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慈濟與原住民的融合與衝突(謝國榮)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2

慈濟與原住民的融合與衝突(謝國榮)
2010年08月20日蘋果日報
在幫助原住民的同時,應尊重原住民特殊的文化與習慣。
陳文茜日前發表「慈濟人加油」,全文卻未觸及問題之核心。8月初屏東長治「慈濟大愛園區」巨石置於大門處,入住的災民群起抗議,要求移除。魯凱鐘思錦牧師說:「部落感謝慈濟的協助,但助人者須尊重受助者的文化面貌與信仰體系,為何要立巨碑彰顯慈濟呢?」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杉林鄉的大愛園區,原住民不滿大愛村充滿「慈濟圖騰」的生活環境,沒有原民風味。
園區處處可見慈濟的圖騰及上人的文句,災民們每天看見這些救災意象的石雕與文字,又勾起痛苦的記憶。慈濟在園區推動「三不運動:不抽菸、不喝酒、不嚼檳榔」,殊不知這是幾百年來原住民生活的習慣與文化。災民要入住永久屋,不但得依政府規定簽下放棄祖先土地切結書,還要簽署生活承諾書,不抽菸、不喝酒,還不許殺生,原住民遇到快樂的事都會殺豬與喝酒慶祝,慈濟會不會管太多?
這種「慈濟化」或「漢化」的運動隱含意味著:我的生活方式比較文明,你的生活方式比較不文明,所以必須要按照我的方式去改造。原住民的生活習慣與獨特的文化要不要改變?要如何改變?應該由原住民自己來決定,漢族或其他宗教族群,都不可也不宜干涉。
在大愛園區重建的教堂十字架下,馬總統放上證嚴法師開示「十在心路」的勸世語,完全沒有尊重原住民基督教的核心信仰,引起許多原住民教徒與牧師的抗議。慈濟雖強調尊重原住民的信仰,蓋了兩座教堂,但是教堂大門的透明玻璃上,鑲刻了證嚴法師靜思語的對聯,其中還有「觀自在」三個大字,據考證,「觀自在」是觀自在菩薩摩訶薩,亦是觀世音的別號。
傳統基督教堂不該出現所謂的勸世門聯,園區顏明仁牧師指出:「由異教徒來蓋基督教的教堂,這本身就有爭議。」這種強加自己宗教之經文或文字於其他宗教的建築物上,而讓其他宗教教徒感受到不舒服,甚至有受辱的感覺,這種方式似乎非常不妥,相信這並非是證嚴法師的本意,證嚴不是也常強調各宗教本應平等與互相尊重嗎?
未讓原民充分參與
2007 年聯合國通過「原住民權利宣言」,承認並尊重原住民族想要過的生活方式,包括自決權、自我管理、文化權等。慈濟受捐款人之託付,與政府成為災後重建的策略夥伴,應充分尊重原住民自決與自我管理的真正精神。慈濟慈善基金會第三條亦明示:「尊重並了解災區風俗、民情與宗教。」國際紅十字會的救援指導原則第三、五條:「救援工作本身不具有任何宗教與政治目的」、「尊重災區當地文化,接受社會結構與風俗之不同」。
慈濟在永久屋及教堂的設計過程中,實質上並未讓原住民有充分的參與,原住民無法在屋樑上或園區內刻上象徵自己族群精神的圖騰符號,園區卻充滿慈濟的圖騰與雕像。魯凱族、布農族與平埔族等部落重建聯盟、小林村重建委員會、霧台鄉愛鄉協會及當地基督教會,均已多次強烈呼籲:「包括讓居民參與永久屋設計,入口意象及街道等行政區域讓居民自行命名,生活管理由居民決定,慈濟僅負責家屋興建。」不過迄今尚未得到慈濟具體的回應與改善,而政府只出地,這些問題好像視而不見。
慈濟可以認真思考學習放下,園區的圖騰與命名完全交給原住民去決定,讓原住民自己去管理與發展自己的文化與生活方式,也不要讓園區成為什麼國際示範園區,咸信可以大大減少如印順導師所言的「惱亂眾生」,這也是一種功德無量!
作者為高苑科技大學經管所助理教授


歷史事件....湖地開發問題多 居民對慈濟說不....2006苦勞網報導...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3

節錄苦勞這一篇的片段,雖然裡面那個坡度多少是可以開發的部分令人存疑,但是也是有點看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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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台北市政府也開始正視該地區原湖泊被填平的後患。對於慈濟所提出變更計劃,台北市政府在八十七年元月十六日計劃駁回的部分理由寫著,「該用地於民國六十九年由大湖被填平後土質鬆軟,不適宜變更承受如此高強度建築之開發。」同時,台北市政府也強調「該湖泊用地於民國六十二年由七星水利會標售給新陸開發公司時有但書:開發利用不得妨礙都市排水功能,該用地位於山溝與湖泊交會處,水土保持功能重要,開發後將影響上游水系排水。」
  台北市政府駁回,引起慈濟很大的困擾。慈濟的志工─邱曜山當初曾經參與向新陸購買土地的交涉過程,他就向黃長和表示過,當初在購地前,已經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李繁彥查詢,這兩塊保護地是否可以變更?而當時李繁彥給他的答覆是肯定的。
  另外,慈濟在向新陸買下該地時,也同時和大湖里的地主同時簽下合約,預計買下醫療園區附近的山坡地共 十二點八三公頃,以做為森林公園之用。在颱風來前,台北市政府原定山坡地坡度在四十%以下始得以開發,而慈濟所預計購買的土地原本多半符合這個標準,但在颱風過後,市府修改規定,將標準調高,變成山坡地坡度三十%以下才可以開發。】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0918

歷史事件.....「內湖醫療福利園區」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
2013.06.12


網路上這一篇沒有頭...於是不清楚主人是誰,但也可推測大概是慈濟月刊吧?

這些陳舊的歷史,也許可以幫助大家找到一些眉角...

節錄部分,這應該是民國90前後的文字吧?

月刊383期《心靈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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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需要而建設

報載慈濟欲在大湖蓋醫院,當地部分居民持反對意見,說是會破壞水土。
就我所知,慈濟一向很提倡環保,請問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桃園 張鈞堯

【編按】

疼惜大地是慈濟向來秉持的宗旨。近幾年,風災水患造成土石崩塌,經常站在第一線救援的慈濟人,對大地慘遭破壞後的反撲,感受尤其深刻。

慈濟不為建設而建設,慈濟是為需要而建設。台灣目前有二十多萬名身心障礙兒童,北部地區即佔十五萬人以上,另外又考慮到社會人口高齡化的趨勢,因此慈濟希望能在北部建立一所具國際水準的兒童復健醫院暨老人照護醫學中心。

在選擇土地的過程中,珍惜自然資源仍是慈濟最重要的考量;規畫中的慈濟醫療福利園區,基地完全位在平地,沒有山坡地開發的問題。大湖周圍昔日原是個美麗的地方,但是現在有的只是鐵皮屋、貨櫃屋、零星散亂的果菜園、電線竿、電纜、油污、噪音、廢氣……,觸目所及是水泥地、柏油鋪面……環境的惡化加上排水不佳,每逢颱風或豪雨就造成積水現象。

慈濟對「內湖醫療福利園區」的規畫極為慎重,尤其重視環境影響評估,委請中華民國環境保護文教基金會做包括自然、生活、生態及社經、人文環境的調查;園區配置則聘請國際頂尖醫療建築設計公司NBBJ規畫設計。期在兼顧水土保持與生態保育的情況下,進一步改善目前大湖日益惡化的環境品質,積極恢復大湖保護區成為美麗的生機花園。

目前,慈濟「內湖醫療福利園區」計畫正由政府相關單位審核中。慈濟強調「不為建設而建設,是為需要而建設」,未來能否開發,將尊重政府法令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合法且提升民眾健康福祉及改善當地環境的前提下進行。

from:

http://enquarterly.tzuchiculture.org.tw/monthly/383/383c13-1.htm

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中興教養院左手賣右手 那慈濟變更保護區以後呢? 會不會賣給哪一隻手?

【腳是用來走路的日記本】中興教養院左手賣右手 那慈濟變更保護區以後呢? 會不會賣給哪一隻手?
2013.06.11


網路就是這樣子,有時候...就有些久遠的新聞,如鬼魅般自動飄到眼前,是幸或不幸? 阿哉?

今天這一則稍微小小追蹤一下,沒想到竟有個大發現...............老法師接辦的教養院就給賣了???這買賣方法是....

這家教養院的新聞,重點在於:教養院的土地要賣掉,但是依法不行,社會局是不可以准的。於是,有高人指點,(這高人是社會局還是甚麼黑白單位就沒人說得準了...),另起爐灶,再成立一家XX慈善協進會,由教養院贈與給協進會,接著,協進會就可以賣地給特定對象了。

再往回追蹤,這家中興婦孺教養院是誰建立的呢?原來與佛教界有關係啊,輸入【明乘法師】,可以見到老法師在1977年接辦了中興教養院,而這位法師在2011年7月13日圓寂....報導寫說,中興教養院在98-99年間申請賣地,這期間,老法師大概已經無法視事了吧....

好,現在問題來了,社會公益會變質,怎麼半半呢?

慈濟說他們不會賣掉內湖這一塊,但是,又有誰會知道中興教養院會被賣掉呢?而且,社福機構這樣子變賣家產,中興教養院好像也不是唯一,不是嗎?所以,慈濟的掛保證,該如何保證呢?在反對變更保護區人士的眼中,開發商慈X早就落漆,何來保證的效果?

中興教養院的土地才240坪,慈濟變更保護區可是一變就變4.4公頃呢。

這種五鬼搬磚發生的時機,看見沒有?老法師病重....

OK,那些自以為是下人稱呼為上人的那位,年紀很大了.....虎視眈眈的【誰】!


中興教養院爆土地掏空 北市社會局涉幫凶

  • 2012-10-16 01:29
  •  
  • 中國時報
  •  
  • 【陳秀玲/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位於文山區約二四○坪土地,去年十一月間,捐贈給成立僅半年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但土地又出售並向銀行設定抵押二.九億元,議員質疑社會局包庇護航,讓有心人借公益白手套,五鬼搬運賣地獲利逾三億元,要求政風處追查資金流向,將失職人員移送法辦。
     社會局長江綺雯表示,事前並不知道中興婦孺教養院與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政風處長劉明武指出,檢舉人六月已向調查局檢舉,目前檢調正偵辦中。
     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指出,位於辛亥路的中興婦孺教養院,受贈土地約二四○坪,屬住三用地,是令人垂涎的「肥地」。九十八年至九十九年,中興婦孺教養院三次申請處分土地,社會局皆不同意,但社會局竟在九十九年四月間「指點」修改中興婦孺教養院組織章程第三條之捐贈單位為「與設立目的相同之當地社會福利團體」,打開掏空公益團體財產至私人口袋的「善門」。
     王鴻薇表示,在官方指點後,同批人馬立即申設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去年六月二日社會局同意申設;十一月廿八日,中興婦孺教養院立刻捐地給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十二月,社會局同意捐地。今年二月,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出售該筆土地;三月三日,將土地抵押貸款二.九億元。
     王鴻薇強調,中興婦孺教養院董事長及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理事長皆是蔡振文,分明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蔡振文九月中旬才剛被板橋地檢署依重利罪起訴。
     同樣接獲檢舉的議員周威佑表示,蔡振文夥同中興教養院董事等趁前董事長明乘法師(俗名陳國勛,亦為新北市私立能仁家商董事長)罹患重病時,布局掌控董事會,於九十八年六月變更董監事名單,董事長由陳國勛變更為蔡振文;明乘法師已於去年過世。
     記者撥打中興婦孺教養院電話,接電話者強調他們是定瑜地政代書事務所,並表示蔡董「昨天出國了,下周一才回國。」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長陳淑娟表示,社會局公文有關章程文字修正建議加「當地」二字,是保障台北市公益。




http://www.hbm.org.tw/ShowNews.aspx?id=126
明乘長老,俗名陳國勛,河南省汝南人氏,1932年生,......出關後亟覓一理想清靜之所,以創建淨土道場,經過過多年的奔走終在臺北縣平溪鄉獲一寶地,幾經洽談,終於在1981年購置觀音禪寺現址土地數甲,翌年開山破土,法師親自規劃,數年間陸續完成大殿、禪房、齋堂、客室,寺宇構造簡單樸素,一切以實用為主,足供修行人安心辦道。
  長老悲心願力無邊,1977年接辦「中興婦孺教養院」,收容扶養貧苦無依之孤兒,二十餘年來成就無數孤苦,感人故事不斷。「中興婦孺教養院」位於臺北市木柵地區,原為鐘文全先生所創辦,1977年由於移居國外而無法兼顧,法師為紀念依止師白聖上人乃購下以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心情全力以赴。.......




北市府遭爆4公僕包庇指點 中興教養院上億院產被掏空

葉立斌
2013年3月15日 14:08

  • 中興婦孺教養院土地轉贈出售,議員批評五鬼搬運。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原應是輔導孩子的教養院,珍貴的院方財產卻被掏空。該教養院董事長蔡振文以「左手捐右手」,「五鬼搬運」等方法賣地掏空院產,調查局追查發現,北市府社會局官員涉嫌集體包庇護航。

據報導,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擁有市價2.5億元之土地,卻被以8千萬賤賣。

台北市調查處約談前台北市政府老人福利科長楊柳錡、專員蘇英足、股長楊瑞蓮、承辦員梁惠甯4人,認定他們包庇蔡嫌,以捐地方法處分此240坪土地,有違法規,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嫌。

市調處追查發現,教養院曾申請院址處分被社會局駁回,原因是組織章程規定,解散教養院之土地,只能捐給當地縣市政府。但涉案官員卻「指點」教養院修改組織章程,將捐贈單位改為與設立目的相同之當地社福團體以求解套。蔡振文因此在2011年4月社找來擔任代書的姪子偽造董事會紀錄,指稱董事會通過修改組織章程。

蔡隨即將土地捐贈與自己設立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協進會3個月後將土地以8500萬元出售給他人,但款項卻轉入蔡的親人戶頭。蔡得款後為製造假金流,假裝購買廠房,購買金額卻要對方提領出來並交還給蔡。

除了被究辦的4人,調查局也將蔡振文,與其他涉案人依背信、偽造文書等罪移送。


原文網址: 北市府遭爆4公僕包庇指點 中興教養院上億院產被掏空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3/03/15/11490-2914085.htm#ixzz2VuabW1pw






2013年05月9日 21:04




中興教養院董座蔡振文 賤賣2土地2.5億只賣1.4億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董事長蔡振文等人,透過「左手捐右手」的方式掏空院方資產,賤賣2筆市值2億多元土地,以 1.4億元出售,檢方偵訊後蔡嫌等4人坦承犯行,被依業務侵占和背信等罪嫌起訴。
起訴書指出,蔡嫌為出售教養院位於台北市文山區的2筆土地給一名謝姓男子,市值高達2億5915萬元,在民國98年至99年間向台北市社會局提出申請,但遭到拒絕,理由是依組織章程規定,一旦解散教養院,土地僅能捐給當地市政府。蔡嫌得知社會局決議後,為儘速變賣土地償還賣地解約金給謝男。
起訴書指出,蔡嫌夥同已過世的前教養院董事長陳國勛,與建設公司前曾姓董事達成協議,先將土地贈予給蔡嫌成立的「潔人文教慈善協進會」後,再由協進會以低於市價的1億4800萬元,將2筆土地出售給曾男,藉此規避繁複的行政程序。
檢方調查,蔡嫌和陳嫌在簽約當天拿到第一期簽約款5300萬元,兩人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擅自將4500萬元支付解約金,蔡嫌分得500萬元,陳嫌分得300萬元。蔡嫌隨後又向曾嫌借貸1000萬元,曾嫌本應再支付餘款9500萬元,最後只支付8500萬元。
新北地檢署偵查後,蔡嫌等4人坦承犯行,被依業務侵占和背信等罪嫌起訴。

▼ 中興婦孺教養院五鬼搬運事件簿。(圖/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提供)


原文網址: 中興教養院董座蔡振文 賤賣2土地2.5億只賣1.4億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09/204908.htm#ixzz2VuV2V6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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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北市社會局4同仁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老人福利科
發稿時間:102年5月10日
聯 絡 人: 陳淑娟科長
聯絡電話: 1999轉6966

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北市社會局4同仁獲「不起訴處分」

  有關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捐地爭議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4名同仁確認獲「不起訴處分」。社會局江綺雯局長表示,同仁的清白終能得到明證,令人欣慰。後續亦將續追中興教養院董事長遭起訴罪名及內容,如有偽造或欺瞞公務人員使公務人員為不實登載或為錯誤行政處分,社會局亦將嚴加追究,不排除撤銷核准捐地的行政處分,不容公益受到濫用。
目前法人及人民團體的管理法規因有鬆緊不同,修法曠日費時,社會局仍將秉持一向之嚴謹審慎態度,對法人捐贈或財產處分行為之合法、合理性,落實行政程序的監督與管理。
  • 點閱: 163
  •  
  • 資料更新: 2013-05-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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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都市計畫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4 條條文)
都市計畫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都市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第四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第五條 都市計畫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之。
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七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四、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
五、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六、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第八條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
第二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第九條 都市計畫分為左列三種:
一、市(鎮)計畫。
二、鄉街計畫。
三、特定區計畫。
第十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第十一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第十二條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第十三條 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之規定擬定之:
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鎮、縣轄市計畫及鄉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二、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三、相鄰接之行政地區,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擬定聯合都市計畫。但其範圍未逾越省境或縣(局)境者,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四條 特定區計畫,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訂定之。
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擬定之市(鎮)計畫或鄉街計畫,必要時得由縣(市)(局)政府擬定之。
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十六條 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第十八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分別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
第十九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內政部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第二十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五、特定區計畫由縣(市)(局)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內政部訂定者,報行政院備案。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在訂定或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主要計畫經核定或備案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或備案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發布實施,並應將發布地點及日期登報周知。
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層交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前項之規定發布實施。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未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發布者,內政部得代為發布之。
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更細部計畫,遭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拒絕時,得分別向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請求處理;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依法處理後,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再提異議。
第二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二十七條 之二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應分別依照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
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在事業上有必要時,得適用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三十三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三十四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三十五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第三十六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三十七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三十八條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四十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變更使用或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三條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第四十四條 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及加油站,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第四十七條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
第四十八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第五十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條 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第五十條 之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第五十二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該項用地如有改良物時,應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補償之。
第五十三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第五十四條 依前條租用之公有土地,不得轉租。如該私人或團體無力經營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不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通知其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即予終止租用,另行出租他人經營,必要時並得接管經營。但對其已有設施,應照資產重估價額予以補償之。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土地,如有移轉或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者,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有按原價額優先收買之權。私人或團體未經呈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而擅自移轉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之優先收買權。
第五十六條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該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第五章 新市區之建設
第五十七條 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依第十七條規定,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前項事業計畫,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七、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十八條 縣(市)(局)政府為實施新市區之建設,對於劃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依前項規定辦理土地重劃時,該管地政機關應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
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地政機關應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土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辦理,免再公告。
土地重劃之範圍選定後,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得公告禁止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土地重劃地區之最低面積標準、計畫書格式及應訂事項,由內政部訂定之。
第五十九條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各級政府所管之公有土地,應交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照新市區建設計畫,予以併同處理。
第六十條 公有土地已有指定用途,且不牴觸新市區之建設計畫者,得事先以書面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調整其位置或地界後,免予出售。但仍應負擔其整理費用。
第六十一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
第六十二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
第六章 舊市區之更新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第六十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
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
四、事業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第六十六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十七條 更新計畫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
第六十八條 辦理更新計畫,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上物,得依法實施徵收或區段徵收。
第六十九條 更新地區範圍劃定後,其需拆除重建地區,應禁止地形變更、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
第七十條 辦理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得將重建或整建地區內拆除整理後之基地讓售或標售。其承受人應依照更新計畫期限實施重建;其不依規定期限實施重建者,應按原售價收回其土地自行辦理,或另行出售。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第七十二條 執行更新計畫之機關或機構對於整建地區之建築物,得規定期限,令其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並應給予技術上之輔導。
第七十三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應與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應予徙置之居民。
第七章 組織及經費
第七十四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審議及研究都市計畫,應分別設置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之。
都市計畫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第七十五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設置經辦都市計畫之專業人員。
第七十六條 因實施都市計畫廢置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河道、港灣原所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接連都市計畫地區之新生土地,由實施都市計畫之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管理使用,依法處分時所得價款得以補助方式撥供當地實施都市計畫建設經費之用。
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八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局)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或土地徵收,得發行公債。
前項公債之發行,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但為軍事、緊急災害或公益等之需要,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得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
前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准許條件、辦理程序、應備書件及違反准許條件之廢止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禁止期限,視計畫地區範圍之大小及舉辦事業之性質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禁建範圍及期限,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之建築物,如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請求補償。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第八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其呈經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不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限制。
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第八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前項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種類、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折繳代金、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八十四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第八十六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備查。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13年5月4日 星期六

內裡出脫

今日非常之變態,一直偷眼看校長的衣服。

她合身的短外套,帥氣、含柔附剛....啊但是,內裡卻脫出表布、不肯乖乖躲在裡面.....顯然那衣服製作時,是沒有雙面膠。(吹口哨!)

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內湖社大公共論壇紀實】...有大砲、有大砲....

內湖社大邀請慈濟、都發局、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大湖里里長,但是慈濟、都發局都沒人坐台上,社大更是忘記了有秀湖里的存在。

時間總是跑得非常之快,屁沒放幾個、飯也沒吃幾頓,一秒都沒忘記呼吸...忽然間,內湖社大開的公共論壇就貼在眼前了。........歲月猶如太空梭...真的很快啊...

內湖社大處心積慮掏心挖肺地努力找出內湖的爭議事件,以公共論壇當做爭議雙方的對話平台(最好是這樣子啦~~喔喔、(搖搖食指)我們不可以用小雞腸子來想內湖社大的君子之心喔~~)

OK,跟各位觀眾報告一下,1.都發局.....噹噹噹噹.....沒來。2.慈濟.....噹噹噹噹.....沒來。

所以,內湖社大你在辦個什麼鬼論壇啊?的第一次,很是失敗啊,邀請的對象,該來的都沒來....而來的,卻都是該來的呦........

好,廢話打住,畫面切進重點,SNG鏡頭對準:只寫重點...


(咦?好眼熟啊...您不是?...您不是慈濟的林X雄師兄? 幹嘛人來了,慈濟要假裝沒派人來呢?....林師兄還曾經擔任過內湖園區的發言人耶!!!....好吧,反正慈濟說慈濟沒有來那就是沒有來....大概內湖社大是個丟人現眼的地方..)

林X雄發言說:(類似蔡堆說的...值不值得保護...),1.保護區畫設並不是因為地質敏感,而是因為沒有仔細探勘、人力不足就畫進保護區,所以要考慮此保護區有無強烈保護價值。2.非法填土不是謠傳的5到8米,頂多是0.8到1.6米。

林X雄第二次發言,說慈濟一直都努力在溝通,但是,有些人都聽不進去別人說的話。洪O惠女士一直問南北基地聯絡道,已經跟他回答很多次,不做聯絡道了,他還是一直追問....(註:慈濟試圖營造溝通問題都是因為反對方的冥頑不靈....很是小人啊....小人應該不是是村上春樹的 little people?? 筆者插話無誤,跟觀眾道歉! 一鞠躬。)

洪L明發言:關於適法性,慈濟是合法申請的,誰都可以去申請,適法性是沒問題的,..65%綠地、35%建地..所以如何如何之好。.....(哇哈哈.... 這位積極為慈濟變更保護區案奔走的、號稱與慈濟無關的洪先生,反正也不是第一次運用詭辯的邏輯發言或是寫文章,這一天在社大一樣是個亂七八糟的邏輯那種論述。)

李理事長後來回覆說道:其實我不想在這邊跟大家討論容積率多少、建蔽率多少....這是細部計劃的部分,主計畫的部分,行政程序就很有問題啊,還談不到細部計劃....(賓嘣....理事長厲害,彷若舉起拂塵輕輕一瞥,掃得乾乾淨淨的。)

洪L明還有第2次、第3次發言....(您可真多話啊,啊這一次沒有拖著病體來回嗆反對方啊??...)...其中提到,慈濟買地有問過市政府,說是可以變更的....(吼喔.....真的假的,拿出個證明來,如何??)....他的發言整體而言,通通是舊的那一套,吃飽等餓的讀者啊,你自己去環資看洪L明的詭辯文,洪先生發言不出這個邏輯混亂的文章範圍。

其他人則是攻擊聯盟和郭里長應該去爭取大湖公園的游泳池和陽光草坪通通要恢復成為湖泊。(大家請用力鼓掌........圍魏救趙的手法永遠都是有用的,當然啦,法律走不通的傢伙最愛用這一招啦.....請為這些腦袋靈光的支持方勇士用力鼓掌.........)

反對方也是會說話的,不是啞巴國國民...

反對方發言說,.....我是聯盟常務理事,台前有理事長面對公眾,而慈濟卻是不面對大眾,採取混充民眾(林X雄、洪L明)上台做宣傳的手段,這種態度令人遺憾。(碰! 這是第一枚大砲...) 2.關於該保護區有無保護價值,進行環評不就知道了?...(碰! 第二枚....有道理!)

這枚反對方女人大概是林X雄給火了的..因為林發言指名道姓說,[洪O惠女士一直問南北基地聯絡道,已經跟他回答很多次,不做聯絡道了,他還是一直追問....]....(批評:林X雄一點也無佛家子弟的謙遜、恭謹啊....原來,以前見到的那些莊重自持的形象,攏是假的..只維持在慈濟園區內啊。)

於是這枚反對方女人小耍賴強烈要求主持人要發言,說是因為被提到名字沒出來說話不行...(話說,閩南語來了喔....惹熊、惹虎,賣企惹到恰紮某...),她說啊,1.關於南北基地聯絡道,慈濟公開說不蓋,但是慈濟一次又一次送的計劃書一直不修正,如果決定不蓋,為什麼計畫書一直不修正? 當然要一直追問。(給這女人鼓掌...) 2.關於適法性,主計劃是政府單位提出的,慈濟已經是政府單位了嗎? (利害....有恰...)  3.根據林X雄說的填土08.M到1.6米,整個基地44829算出來,滯洪量至少應該有4萬以上,但是慈濟只有規劃2800。(現場掌聲響起.....對咩、對咩....慈濟的數學不好,少算那麼多...)

報告完畢,鞠躬下台。