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會議紀錄3?

會議紀錄3?

事實:
一、本案未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5頁:「後續倘有關新設施之開發建築計劃,須進行開發許可之申請,並依山坡地開發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詳予檢討分析,檢具水土保持計劃」。據此,本案未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二、本案採10年頻率排洪容量設計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7頁:計劃區內排水設施採用「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之10年頻率排洪容量為設計量。
三、滯洪沉砂設施面積僅1925平方公尺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7頁:本計劃應設面積1500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另於北基地內增設二處面基合計約425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作為區外調洪沉砂之用,合計達1925平方公尺之滯洪沉砂設施。
四、規劃總調洪容量2562立方公尺
依99年11月所提細部計劃第8頁:計劃區總調洪容量2562立方公尺。
理由:
一、本案應實施水土保持計劃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五、八款規定,集水區之治理、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二、山坡地排水應以25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三節坡地排水系統,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坡地農地內排水系統之設計洪水量,以重現期距十年之降雨強度計算。其他非農業使用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三、台北市政府水利處
1、本案基地屬山坡地範圍,依之前大地工程處的意見是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2、簡報中所述及「水土保持規劃依據」部分,因「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建議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規。(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3、滯洪池需求容積計算經開發單位依相關規範取保守值計算所得結果,基地內滯洪需求容積為1,092.4 m3,基地外(增加部份)滯洪需求容積為9,310.4 m3。
四、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1、本案依水保報告書第6-10頁及表6-4-2顯示,其滯洪沉砂量依法僅須考慮區內約4.896公頃的開發量,惟經歷次審查已要求其增加考慮區外86.8公頃的開發量,即所承諾總設計容量為13,625立方公尺,雖與原溜池時約40,000立方公尺的滯洪量相比仍有一段差距,惟站在水保法立場上似乎已經不能再做要求(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2、水土保持與區域防洪應分開來看,就水土保持而言即本案核准後不會再增加其下游之負擔,但就區域防洪而言,本區域防洪一旦其降雨頻率超過5年洪水,就有可能會淹水,亦即其淹水與否還要看與大湖的連動結果而定(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五、滯洪設施入流應以50年之降雨強度計算
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六節滯洪設施,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下之洪水。滯洪設施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流量」。
六、邊委員泰明
所設計20年洪水頻率似乎已非最近這兩年暴雨量所能承受,建議應再經水利專家再做模擬,以符合本區生態之容受力。(詳990928第三次討論會議紀錄)
七、專案小組歷次審查結論
1、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一:「本案區域排水問題請規劃單位續就居民所補送陳情書內容及提高設計標準再做考量與回應,並向當地居民進行詳細說明與溝通」。(詳940708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一:「本案北基地為周邊陵線集水排向西側大湖之出口,區位敏感,其規劃留設之滯洪池,於未來開發後須確保不會被挪作他用」。(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3、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三:「依民國59年之航照圖視之,原北基地應屬大湖之一部分,對照於中部地區水利地遭居民佔用所造成之災害,則本案原「水利地」的功能是否仍應保留值得再做探討。」 (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意見:
1、「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規劃設計技術規範」已廢止,所提細部計劃應予以修正為新適用的法規。
2、本基地部分原為窪地或湖泊,為儘可能恢復其原防洪排水功能,其開發除須依規定留設防洪排水設施外,並應配合提供所屬集水區域所需之沉砂與滯洪空間。
3、本案基地屬山坡地範圍,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排水系統以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之降雨強度計算,滯洪設施入流歷線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

會議記錄2

事實:
一、本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依本計畫興辦事業計畫書業已奉內政部86年7月24日台(86)內社字第8684674號函原則同意在案,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而非教育局,本案不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二、慈濟所有土地達16公頃
本案慈濟實際擁有16公頃土地,而拿出4.6公頃進行變更,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之送審?(蘇委員瑛敏 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三、社會福利中心使用
慈濟內湖園區變更保護區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宗祠及宗教建築、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限於環保廢棄物處理)等均非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
理由:
一、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慈濟內湖園區將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應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條園區之開發,第九款(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適用,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設置老人「輕安居中心」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31條第11款「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之興建,若位於山坡地之區位,且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詳960713第二次討論會議紀錄)
三、非屬文教建設之開發
1、慈濟內湖園區將作為興建社會福利中心使用,非屬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興建或擴建,不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4條第7款「醫療建設之開發」,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3、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部分:依據「認定標準」第25條第7款「新市區建設」,位於山坡地之區位,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即應實施環評。
四、顏委員愛靜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2、有關張委員提議本案應先送環評乙節,縱使本案開發面積4.6公頃,是在法令所規定的5公頃以上的門檻下,惟慈濟若欲取信於人,建議仍應送環評審議,才能讓問題更清楚一些(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五、江委員彥霆
針對本案所可能產生環境衝擊部分,慈濟應予以正面回答。個人亦贊成本案因接近環評之門檻,申請單位應嚴肅看待(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六、蔡委員淑瑩
依環評法「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建議可透過此機制做進一步的分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蘇委員瑛敏
個人贊同本案應進行環評的理由不僅只本案變更申請接近5公頃的送審門檻,尚且是慈濟在本案周邊確實已購得並持有16公頃的土地,這點就一般開發案而言,常令人質疑是否為蓄意分割所造成。(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意見:
1、開發基地雖僅有4.6公頃涉及變更,但因整體面積多達16公頃,且屬環境敏感區,建議仍須做詳細的「環境影響評估」。
2、允許使用項目其中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含精神病院)、社會福利設施、人民團體、文康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零售業甲組、飲食業等非文教建設之開發,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第9款、第24條第7款、第25條第7款、第31條第11款,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應該是會議記錄吧?

應該是會議記錄吧?

事實:
一、順向坡
本案北基地東北側及南基地西北側所臨接山勢均為順向坡。
二、谷地集水及行水區
早期本地區(溜地目)與大湖為一大湖泊,成功路開闢後就形成與大湖分開之池塘,後因有人違規填土而造成現今之平地。
三、環境敏感、破碎地形地區
基地為行水區之溝谷環境敏感地區的山坡地保護區。
四、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變更保護區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護區依法得附條件允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
五、無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本案變更保護區做為社會福利設施專區使用,既非國防發展需要又無經濟發展效益,故應無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適用。
理由:
一、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
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結論四:「本案北基地東北側及南基地西北側所臨接山勢均為順向坡」。(詳940825專案小組會勘(水土保持部分)紀錄)
二、郭委員瓊瑩
大湖公園北側乙案實因基地位處環境敏感地區,為區域性集水區之主要排水流路,故本案無論是否為早已經整地變更地貌,就整體區位而言,均仍屬不適宜開發區(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三、陳教授宏宇
1、本案從政府體制及政策面來看,發展局在民國90年10月11日「台北市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坡地防災組的報告中提出:「…進行台北市山坡地住宅通盤檢討案(含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對於有坡地安全之虞及不適宜開發之分區進行檢討變更」,其間並列有時程的規劃。後續總結報告經送市長核定結論為「…保護區及山坡地的過度開發與利用,確實是坡地災害的主要原因,也是平地淹水的主要原因…」,故而強烈建議「…暫緩開發利用保護區(山坡地)…」。(詳951011第六次討論會議紀錄)
2、本案不僅為保護區,更是座落於溝谷中的地質敏感區,比對雞南山危險聚落之山勢,實在有諸多相似之處。發展局也曾邀請學者、專家就本案之地質安全、水土保持、逕流沖刷、邊坡穩定、排水措施等各項議題提出建議,很遺憾的,包括本人在內的幾位受邀者,均很無奈的拒絕參加這種硬要以“人定勝天”技術克服一切的方式,來背負這個個案開發的背書者。也因此,學者、專家的專業背景實在不應該被主辦單位任意拿來作為都市計畫變更的一顆棋子。(詳951011第六次討論會議紀錄)
四、郭委員肇立
台北市既然已有足夠的建築用地為何還允許保護區不斷的開發,土地復甦甚且比土地開發還重要一些。(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五、台北市政府發展局
因於保護區尋覓可建築用地非本府(台北市政府)政策,故發展局不擬進行保護區通盤檢討(詳960614第一次討論會議紀錄)。
六、張委員樞
本案所規劃社會福利設施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原分區保護區內即可設置而無庸辦理變更,建議規劃單位在量體配置上酌減後即可滿足原法規之需求,此亦或為本案解套之方法(詳951204第七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七、林委員聖忠(鍾弘遠代)
不宜變更坡地他用。(詳951011第六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
意見:
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護區依法得附條件允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無須辦理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且基地位處環境敏感地區,為區域性集水區之主要排水流路,故本案無論是否為早已經整地變更地貌,就整體區位而言,均仍屬不適宜變更保護區。

慈濟與原住民的融合與衝突(謝國榮)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2

慈濟與原住民的融合與衝突(謝國榮)
2010年08月20日蘋果日報
在幫助原住民的同時,應尊重原住民特殊的文化與習慣。
陳文茜日前發表「慈濟人加油」,全文卻未觸及問題之核心。8月初屏東長治「慈濟大愛園區」巨石置於大門處,入住的災民群起抗議,要求移除。魯凱鐘思錦牧師說:「部落感謝慈濟的協助,但助人者須尊重受助者的文化面貌與信仰體系,為何要立巨碑彰顯慈濟呢?」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杉林鄉的大愛園區,原住民不滿大愛村充滿「慈濟圖騰」的生活環境,沒有原民風味。
園區處處可見慈濟的圖騰及上人的文句,災民們每天看見這些救災意象的石雕與文字,又勾起痛苦的記憶。慈濟在園區推動「三不運動:不抽菸、不喝酒、不嚼檳榔」,殊不知這是幾百年來原住民生活的習慣與文化。災民要入住永久屋,不但得依政府規定簽下放棄祖先土地切結書,還要簽署生活承諾書,不抽菸、不喝酒,還不許殺生,原住民遇到快樂的事都會殺豬與喝酒慶祝,慈濟會不會管太多?
這種「慈濟化」或「漢化」的運動隱含意味著:我的生活方式比較文明,你的生活方式比較不文明,所以必須要按照我的方式去改造。原住民的生活習慣與獨特的文化要不要改變?要如何改變?應該由原住民自己來決定,漢族或其他宗教族群,都不可也不宜干涉。
在大愛園區重建的教堂十字架下,馬總統放上證嚴法師開示「十在心路」的勸世語,完全沒有尊重原住民基督教的核心信仰,引起許多原住民教徒與牧師的抗議。慈濟雖強調尊重原住民的信仰,蓋了兩座教堂,但是教堂大門的透明玻璃上,鑲刻了證嚴法師靜思語的對聯,其中還有「觀自在」三個大字,據考證,「觀自在」是觀自在菩薩摩訶薩,亦是觀世音的別號。
傳統基督教堂不該出現所謂的勸世門聯,園區顏明仁牧師指出:「由異教徒來蓋基督教的教堂,這本身就有爭議。」這種強加自己宗教之經文或文字於其他宗教的建築物上,而讓其他宗教教徒感受到不舒服,甚至有受辱的感覺,這種方式似乎非常不妥,相信這並非是證嚴法師的本意,證嚴不是也常強調各宗教本應平等與互相尊重嗎?
未讓原民充分參與
2007 年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承認並尊重原住民族想要過的生活方式,包括自決權、自我管理、文化權等。慈濟受捐款人之託付,與政府成為災後重建的策略夥伴,應充分尊重原住民自決與自我管理的真正精神。慈濟慈善基金會第三條亦明示:「尊重並了解災區風俗、民情與宗教。」國際紅十字會的救援指導原則第三、五條:「救援工作本身不具有任何宗教與政治目的」、「尊重災區當地文化,接受社會結構與風俗之不同」。
慈濟在永久屋及教堂的設計過程中,實質上並未讓原住民有充分的參與,原住民無法在屋樑上或園區內刻上象徵自己族群精神的圖騰符號,園區卻充滿慈濟的圖騰與雕像。魯凱族、布農族與平埔族等部落重建聯盟、小林村重建委員會、霧台鄉愛鄉協會及當地基督教會,均已多次強烈呼籲:「包括讓居民參與永久屋設計,入口意象及街道等行政區域讓居民自行命名,生活管理由居民決定,慈濟僅負責家屋興建。」不過迄今尚未得到慈濟具體的回應與改善,而政府只出地,這些問題好像視而不見。
慈濟可以認真思考學習放下,園區的圖騰與命名完全交給原住民去決定,讓原住民自己去管理與發展自己的文化與生活方式,也不要讓園區成為什麼國際示範園區,咸信可以大大減少如印順導師所言的「惱亂眾生」,這也是一種功德無量!
作者為高苑科技大學經管所助理教授


歷史事件....湖地開發問題多 居民對慈濟說不....2006苦勞網報導...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3

節錄苦勞這一篇的片段,雖然裡面那個坡度多少是可以開發的部分令人存疑,但是也是有點看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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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台北市政府也開始正視該地區原湖泊被填平的後患。對於慈濟所提出變更計劃,台北市政府在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計劃駁回的部分理由寫著,「該用地於民國六十九年由大湖被填平後土質鬆軟,不適宜變更承受如此高強度建築之開發。」同時,台北市政府也強調「該湖泊用地於民國六十二年由七星水利會標售給新陸開發公司時有但書:開發利用不得妨礙都市排水功能,該用地位於山溝與湖泊交會處,水土保持功能重要,開發後將影響上游水系排水。」
  台北市政府駁回,引起慈濟很大的困擾。慈濟的志工─邱曜山當初曾經參與向新陸購買土地的交涉過程,他就向黃長和表示過,當初在購地前,已經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李繁彥查詢,這兩塊保護地是否可以變更?而當時李繁彥給他的答覆是肯定的。
  另外,慈濟在向新陸買下該地時,也同時和大湖里的地主同時簽下合約,預計買下醫療園區附近的山坡地共 十二點八三公頃,以做為森林公園之用。在颱風來前,台北市政府原定山坡地坡度在四十%以下始得以開發,而慈濟所預計購買的土地原本多半符合這個標準,但在颱風過後,市府修改規定,將標準調高,變成山坡地坡度三十%以下才可以開發。】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0918

歷史事件.....「內湖醫療福利園區」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2


網路上這一篇沒有頭...於是不清楚主人是誰,但也可推測大概是慈濟月刊吧?

這些陳舊的歷史,也許可以幫助大家找到一些眉角...

節錄部分,這應該是民國90前後的文字吧?

月刊383期《心靈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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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需要而建設

報載慈濟欲在大湖蓋醫院,當地部分居民持反對意見,說是會破壞水土。
就我所知,慈濟一向很提倡環保,請問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桃園 張鈞堯

【編按】

疼惜大地是慈濟向來秉持的宗旨。近幾年,風災水患造成土石崩塌,經常站在第一線救援的慈濟人,對大地慘遭破壞後的反撲,感受尤其深刻。

慈濟不為建設而建設,慈濟是為需要而建設。台灣目前有二十多萬名身心障礙兒童,北部地區即佔十五萬人以上,另外又考慮到社會人口高齡化的趨勢,因此慈濟希望能在北部建立一所具國際水準的兒童復健醫院暨老人照護醫學中心。

在選擇土地的過程中,珍惜自然資源仍是慈濟最重要的考量;規畫中的慈濟醫療福利園區,基地完全位在平地,沒有山坡地開發的問題。大湖周圍昔日原是個美麗的地方,但是現在有的只是鐵皮屋、貨櫃屋、零星散亂的果菜園、電線竿、電纜、油污、噪音、廢氣……,觸目所及是水泥地、柏油鋪面……環境的惡化加上排水不佳,每逢颱風或豪雨就造成積水現象。

慈濟對「內湖醫療福利園區」的規畫極為慎重,尤其重視環境影響評估,委請中華民國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做包括自然、生活、生態及社經、人文環境的調查;園區配置則聘請國際頂尖醫療建築設計公司NBBJ規畫設計。期在兼顧水土保持與生態保育的情況下,進一步改善目前大湖日益惡化的環境品質,積極恢復大湖保護區成為美麗的生機花園。

目前,慈濟「內湖醫療福利園區」計畫正由政府相關單位審核中。慈濟強調「不為建設而建設,是為需要而建設」,未來能否開發,將尊重政府法令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合法且提升民眾健康福祉及改善當地環境的前提下進行。

from:

http://enquarterly.tzuchiculture.org.tw/monthly/383/383c13-1.htm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中興教養院左手賣右手 那慈濟變更保護區以後呢? 會不會賣給哪一隻手?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中興教養院左手賣右手 那慈濟變更保護區以後呢? 會不會賣給哪一隻手?
2013.06.11


網路就是這樣子,有時候...就有些久遠的新聞,如鬼魅般自動飄到眼前,是幸或不幸? 阿哉?

今天這一則稍微小小追蹤一下,沒想到竟有個大發現...............老法師接辦的教養院就給賣了???這買賣方法是....

這家教養院的新聞,重點在於:教養院的土地要賣掉,但是依法不行,社會局是不可以准的。於是,有高人指點,(這高人是社會局還是甚麼黑白單位就沒人說得準了...),另起爐灶,再成立一家XX慈善協進會,由教養院贈與給協進會,接著,協進會就可以賣地給特定對象了。

再往回追蹤,這家中興婦孺教養院是誰建立的呢?原來與佛教界有關係啊,輸入【明乘法師】,可以見到老法師在1977年接辦了中興教養院,而這位法師在2011年7月13日圓寂....報導寫說,中興教養院在98-99年間申請賣地,這期間,老法師大概已經無法視事了吧....

好,現在問題來了,社會公益會變質,怎麼半半呢?

慈濟說他們不會賣掉內湖這一塊,但是,又有誰會知道中興教養院會被賣掉呢?而且,社福機構這樣子變賣家產,中興教養院好像也不是唯一,不是嗎?所以,慈濟的掛保證,該如何保證呢?在反對變更保護區人士的眼中,開發商慈X早就落漆,何來保證的效果?

中興教養院的土地才240坪,慈濟變更保護區可是一變就變4.4公頃呢。

這種五鬼搬磚發生的時機,看見沒有?老法師病重....

OK,那些自以為是下人稱呼為上人的那位,年紀很大了.....虎視眈眈的【誰】!


中興教養院爆土地掏空 北市社會局涉幫凶

  • 2012-10-16 01:29
  •  
  • 中國時報
  •  
  • 【陳秀玲/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位於文山區約二四○坪土地,去年十一月間,捐贈給成立僅半年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但土地又出售並向銀行設定抵押二.九億元,議員質疑社會局包庇護航,讓有心人借公益白手套,五鬼搬運賣地獲利逾三億元,要求政風處追查資金流向,將失職人員移送法辦。
     社會局長江綺雯表示,事前並不知道中興婦孺教養院與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政風處長劉明武指出,檢舉人六月已向調查局檢舉,目前檢調正偵辦中。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位於辛亥路的中興婦孺教養院,受贈土地約二四○坪,屬住三用地,是令人垂涎的「肥地」。九十八年至九十九年,中興婦孺教養院三次申請處分土地,社會局皆不同意,但社會局竟在九十九年四月間「指點」修改中興婦孺教養院組織章程第三條之捐贈單位為「與設立目的相同之當地社會福利團體」,打開掏空公益團體財產至私人口袋的「善門」。
     王鴻薇表示,在官方指點後,同批人馬立即申設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去年六月二日社會局同意申設;十一月廿八日,中興婦孺教養院立刻捐地給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十二月,社會局同意捐地。今年二月,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出售該筆土地;三月三日,將土地抵押貸款二.九億元。
     王鴻薇強調,中興婦孺教養院董事長及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理事長皆是蔡振文,分明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蔡振文九月中旬才剛被板橋地檢署依重利罪起訴。
     同樣接獲檢舉的議員周威佑表示,蔡振文夥同中興教養院董事等趁前董事長明乘法師(俗名陳國勛,亦為新北市私立能仁家商董事長)罹患重病時,布局掌控董事會,於九十八年六月變更董監事名單,董事長由陳國勛變更為蔡振文;明乘法師已於去年過世。
     記者撥打中興婦孺教養院電話,接電話者強調他們是定瑜地政代書事務所,並表示蔡董「昨天出國了,下周一才回國。」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長陳淑娟表示,社會局公文有關章程文字修正建議加「當地」二字,是保障台北市公益。




http://www.hbm.org.tw/ShowNews.aspx?id=126
明乘長老,俗名陳國勛,河南省汝南人氏,1932年生,......出關後亟覓一理想清靜之所,以創建淨土道場,經過過多年的奔走終在臺北縣平溪鄉獲一寶地,幾經洽談,終於在1981年購置觀音禪寺現址土地數甲,翌年開山破土,法師親自規劃,數年間陸續完成大殿、禪房、齋堂、客室,寺宇構造簡單樸素,一切以實用為主,足供修行人安心辦道。
  長老悲心願力無邊,1977年接辦「中興婦孺教養院」,收容扶養貧苦無依之孤兒,二十餘年來成就無數孤苦,感人故事不斷。「中興婦孺教養院」位於臺北市木柵地區,原為鐘文全先生所創辦,1977年由於移居國外而無法兼顧,法師為紀念依止師白聖上人乃購下以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心情全力以赴。.......




北市府遭爆4公僕包庇指點 中興教養院上億院產被掏空

葉立斌
2013年3月15日 14:08

  • 中興婦孺教養院土地轉贈出售,議員批評五鬼搬運。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原應是輔導孩子的教養院,珍貴的院方財產卻被掏空。該教養院董事長蔡振文以「左手捐右手」,「五鬼搬運」等方法賣地掏空院產,調查局追查發現,北市府社會局官員涉嫌集體包庇護航。

據報導,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擁有市價2.5億元之土地,卻被以8千萬賤賣。

台北市調查處約談前台北市政府老人福利科長楊柳錡、專員蘇英足、股長楊瑞蓮、承辦員梁惠甯4人,認定他們包庇蔡嫌,以捐地方法處分此240坪土地,有違法規,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

市調處追查發現,教養院曾申請院址處分被社會局駁回,原因是組織章程規定,解散教養院之土地,只能捐給當地縣市政府。但涉案官員卻「指點」教養院修改組織章程,將捐贈單位改為與設立目的相同之當地社福團體以求解套。蔡振文因此在2011年4月社找來擔任代書的姪子偽造董事會紀錄,指稱董事會通過修改組織章程。

蔡隨即將土地捐贈與自己設立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協進會3個月後將土地以8500萬元出售給他人,但款項卻轉入蔡的親人戶頭。蔡得款後為製造假金流,假裝購買廠房,購買金額卻要對方提領出來並交還給蔡。

除了被究辦的4人,調查局也將蔡振文,與其他涉案人依背信、偽造文書等罪移送。


原文網址: 北市府遭爆4公僕包庇指點 中興教養院上億院產被掏空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3/15/11490-2914085.htm#ixzz2VuabW1pw






2013年05月9日 21:04




中興教養院董座蔡振文 賤賣2土地2.5億只賣1.4億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董事長蔡振文等人,透過「左手捐右手」的方式掏空院方資產,賤賣2筆市值2億多元土地,以 1.4億元出售,檢方偵訊後蔡嫌等4人坦承犯行,被依業務侵占和背信等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蔡嫌為出售教養院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2筆土地給一名謝姓男子,市值高達2億5915萬元,在民國98年至99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申請,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依組織章程規定,一旦解散教養院,土地僅能捐給當地市政府。蔡嫌得知社會局決議後,為儘速變賣土地償還賣地解約金給謝男。
起訴書指出,蔡嫌夥同已過世的前教養院董事長陳國勛,與建設公司前曾姓董事達成協議,先將土地贈予給蔡嫌成立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後,再由協進會以低於市價的1億4800萬元,將2筆土地出售給曾男,藉此規避繁複的行政程序。
檢方調查,蔡嫌和陳嫌在簽約當天拿到第一期簽約款5300萬元,兩人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將4500萬元支付解約金,蔡嫌分得500萬元,陳嫌分得300萬元。蔡嫌隨後又向曾嫌借貸1000萬元,曾嫌本應再支付餘款9500萬元,最後只支付8500萬元。
新北地檢署偵查後,蔡嫌等4人坦承犯行,被依業務侵占和背信等罪嫌起訴。

▼ 中興婦孺教養院五鬼搬運事件簿。(圖/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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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北市社會局4同仁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老人福利科
發稿時間:102年5月10日
聯 絡 人: 陳淑娟科長
聯絡電話: 1999轉6966

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北市社會局4同仁獲「不起訴處分」

  有關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4名同仁確認獲「不起訴處分」。社會局江綺雯局長表示,同仁的清白終能得到明證,令人欣慰。後續亦將續追中興教養院董事長遭起訴罪名及內容,如有偽造或欺瞞公務人員使公務人員為不實登載或為錯誤行政處分,社會局亦將嚴加追究,不排除撤銷核准捐地的行政處分,不容公益受到濫用。
目前法人及人民團體的管理法規因有鬆緊不同,修法曠日費時,社會局仍將秉持一向之嚴謹審慎態度,對法人捐贈或財產處分行為之合法、合理性,落實行政程序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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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 2013-05-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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