候再來的災害我們政府都無法去付出,更何況要債留子孫,請不要做歷史的罪人。
73
葉清恩
ㄧ、建議審議委員會“否准 " 本開發申請案。
二、敦請慈濟高層永遠撤銷本開發案。
三、理由 :
( )搶救慈濟的初發心 ; 維護慈濟完美聲譽。
1. 我愛慈濟,但更愛老天爺恩賜給台北市蒼生的大自然保護區。內湖區以曾有慈濟資源回收環保示範園區為榮 , 但內湖區更需要復建具生態及滯洪機能的美龐清景大湖。
2. 愛護慈濟,就要讓慈濟變成保護區的守護神,模範生而非終結者,讓慈濟這個由台灣 本土創辦的世界級品牌,能推廣其精神及福田志業至全世界 , 並使慈濟宗永續長存世
間。
3. 慈濟聞聲救苦的志業令人敬佩,但開發興建大樓水泥叢林,大自然保護區就滅絕回不來了,本變更案如獲通過,各宗教團體群起效尤,則全台好山好水福地將被開發興辦慈善志業美名假象破壞殆盡。
4. 慈濟的善行志業,當然不應建立在當年被奸商刁民違法填土的美麗大湖保護區溜地目的爛泥上;慈濟是好人,一定做好事,更應該做對的事。
5. 十幾年前以十數億元去接手購置這塊必然會有爭議的保護區,應該將功補罪,推動清除廢土深挖大湖重建安全水土保育大湖的志業,為台北市復建一個絕無僅有的肺葉。
( )如果台北市政府通過本開發案,將面臨居民激烈抗爭的風險。
l. 大湖公園臨近建案,建商皆以保護區景觀為賣點,並舉證保護區之法規事實;人民信賴政府法令之保護,如果台北市政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居民將發動申請國賠,以補償高價購屋款之損失。
2. 首善之都的台北市政府通過本案的惡例,將影響全國營建業之經營,因建案地理環境之介紹,將無法確認,衝擊經濟發展、公平交易及消費保護法規。
3. 慈濟開發當局枉顧都委會十餘年來歷次審議委員的專業修正意見,現今計畫違法違規變本加厲,借名社福使用,閃躲環評、不辦公聽,僅賴私通,誠信蕩然,蠻橫開發,我執固執,台北市府怎可逢迎慈善霸權,蓄意護航。
4. 北市府都發局等相關單位如果怠忽職責,明知申辦開發單位避法取巧,未依法把關,權益受害居民必將尋求司法院及監察院的途徑爭取公益。
5. 台北市政府應有積極施政作為,編列預算以公告地價收購慈濟內湖園區,並開挖及疏濬大湖舊貌,維護山光水色並使居民兔於淹水惡夢的水土保育大湖。
( ).花蓮有慈濟,台北有大湖,這是台灣全民的珍貴資產,請大家誓死珍愛疼惜 。

74
廖信東
1、主要訴求為優先重劃此區與慈濟共同開發,減少大湖公園淤積,建立上下游排水系統,請慈濟退回本案。
2、本案違反水土保持法,滯洪量應採50年計算,上游淹水主要是上下游落差太大,達251;原有山陵線不變,所提出集水區面積也有誤。
3、ㄧ年之間同時有三個颱風,建議市府於降雨強度部分應重新檢討。
4、之所以反對此案係因為基地就在集水區下游,未來不可能把房子拆掉再重蓋,基礎不對上游再怎麼做都不對,此區河谷地形大雨ㄧ來就淹水了。
5、如有需要建議慈濟要蓋地下三層樓做滯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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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國陽
(洪美惠代)
個人很不解為何保護區可以調合經濟的說法予以變更挖掉,我也不知道如何跟家中小孩說慈濟要在此蓋房子。我們在此擋主要是保護區就應回歸保護區的功能,否則當初又何必要畫為保護區呢?這一定有其道理,難道之前的人都錯了嗎?為了要行善就要開發保護區,這代表在錯的地方做了錯事。如果沒有程序正義又哪來的實質正義,整個審議過程就是錯的、沒有意義。謂何這樣的一塊地會成為私人所有?或許不是都發局的錯,可是用調和經濟來談這個問題,那全台灣不就都可以開發了嗎,是不是也把大湖公園填起來一起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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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藝
我反對此案的開發,但我還是支持慈濟的志業,但我還是要說這是ㄧ個道德的問題,今天面對的是保護區開發政策的問題,也是很重要的道德問題去面對我們的下ㄧ代,這塊地就好比一個貞潔的少女被玷污後要做處女膜重建一般,當初被填平現在要進行開發並做滯洪沉砂池,這實在是很荒謬的ㄧ件事。保護區不容許有任何原因理由去玷污這塊地,去玷污山坡地保護區政策,這一個重要觀念應透過在場都委會委員及老師堅持之,以避免此政策開了一個口讓建商可以透過此案例任意買地進行變更,否則我們如何面對下ㄧ代。另有關主席所說程序問題僅委員可以提這一點,經我們洽詢律師表示程序問題是所有經邀請列席的人都可以提的,故請主席明確告知其法令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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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李蘭
(不在現場)
78
潘翰聲
我覺得慈濟最委屈的是為了反對蘇花高,因為蘇花高的議題最近變成蘇花改而沒有任何慈濟人出來講話,又為何慈濟在此議題從反對變為沉默,慈濟本身做為一個開發單位時其所行所言真的跟ㄧ個開發商沒有兩樣。很多人都說慈濟是ㄧ個好人,我只是很疑惑好人就可以做壞事嗎?好人就可以說謊嗎?好人就可以規避法律嗎?好人就可以不做環評嗎?慈濟的動員跟傅縣長率人去環保署包圍要求通過蘇花改環評是ㄧ樣的。又為何別人變更我們沒有出來,慈濟變更我們就出來,請問我們是政府嗎?我們只是一個環保團體阿。說我們出來講話是在要選票,就根遠雄在大巨蛋講的話是ㄧ模ㄧ樣。本案程序部分真的有問題,與其事後在告來告去,不如今天就停止審查。
79
溫炳原
(不在現場)
80
李宜潔
小姐代)
我是家庭主婦,我不知要如何教育小孩,沒有正義沒有是非,我要如何跟孩子說保護區居然能夠變更,內湖的好山好水希望慈濟和內湖人都有好心腸來保護它。所有的慈善團體都在買濕地作保護,為何本案要破壞此慣例,將來小孩做錯事也可以藉由任何理由而原諒他嗎?我們從來沒否定慈濟所做的貢獻,但是更希望慈濟發揮其做善事的精神將這塊地變成永遠的保護區,這將是ㄧ項最大的功德,所有內湖居民也都會感謝他。更希望今天透過這個會議讓所有人有知的權利,有免於恐懼的權利。
81
又魯彬
(不在現場)
82
宋佳倫
(黃詩涵代)
謹代表荒野保護協會反對本案反對慈濟變更保護區從事開發利用,因荒野保護協會的宗旨就是將荒野地保護下來,成為自然的偃體。此案讓我們知道我們的教育是不夠的,之後也會跟慈濟合作將尊重自然的觀念深植於每個人心中。也請慈濟聽取衷心建議將本案撤案,另覓合適的地方去做對的事,推廣更正確的環境教育。
83
黃詠梅
(黃詩涵代)
今天在蘋果日報由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刊登了半版的廣告,請慈濟手下留情放過此保護區,買下半版廣告不是一筆小錢,但跟慈濟買下此保護區相比真是九牛一毛,只是希望透過此廣告能將消息告知所有支持慈濟的人,也能阻止變更開發後所可能帶來的災害,這個廣告是由部分長期捐款給慈濟的人自己決定要停止其捐款轉而刊登此廣告。越來越多的長期捐款者因為慈濟要開發此保護區而停止其捐款。希望全國關心慈濟的民眾都能透過此廣告來讓慈濟回頭是岸,很多人都認為上人不知道,這個廣告放在同版面阿扁跟阿貞的下面,似乎也有所引喻,因為阿扁說我也不知道。慈濟如果去買一塊遭受破壞的地來做保護是好的,就如環保團體救白海豚的示範,但是如果一直買地來做變更開發就是錯誤的示
範。
84
黃頌竹
(不在現場)
85
江逸萍
(馮英代)
我從來沒想過要來參加這樣的場合,但為了爭取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而必須來發言,曾經居住汐止經歷過象神與納莉二次風災,後來選擇離汐止最近的內湖落腳,也努力工作想成為台北市的永遠居民。可是我無法想像郝市長身為一環保專家怎麼能允許這樣的一塊保護區被開發,市政府應為民眾把關,而非懼於慈濟的財大勢大就為其護航,如果本案違法通過,提醒委員们可能就犯了圖利瀆職之公訴罪。
86
盧雅秋
(盧容序代)
我疑惑的是當初列為保護區的條件消失了嗎?更改了嗎?為何可以變更。來之前有醫生朋友比喻這種情形就好像幫病人裝一個尿袋,並告知病人其品質良好一般。也好比說本來一個很好的行水區要予以閹割掉再設一蓄洪池,其蓄洪功能有多好等等。最後他說天然的最好,這是一個違反自然原則的事情。
87
邱春美
今天要針對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5條的相關規定指出在維持保護區不變更的原則下,法規就允許該地附條件做社會福利及水保的相關設施,慈濟想要做社福及滯洪池皆可以,現況下就可以實現,為何還要來變更保護區?針對違建緩拆的法規是民國83年以前的既有建物才可以適用,慈濟在民國87年才購地,亦即現況使用建物均屬違建。慈濟非法填土政府不解決、慈濟非法使用違建政府為何不拆除?政府無能無力解決還要繼續護航變更,政府丟不丟臉、慈濟知不知恥。只要慈濟做環境改善工作,政府就可以依現況將保護區納入管理,根本就不須要透過保護區的變更才能將之納入管理。市政府無能無力管理,還將責任推卸給都委會。請委員思考台灣還有多少保護區可以浪費,當全球都在進行保護區的保護時,為何委員還要支持此案。
88
薛婷臻
(不在現場)
89
周東漢
(代理發言)
如果你有子女居住在此,你會同意此案嗎?我今天來是因為看到有人成為弱勢,幫助弱勢也是慈濟的信念,跟慈濟想法一樣,這些人須要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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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益成
(葉清恩代)
l 我是內湖人 , 慈濟園區改善方案目前面臨不是內湖的人 , 確在環保領域裡高談闊論 , 我要請教反對的教授們 , 首先請教林正修先生 , 你曾經說過 , 【過去 20 年 來 , 北市的保護區從未開放 , 不知道為何市府現在卻要開放的言語 ? 】我現在可 以告訴你 , 事實上 20 年來已經超過 40 多件案子被審查通過了。
2 請教楊重信教授有關北投行義路『溫泉產業特定區』都市計劃案 , 你同意『以 適度為名』進行開發 , 然而確對內湖慈濟園區改善方案中 , 持反對立場 , 試問楊教授你為何是攻重的標準 ' 你應該給內湖居民一個交待。
3 請教蘇瑛敏教授對台北縣保護區 , 開發量大於慈濟內湖園區的面積 , 不知道妳 是否對於妳過去同意核准的開發案叉是如何解釋 ?
4 尤其是廖本全先生 , 我聽說他是綠黨中執委 , 他明知道政府法令保護區 , 是允了 ?/詐使用於社會讀到設尷三屠宰拳、殭賽業 ( 積儀、葬儀社 }' 他到處 J 扇風點火造謠生事 , 誤導事實 , 打壓慈濟 , 我懷疑其目的是否要提升個人利益聲勢。
5 對的事 , 好的表現 , 我更要說 , 我非常感謝文化大學郭瓊瑩教授 , 她在 202 濕 地問題上特別強調「環保跟開發確實可以兼顧 , 但只要不動到綠地」。這番公正 的話 , 匡正了社會不公平、不客觀的說法。是值得我們效尤尊敬的教授。
6 我是沉默的內湖人 , 我在這裡是想告訴大家 , 我已經無法接受不分青紅皂白 ,自以為是環保專業的教授 , 因為反對而反對 , 你的良知在那裡 ? 客觀公平性的態度又在第裡 ? 在坐的各位 , 我是兩湖人 , 我非常的讚同 , 並全力支持慈濟在內湖園區進行改善。 司最後 ! 我懇請評審委員能夠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判。謝謝大家 !
91
黃明瑩
保護區經查法規是可以容許社福等使用並非不能開發,之所以贊成是萬一此地被財團拿走做公車轉運站等使用,對居民的影響將更大,故表達贊成之心聲。
92
莊妙卿
我是道地的內湖人,我來表達贊同而且全力支持的心聲。慈濟在此改建是美事一樁,因常久以來慈濟皆從事救人助人的事情,如921災後重建、88水災災後重建等等。又如骨髓捐贈台灣醫療單位不敢做,她卻承擔此重任,因為她認為生命無價。一位走路都怕地痛的法師,她會去傷害誰阿?我全力支持也樂觀其成。
93
許玉枝
我代表慈濟1300位志工,也在內湖居住了28年,一路見證慈濟在此土地發揮了多少功能救了多少的人,溫妮、賀伯颱風來襲,慈濟一天供應6萬個便當,921大地震、SARS期間那些人的三餐就是由在酷熱鐵皮屋下的志工所提供,賑災物資也還好有此地進行分類。學校與民間企業團體都絡繹不絕的參訪,志工還扮演解說的角色。一路走來志工皆無怨無悔在付出,也是一群沒有聲音的志工,懇請委員支持本案給我們一個合理的改建,計畫的開發絕對比現狀好。
94
陳志發
(不在現場)
95
莊秀英
慈濟在內湖已推動30多年的環保工作,從前就是水泥地,旁邊是大馬路,周圍早已被各住宅包圍,為何還有外縣市來的環保人士來說要環保呢?台灣各地還有更多須要關心的環保土地,而今卻針對旁邊是大馬路、沒有保育樹木、沒有保育動物的土地做文章,實在是很可疑。為何選舉期間社區裡有很多謠言說此區是山坡地並發放黑函,真是莫名其妙。內湖從有捷運以來很多人希望在此蓋豪宅,請政府不要屈服於惡勢力。請真正的內湖人一起來支持此案。
96
黃桂玲
(林昭元代)
本人是大湖里民,到此向各位報告三無一成,第一無:若市府要徵收此地回復為湖泊,則本人無意見。第二無:接獲傳單說慈濟要在此蓋醫院,惟臨近三總、康寧等醫院林立,故本區無需再蓋醫院。第三無:說慈濟將蓋2棟高樓約20層高,本人亦不贊成。最後,慈濟若在此大湖旁興建一有特色的地標與聚會所,則本人舉雙手贊成。
97
項乃華
先生代)
一、以在地居民身份表達全力支持慈濟改建計畫方案之通過。因從921地震慈濟認養50多間學校之品質及莫拉克風災高雄三菱村永久屋之興建品質,以及全世界70多個國家對慈濟的認同,相信慈濟會將內湖園區的改建做的更好也符合環保綠建築之標準,更能改善目前鐵皮屋之破爛景象,建設後對內湖對台北市乃至於全國絕對有加分效果。
二、民主真諦在包容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對綠黨理念也尚表贊同,惟套ㄧ句阿扁的話:慈濟改建,甘有這麼嚴重嗎?一個平地改建案竟然利用黑函等造成居民人心惶惶。造成反對應該是有很多的誤解,希望這些朋友有機會來了解ㄧ下,也希望慈濟能更公開的說明,委員能憑良知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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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銘烜
(曹世政代)
我認為本案從公文的來回、從法令上的評估,相信在座委員都很清楚,但在過程中發覺正反兩方落差這麼大,真相是什麼?一個小案似乎快成為一個政治問題。據了解所有工程中慈濟對工程要求的標準都高過政府的標準,這代表上人對品質的要求,故要懇求大家認真去思考,因為真理只有一個,否則會對大家都造成傷害。這部份就請各位委員專家用你們的睿智來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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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勝枑
內湖不僅湖大福氣也大,因為有如此多的人在關心此土地、也有那麼多的人在做公益,個人對雙方面的沒有否認。個人認為此福份是被一個動詞與一個名詞所掩蓋,那就是「開發」和「保護區」,因「開發」加上「保護區」大家就都認為不可,惟本案並非帝寳也非某某山莊,保護區也有允許使用項目,且慈濟依法依規定申請,又怎會有程序問題,即全案依法審查就是了。剛才有人說本案非工程與技術的問題,難不成是意圖的問題?果真是意圖問題可就難以解釋的清楚的了。建議各位委員慈濟依法申請大家依法審查即是。個人希望慈濟仍能繼續在此存在並發揚光大,創造更好的環境並提供更好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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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月
(放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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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土坤
先生代)
本人是內湖居民也是骨髓捐贈的志工,推展骨髓捐贈相當困難,本案推動似乎也被「保護區」這三個字所框住,果真如此就不用來開會了。「保護區」應該是在某種規範或條件之下經各位委員審慎考量後是可以變更與通過的。憲法都可以改了,只要合乎法令與當時現況是最有利的,就應該可以朝人民最有利的方向去做才對。另ㄧ方面除對慈濟有感恩卻又把本案妖魔化,慈濟40多年來始終如一,不可能因一個個案就變了。各位有機會到慈濟其他會所就會發覺都是低密度建築,不可能有高密度開發,個人仍表支持本案能盡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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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上山
(不在現場)

貳、散會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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